建筑哲学与现代科学建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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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4
来源:景观中国网
前段时间,我见报上有同志提出《创造中国特色的现代建筑艺术》(下称《创造》),读后颇觉兴味,并引发思索。该文题目很好,但要充分展开和深入探究这一严肃而又带有相当学术性的课题,必涉及作为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建筑哲学与现代科学建筑学”理论。《创造》提出了艺术性质、“建筑,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和其他艺术品一样”、“社会作用”、设计原则中的“美观”提法等问题,笔者对其进行客观实际的理论剖析,得出了与《创造》恰好相悖的认识论。
前段时间,我见报上有同志提出《创造中国特色的现代建筑艺术》(下称《创造》),读后颇觉兴味,并引发思索。该文题目很好,但要充分展开和深入探究这一严肃而又带有相当学术性的课题,必涉及作为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建筑哲学与现代科学建筑学”理论。《创造》提出了艺术性质、“建筑,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和其他艺术品一样”、“社会作用”、设计原则中的“美观”提法等问题,笔者对其进行客观实际的理论剖析,得出了与《创造》恰好相悖的认识论。
关于建筑艺术的性质
应当说,就认识和理论,在思索与阐发关于建筑艺术的问题时,首要应弄清其艺术性质。《创造》开门见山地指出:“建筑艺术和其他艺术门类相比,既有相同的性质,又有不同的性质”。这表明作者将建筑艺术归于一种门类同其他艺术门类相对比而言、以其他艺术门类为参照的艺术。这到底是哪种“艺术门类”呢?文章应当讲清楚,否则所谓“相同的性质和不同的性质”指的什么?何以区别?这些仍是问题而不得要领,还可能把原本简单清楚的概念弄复杂了,留下一团人为迷雾。
《创造》一开头并没有直言和论理分析,给建筑和建筑艺术性质的问题蒙上一层神秘的面纱,并给出“建筑,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和其他艺术品一样”、有其“社会作用”以及“建筑艺术有些近似音乐”等猜测提示与思索路线。但问题在于,事情是否果真如此?
关于建筑“作为一种意识形态……”
首先,要说艺术门类之间“相比”,作为严肃的学术论题理应明确区分“纯粹艺术”与“实用艺术”两大类具有本质差异的艺术。前者包括文学、戏剧、音乐等创作活动及其作品,这是对“第一性”自然景象和人类生活情景的“摹仿”、“再现”与“反映”。就其产生关系而言,纯属“第二性”,它们始终发生于自然景象和人类生活过程之外,从而获其“自我独立存在”的社会性与价值。后者则包括服装、家具、陶瓷等所有一切实用物品在生产制作过程中的艺术处理与加工,它们以这些实用物品为对象与载体,并直接体现于其生产制作过程及美学形式的创造。建筑理所当然归于“实用艺术”类,这是事物自身“质”的规定性和“本质”的规定性。
可见,两类艺术真正的分界在于它们同人类生活过程之中两种根本不同“质”的关系:第一性与第二性、直接与间接、“创造”世界与“反映”世界,绝非在于它们“能”或者“不能”表达具体情节和具体场景。要说表达,即使以艺术内容的“思想性”作为分界,实用艺术也并非天生只能“单纯地表现形式美”,它们同样可以表达思想。纯粹艺术也并非注定不能够“单纯地表现”,它们可以不表达思想。那么,《创造》为何要在艺术性质的问题上继续沿用传统建筑学匠式体系“相比”和猜谜的方式?如果说这种方式在历史上的确有效,那就是它们在无形之中转化了论题,偏导了视线,在事物间“似性现象”的混淆干扰之下迷失了事物的“特殊性本质”,又不为人们所觉察。
再说“社会作用”。“建筑,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和其他艺术品一样,有其社会作用”是否妥当?不是。我们说,事物的社会存在都有其这样那样、或大或小的社会作用。至于建筑,这覆盖地球上全部城乡环境形态的“第二大自然”更不必说。但它绝非所谓“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和其他艺术品一样”,事实上则恰恰相反。作为一种“物质形态”、“定居形态”、“存在形态”,建筑与所有其他物质生活资料和实用工业产品一样,有其面向全人类的、第一性的、真正的、非任何“艺术品”所能比拟的、最强大和最实际的社会作用。棚户居住区令人感慨,街坊新楼群令人欣喜,日新月异的城乡建设面貌令所有人为之振奋。这一切,不是人们生活中最重大的、感受最深的事实么?把建筑仅仅归结为“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和其他艺术品一样,有其社会作用”,如此的说法让人怎样理解是好?
