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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出台前后

admin 2003-06-10 来源:景观中国网
[center][img]/upload/news/20036101045318.jpg[/img]苏州面积最大的古建筑群“潘宅”全景[img]/upload/news/200361010457
[center][img]http://www.landscape.cn/upload/news/20036101045318.jpg[/img] 苏州面积最大的古建筑群“潘宅”全景 [img]http://www.landscape.cn/upload/news/200361010457690.jpg[/img] 东麒麟巷重显小桥流水古色古香韵味 [img]http://www.landscape.cn/upload/news/200361010451272.jpg[/img] 清代名医许鹤丹故居正在修复古戏台 [img]http://www.landscape.cn/upload/news/200361010451490.jpg[/img] “许宅”内当年苏州最高的“更楼”[/center] 去年10月25日,苏州市公布了由市、省两级人大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其中第15条在国内首次提出“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或租用古建筑”,一时间,在引来众多海内外的求购询问的同时,也引起了众多媒体的强烈关注和质疑。 “全国首创”引起“冲击波” 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中华大地,留下了大量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建筑,其中一部分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而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因大部分未被列入的大都处于自然损毁状态。随着各地城建步伐的加快,不时有古建筑被拆的消息被披露、关注和呼吁。而保护这面广量大“计划外”古建筑,大家都深感难而又难,因为其所需经费是天文数字,而且是绵绵不断的无底洞。 为了探索保护这些瑰宝的路子,苏州市于去年10月25日公布了由市、省两级人大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其中第15条在国内首次提出“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或租用古建筑”,引起了诸多媒体的关注。时过3天,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第24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第25条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再次引起了许多媒体的关注,至今尚未停止。 在两次“媒体冲击波”中,不乏以偏概全、以推测代结论的。比如一篇长篇报道的题目就叫《苏州园林“私有化”道路》,苏州的同志说:古建筑不等于苏州园林,“保护条例”也不等于私有化。再如有报道说,“小法”与“大法”有冲突而被“叫停”。事实上“条例”已按时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苏州的同志说:“条例”中所指的古建筑是非文物单位,因而并无冲突。 “苏州的同志”是指记者采访的苏州市有关主管部门及市府的分管领导,其中一位是朱永新副市长。朱永新曾是苏州大学的教授、博导,他以学者的严谨口气对记者说:我们是本着对国家、对历史、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积极探索这一有着重要意义的保护之路的。希望你能准确地反映“条例”的真实内涵,以求得各方的理解和支持。 缘出于《文汇报》的文章 65岁的吴都学会副会长王仁宇,退休前是苏州市文管会办公室副主任。他告诉记者,苏州对古建筑的保护缘于《文汇报》的一篇文章。那是1981年匡亚明、吴黎明两位老先生在苏州作了20多天调查后,面对经过“大跃进”和“十年动乱”后的苏州园林名胜的破败状况,奋笔疾书,写了一篇长达五千余字的调查报告,《文汇报》于当年11月30日全文刊登,引起了极大反响。 邓小平等4位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保护苏州古城很快作了重要批示,国务院随即派了调查组前往苏州,并很快发出了相关规定。为了落实这一决定,苏州市于1982年在国内率先进行了名胜古迹大普查,除了140多处国家、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一一勘察登记外,又对200多处有相当价值的古建筑钉上“控制保护建筑”的蓝牌牌,这就是目前“条例”中所指的古建筑。在随后的20多年间,国内很多历史文化名城的古建筑,有许多没有躲过旧城改造中被拆除的劫难,而苏州的这批古建筑因有蓝牌牌而享受“准文物”待遇,绝大部分得以保存下来。 