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过《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个人可买古建筑
admin
2002-11-21
来源:景观中国网
江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最近通过《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该条例中有多个条款鼓励个人维修、置换、购买、资助古建筑。
《人民日报.华东新闻》的报道称,此
江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最近通过《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该条例中有多个条款鼓励个人维修、置换、购买、资助古建筑。
《人民日报.华东新闻》的报道称,此次江苏公布的新条例,明确了苏州古建筑是指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民居、寺庙、祠堂、义庄、会馆、牌坊、桥梁、驳岸、城墙、古井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建筑和名人故居。
报道说,为了鼓励古建筑的维修和保护,新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维修古建筑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维修的面积和程度给予奖励。非国有的古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维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也可以给予置换或者购买。在开发利用方面,条例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租用古建筑。
《人民日报.华东新闻》的报道称,此次江苏公布的新条例,明确了苏州古建筑是指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民居、寺庙、祠堂、义庄、会馆、牌坊、桥梁、驳岸、城墙、古井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建筑和名人故居。
报道说,为了鼓励古建筑的维修和保护,新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维修古建筑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维修的面积和程度给予奖励。非国有的古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维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也可以给予置换或者购买。在开发利用方面,条例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租用古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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