将建筑艺术唯一正确地定义为“实用艺术”,对于它所肩负的职责和使命,就完全不难理解;对于两千年前罗马建筑师维特鲁威所总结的“坚固、实用、美观”的建筑标准,也完全不难理解;对于我国人民所铭记的“适用、经济、美观”的建筑原则,包括解放初期我国颁布的“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建筑方针和设计原则,就更完全不难理解。房屋、桥梁、纪念碑、电讯塔等作为人类“定居生活设施”(绝非“意识形态”)的根本目的、意义和作用,无非在于保障人类社会的存在和进步发展,满足人们生活生产迫切使用的需求,“适用”当然居首位,其次总要讲“经济”,也总要在可能的条件下讲“美观”。这个一般的建筑原则反映了人民群众对于建筑最普遍、最本质、最本能的要求,而并非《创造》中所谓“就大多数建筑物来说,人们特别是使用者习惯地要求它们应符合适用、坚固、经济和美观的要求。”今天,纵然我们国家的社会面貌和人民生活已今非昔比,但对于建筑的最一般原则,仍不外乎“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还有什么更精辟、更具普遍性、更易于人们理解和接受的原则呢?
对于“美观”,《创造》解释说:“‘美观’是一种通俗的说法……”。言外之意只提“美观”不确切,小看了建筑艺术。既然“建筑艺术有些近似音乐”,文章便用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来与建筑艺术作类比:“……如果对建筑形象作进一步考察,就会发现,它在所给予人们‘美观’的感受之外,还表现出进一步的某种品格。大概没有人以‘好听’来描写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因为它实际上表达一种强烈的情感。同样,美的建筑形象也很难简单以‘美观’来概括,它所给予观者、用者的,除一般的是否好看之外,还可能有一种特定的感染力。这种感染力的来源,首先在于建筑形象对建筑性质的正确反映。这是作为建筑艺术最基本的特性……例如教育性质的建筑,一般地应有明朗、大方和朴素等性格。”这种所谓“明朗、大方和朴素”,不也依然很平常,很“通俗”?作为建筑艺术“最基本的特性”,只要反映出“建筑性质”就“可能有一种特定的感染力”,这岂不等于说建筑艺术简直比服装、家具等艺术还来得简单、好办了,就可能有一种“特定的感染力”,更有些“近似音乐”了?这岂不是说这就可以同贝多芬富于深刻思想和严谨哲理的交响乐——世界古典标题音乐名作“相比”了?那么,这样的类比事实上又是怎样的一种结果?恰恰可能是一种牵强附会、事与愿违的结果。“一种通俗的说法”也隐含着传统建筑学匠式体系建筑观对“美观”的专业偏见:“建筑是艺术”,是“一种意识形态,和其他艺术品一样”,怎能以“美观”了之?当然,这里更反映出作者对“美观”一词单从字面出发抽象的、简单的理解——形式逻辑的概念。其实,实际生活中的“美观”概念都是具体的,蕴有丰富、生动、深刻的内涵。建筑与所有其他的人类产品不同,它是“固定工程形态”,具有因“地”而异、因“地”制宜和不可重复建造的“地点性”。它的生成涉及“人、地、天”这惟一属于建筑的“三极机制”的庞大系统工程及其方方面面比服装、家具等复杂得多的要求和条件:包括基地状况、周边环境、城市背景以及左邻右舍、里里外外、上上下下;包括功能交通、材料结构、形体空间、色彩比例;包括适用、经济、性格刻划、个性打造、形象创意;包括人们不同的生活方式、职业特点、消费层面、审美取向等一系列问题,只有将这些问题都处理好、协调好、糅合好,才能称真正的“适用、经济、美观”。
实际情形怎样?一方面,认为“美观”的提法品位低,不能发挥和施展建筑艺术;另一方面,真正称得上“适用、经济、美观”的建筑作品屈指可数,不适用、不经济、不美观的建筑随处可见。问题究竟在哪里?在于建筑艺术,在于建筑师,在于建筑师未能将“艺术”与“美观”在现实生活中、在思想观念中、在创作实践中予以应有的结合,从而歪曲了建筑艺术的性质,迷失了正确的方向和目标,背离了其应尽的天职和使命。因此,这需要建筑师切换自身的思想观念,矫正自身的艺术定位,提高自身的社会素质与专业能力,出色地体现出“适用、经济、美观”三者有机统一的高品位、高文化的建筑艺术作品。