然而,数以百岁计的古建筑犹如风烛残年的老者,急需维修保护。全市每年用于文保单位的维护资金仅数百万元,对“计划外”的更难以顾及。这些“准文物”最大的业主是房管部门,至今还住在里面的租房户大多数为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的房租平均仅为0.59元,还有是陷入困境的集体企业厂房。 位于卫道观前2号的潘宅,是目前苏州最大的古建筑,占地5400平方米。其中2/5被振亚丝织厂占为培训中心,余下还住有80多户人家。这座乾隆年间巨商潘麟兆兄弟建造的江南第一豪宅,如今墙壁斑驳,门窗破损,楼梯摇晃,地板戛吱作响,裸露的电线似蜘蛛网,是苏州古建筑的一个缩影! “条例”诞生后面的故事 苏州是国务院颁布的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她拥有众多的历史文化名人,这批历史文化名人留下了丰富的思想、文化、精神财富,还留下了一大批宝贵的物质财富,主要为他们居住过的古建筑。在明清鼎盛时期,苏州古城内外的私家园林巨宅达600多处。现存的这200多处古建筑,成为古城苏州硕果仅存的历史文化“遗传基因”,支撑着苏州独有的名城风范,江南遗韵。 改革开放以来,苏州经济飞速发展,去年GDP已跃至国内大中城市的前5名。他们深感这除了靠改革开放的好政策,还得益于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他们决心探索一条“建立持续投入机制”的保护之路,以保护这批吴文化瑰宝的古建筑。他们在深入调研中了解到: ——全市200多座控保建筑绝大部分处于只用不修、破损严重、消防设施差的“苟延残喘”状态,每座古建筑的住(用)户搬迁及维护费少则数百万元,多则一二千万元,总费用将达数十亿元; ——修好以后怎么用?市房管局曾有过多次尝试,均失败了。如山塘街上的鲍家祠堂,1980年花了200万元修复后,由于条条框框一直没能推向市场,只得雇了2个民工看守。如今农民工已从中年变老年,祠堂却又需大修了;——前些年有些古建筑修好后,打破了条条框框,进行了有益的上市演练,获得成功。如苏绣创始人沈寿的故居“绣园”,唐寅故居“桃坞别院”,拥有精美木雕刻的“德园”等; ——一些真正认识到古建筑价值又有条件的单位,对其拥有的古建筑都尽力投资维护。比如几乎所有有古建筑的学校都修复了,并将其作为创名牌学校、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不可多得的“资本”; ——沧浪房产公司在白地上造了座古典园林式私家庭院:紫竹苑,竟以2500万元成交,说明“克隆古建”也能受到市场欢迎,更不用说正宗的“遗传基因”了。 以上种种,给人以深刻启示:对古建筑的抢救性保护已刻不容缓;动员社会各界群策群力,是保护的重要前提;以多元投入替代政府单元投入,以市场化运作替代只保不用模式,是保护的重要机制;既要鼓励,更要支持是政府对市场运作的正确态度。这些启示的结果,诞生了全国第一部保护古建筑的地方性法规。 关键在于观念转变 朱永新副市长认为,“条例”最重要的是明确了保护工作的法律地位,“责任人”不保护好,政府可以依法“唯你是问”,这就大大提高了古建筑保护工作的地位和力度。去年10月“条例”公布后,尤其是今年1月1日执行以来,各古建筑的业主都积极采取措施,49处急需抢救的古建筑中的10处已经动工,它们分属文广、房管、学校、街道等系统,总经费达5000万元,其中三项已经完工。 市房管局公房处长俞国祥告诉记者,“条例”公布后来电、来信或来人询问购买租赁事宜的人中主要为广东、浙江、上海及苏州的客商,也有港澳台同胞,还有少数华裔外国人。他们主要是买了自己住的,也有些是想成片开发的,《文物法》颁布后,除了对外国人明确婉拒外,其余的也暂停洽谈,市政府正在制定完善的执行细则,出台后再行恢复。 朱永新认为,鼓励私人购买或租用古建筑是正确的、积极的,只有市场化运作,修复才会有源源不断的资金,才不会重蹈鲍家祠堂的覆辙。他强调,这个问题关键在于观念更新:一是“不求所有,但求所在”,只要有利于保护,为什么不能转让?二是要让古建筑“活”起来,重视它们的使用性,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当然,这也必须在政府的约束和专家的指导下进行。 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被选为全国政协常委的朱永新认为,法律是人制定的,人的认识来自实践,当某些法律条款明显不适应社会发展形势、有违该法律的宗旨时,应该考虑修改及完善。国家对文物工作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朱永新认为,苏州对非文物古建筑的保护“条例”,也是符合这一方针的。 为了拓展市场化运作的思路,苏州市市长杨卫泽在今年2月16日,带领朱永新、姜人杰、谭颖三位副市长及10多位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上海专题调研,考察了上海的古建筑走市场化之路的范例。回来后不久,苏州市政府决定启动对三塘街及平江路两个历史文化保护区,实行整体成片保护修复工程,并实行社会招标,市场化运作,揭开了苏州古城及古建筑保护的新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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