《创造》还说:“作为艺术,建筑在其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必然形成不同的风格和流派”。照此说法,中国古代建筑艺术在其几千年漫长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该形成多少个“不同的风格和流派”?创造中国特色的现代建筑艺术,就必然形成不同的风格和流派吗?这是何种逻辑与理论?就微观而言,风格和流派可谓随“时”而发,随“地”而生,人们不是说有多少建筑师就有多少不同的风格和流派吗?但这怎能同“中国特色的现代建筑艺术”这个全民性的“风格和流派”相提并论?再则,要说风格和流派,今天我们兴建的大楼,如高层住宅楼等恰恰都是外国风格和流派的,地道北京风格和流派的住宅是四合院。可现在整片单元式、公寓式的“洋楼”又是什么道理?这是生活的需要。首先是物质生活的需要,建筑是“固定工程形态”,要占地皮,而城市用地有限,这就只好把人家紧凑的单元式、公寓式拿来“盖大楼”,不然就无法扩大住宅面积,达到提升城市人口居住水平的预定目标;其次,今天我们也已经完全具备兴建大批高层住宅楼的技术经济水平与能力,这就是现实需求与现实条件联合作用的结果。
关于“什么是”及“如何创造”
文章题为《创造……》,就理应在“什么是……”及“如何创造”等核心问题上充分展开、重点论述,但《创造》对此却并未加以必要的切题的阐发。
按照我们的原始理念及框架式的粗略构想,既然是“中国特色的现代建筑艺术”,就必然有其建筑艺术方面最基本的特点。首先,作为指导思想,它理应适合并且反映我国基本国情、社会性质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认真贯彻建筑及其设计的适用、经济、美观三大原则;重视大量性的民生工程,尤其最广大的城乡普通百姓的住房建设和农村建设,不能只重“楼、堂、馆、所”;应注重建筑的功能适用(含安全)与造价经济;注重尽一切可能地节地、节能、节材、节水;在此基础上,讲究合理和有机地发扬建筑的造型美观,全力提升建筑的社会、经济、环境三大效益。其次,务必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不断地探求城市和乡镇建筑总体布局的完善与整体配置的均衡和谐,以全局的观点、科学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对待各个建筑及整个城乡的设计,善于将建筑个体形象同城乡整体形象的打造联系起来;不盲目崇拜新奇怪异和追随流派主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自觉发挥“目的律”、“地点律”、“时间律”建筑三大客观规律的指导作用,在我国首创的高起点、高层面的马克思主义建筑哲学与现代科学建筑学理论的引领下,运用更加成熟的构思和有效的手法,满怀激情地“自主”创造有中国特色的一代优秀建筑,使其饱含科学精神与美学气质,既表现出伟大的物质文明,又体现出诞生在伟大的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的简洁大方、新颖明朗、亲切真实、丰富多样的特色。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 李行
关于建筑艺术的性质
应当说,就认识和理论,在思索与阐发关于建筑艺术的问题时,首要应弄清其艺术性质。《创造》开门见山地指出:“建筑艺术和其他艺术门类相比,既有相同的性质,又有不同的性质”。这表明作者将建筑艺术归于一种门类同其他艺术门类相对比而言、以其他艺术门类为参照的艺术。这到底是哪种“艺术门类”呢?文章应当讲清楚,否则所谓“相同的性质和不同的性质”指的什么?何以区别?这些仍是问题而不得要领,还可能把原本简单清楚的概念弄复杂了,留下一团人为迷雾。
《创造》一开头并没有直言和论理分析,给建筑和建筑艺术性质的问题蒙上一层神秘的面纱,并给出“建筑,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和其他艺术品一样”、有其“社会作用”以及“建筑艺术有些近似音乐”等猜测提示与思索路线。但问题在于,事情是否果真如此?
关于建筑“作为一种意识形态……”
首先,要说艺术门类之间“相比”,作为严肃的学术论题理应明确区分“纯粹艺术”与“实用艺术”两大类具有本质差异的艺术。前者包括文学、戏剧、音乐等创作活动及其作品,这是对“第一性”自然景象和人类生活情景的“摹仿”、“再现”与“反映”。就其产生关系而言,纯属“第二性”,它们始终发生于自然景象和人类生活过程之外,从而获其“自我独立存在”的社会性与价值。后者则包括服装、家具、陶瓷等所有一切实用物品在生产制作过程中的艺术处理与加工,它们以这些实用物品为对象与载体,并直接体现于其生产制作过程及美学形式的创造。建筑理所当然归于“实用艺术”类,这是事物自身“质”的规定性和“本质”的规定性。
可见,两类艺术真正的分界在于它们同人类生活过程之中两种根本不同“质”的关系:第一性与第二性、直接与间接、“创造”世界与“反映”世界,绝非在于它们“能”或者“不能”表达具体情节和具体场景。要说表达,即使以艺术内容的“思想性”作为分界,实用艺术也并非天生只能“单纯地表现形式美”,它们同样可以表达思想。纯粹艺术也并非注定不能够“单纯地表现”,它们可以不表达思想。那么,《创造》为何要在艺术性质的问题上继续沿用传统建筑学匠式体系“相比”和猜谜的方式?如果说这种方式在历史上的确有效,那就是它们在无形之中转化了论题,偏导了视线,在事物间“似性现象”的混淆干扰之下迷失了事物的“特殊性本质”,又不为人们所觉察。
再说“社会作用”。“建筑,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和其他艺术品一样,有其社会作用”是否妥当?不是。我们说,事物的社会存在都有其这样那样、或大或小的社会作用。至于建筑,这覆盖地球上全部城乡环境形态的“第二大自然”更不必说。但它绝非所谓“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和其他艺术品一样”,事实上则恰恰相反。作为一种“物质形态”、“定居形态”、“存在形态”,建筑与所有其他物质生活资料和实用工业产品一样,有其面向全人类的、第一性的、真正的、非任何“艺术品”所能比拟的、最强大和最实际的社会作用。棚户居住区令人感慨,街坊新楼群令人欣喜,日新月异的城乡建设面貌令所有人为之振奋。这一切,不是人们生活中最重大的、感受最深的事实么?把建筑仅仅归结为“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和其他艺术品一样,有其社会作用”,如此的说法让人怎样理解是好?
将建筑艺术唯一正确地定义为“实用艺术”,对于它所肩负的职责和使命,就完全不难理解;对于两千年前罗马建筑师维特鲁威所总结的“坚固、实用、美观”的建筑标准,也完全不难理解;对于我国人民所铭记的“适用、经济、美观”的建筑原则,包括解放初期我国颁布的“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建筑方针和设计原则,就更完全不难理解。房屋、桥梁、纪念碑、电讯塔等作为人类“定居生活设施”(绝非“意识形态”)的根本目的、意义和作用,无非在于保障人类社会的存在和进步发展,满足人们生活生产迫切使用的需求,“适用”当然居首位,其次总要讲“经济”,也总要在可能的条件下讲“美观”。这个一般的建筑原则反映了人民群众对于建筑最普遍、最本质、最本能的要求,而并非《创造》中所谓“就大多数建筑物来说,人们特别是使用者习惯地要求它们应符合适用、坚固、经济和美观的要求。”今天,纵然我们国家的社会面貌和人民生活已今非昔比,但对于建筑的最一般原则,仍不外乎“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还有什么更精辟、更具普遍性、更易于人们理解和接受的原则呢?
对于“美观”,《创造》解释说:“‘美观’是一种通俗的说法……”。言外之意只提“美观”不确切,小看了建筑艺术。既然“建筑艺术有些近似音乐”,文章便用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来与建筑艺术作类比:“……如果对建筑形象作进一步考察,就会发现,它在所给予人们‘美观’的感受之外,还表现出进一步的某种品格。大概没有人以‘好听’来描写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因为它实际上表达一种强烈的情感。同样,美的建筑形象也很难简单以‘美观’来概括,它所给予观者、用者的,除一般的是否好看之外,还可能有一种特定的感染力。这种感染力的来源,首先在于建筑形象对建筑性质的正确反映。这是作为建筑艺术最基本的特性……例如教育性质的建筑,一般地应有明朗、大方和朴素等性格。”这种所谓“明朗、大方和朴素”,不也依然很平常,很“通俗”?作为建筑艺术“最基本的特性”,只要反映出“建筑性质”就“可能有一种特定的感染力”,这岂不等于说建筑艺术简直比服装、家具等艺术还来得简单、好办了,就可能有一种“特定的感染力”,更有些“近似音乐”了?这岂不是说这就可以同贝多芬富于深刻思想和严谨哲理的交响乐——世界古典标题音乐名作“相比”了?那么,这样的类比事实上又是怎样的一种结果?恰恰可能是一种牵强附会、事与愿违的结果。“一种通俗的说法”也隐含着传统建筑学匠式体系建筑观对“美观”的专业偏见:“建筑是艺术”,是“一种意识形态,和其他艺术品一样”,怎能以“美观”了之?当然,这里更反映出作者对“美观”一词单从字面出发抽象的、简单的理解——形式逻辑的概念。其实,实际生活中的“美观”概念都是具体的,蕴有丰富、生动、深刻的内涵。建筑与所有其他的人类产品不同,它是“固定工程形态”,具有因“地”而异、因“地”制宜和不可重复建造的“地点性”。它的生成涉及“人、地、天”这惟一属于建筑的“三极机制”的庞大系统工程及其方方面面比服装、家具等复杂得多的要求和条件:包括基地状况、周边环境、城市背景以及左邻右舍、里里外外、上上下下;包括功能交通、材料结构、形体空间、色彩比例;包括适用、经济、性格刻划、个性打造、形象创意;包括人们不同的生活方式、职业特点、消费层面、审美取向等一系列问题,只有将这些问题都处理好、协调好、糅合好,才能称真正的“适用、经济、美观”。
实际情形怎样?一方面,认为“美观”的提法品位低,不能发挥和施展建筑艺术;另一方面,真正称得上“适用、经济、美观”的建筑作品屈指可数,不适用、不经济、不美观的建筑随处可见。问题究竟在哪里?在于建筑艺术,在于建筑师,在于建筑师未能将“艺术”与“美观”在现实生活中、在思想观念中、在创作实践中予以应有的结合,从而歪曲了建筑艺术的性质,迷失了正确的方向和目标,背离了其应尽的天职和使命。因此,这需要建筑师切换自身的思想观念,矫正自身的艺术定位,提高自身的社会素质与专业能力,出色地体现出“适用、经济、美观”三者有机统一的高品位、高文化的建筑艺术作品。
《创造》还说:“作为艺术,建筑在其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必然形成不同的风格和流派”。照此说法,中国古代建筑艺术在其几千年漫长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该形成多少个“不同的风格和流派”?创造中国特色的现代建筑艺术,就必然形成不同的风格和流派吗?这是何种逻辑与理论?就微观而言,风格和流派可谓随“时”而发,随“地”而生,人们不是说有多少建筑师就有多少不同的风格和流派吗?但这怎能同“中国特色的现代建筑艺术”这个全民性的“风格和流派”相提并论?再则,要说风格和流派,今天我们兴建的大楼,如高层住宅楼等恰恰都是外国风格和流派的,地道北京风格和流派的住宅是四合院。可现在整片单元式、公寓式的“洋楼”又是什么道理?这是生活的需要。首先是物质生活的需要,建筑是“固定工程形态”,要占地皮,而城市用地有限,这就只好把人家紧凑的单元式、公寓式拿来“盖大楼”,不然就无法扩大住宅面积,达到提升城市人口居住水平的预定目标;其次,今天我们也已经完全具备兴建大批高层住宅楼的技术经济水平与能力,这就是现实需求与现实条件联合作用的结果。
关于“什么是”及“如何创造”
文章题为《创造……》,就理应在“什么是……”及“如何创造”等核心问题上充分展开、重点论述,但《创造》对此却并未加以必要的切题的阐发。
按照我们的原始理念及框架式的粗略构想,既然是“中国特色的现代建筑艺术”,就必然有其建筑艺术方面最基本的特点。首先,作为指导思想,它理应适合并且反映我国基本国情、社会性质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认真贯彻建筑及其设计的适用、经济、美观三大原则;重视大量性的民生工程,尤其最广大的城乡普通百姓的住房建设和农村建设,不能只重“楼、堂、馆、所”;应注重建筑的功能适用(含安全)与造价经济;注重尽一切可能地节地、节能、节材、节水;在此基础上,讲究合理和有机地发扬建筑的造型美观,全力提升建筑的社会、经济、环境三大效益。其次,务必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不断地探求城市和乡镇建筑总体布局的完善与整体配置的均衡和谐,以全局的观点、科学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对待各个建筑及整个城乡的设计,善于将建筑个体形象同城乡整体形象的打造联系起来;不盲目崇拜新奇怪异和追随流派主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自觉发挥“目的律”、“地点律”、“时间律”建筑三大客观规律的指导作用,在我国首创的高起点、高层面的马克思主义建筑哲学与现代科学建筑学理论的引领下,运用更加成熟的构思和有效的手法,满怀激情地“自主”创造有中国特色的一代优秀建筑,使其饱含科学精神与美学气质,既表现出伟大的物质文明,又体现出诞生在伟大的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的简洁大方、新颖明朗、亲切真实、丰富多样的特色。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 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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