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有多难?
admin
2010-10-25
来源:景观中国网
10月21日-22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政府法治研究院主办的“公众参与法律问题国际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莉如此分析。 她指出,尽管现行《城乡规划法》强调了政府制定或修改规划,必须有公众参与和监督
10月21日-22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政府法治研究院主办的“公众参与法律问题国际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莉如此分析。
她指出,尽管现行《城乡规划法》强调了政府制定或修改规划,必须有公众参与和监督,但实践中这一规定往往流于形式。在民众对政府规划的制定和修改不满时,缺乏互相对话或协商的制度化通道。
现行《城乡规划法》明确,城乡规划必须公开,接受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在规划编制、实施、修改等环节,该法均列明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同时,该法也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政府规划,或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但是,近年来时有发生的拆迁“自焚”惨剧,拆迁对象往往都是在“强拆”之时才知晓房屋所在地段已被规划他用。上述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可谓无比苍白,这凸现了现行城乡规划的编制依然缺乏公众参与。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张莉指出:“按上述法条,规划编制部门征求公众意见,是在报送审批前。但此时,政府的规划草案实际上已成型。在此情势下,公众如有意见,修改规划具有相当难度。今后必须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规划的程序性规定,并明确规划违法的救济机制。”
此次会议上,法国巴黎市政府住房司法事务处处长达米安?布莱兹介绍称,在法国,据《规划法典》规定,在城市规划编修之初,公众就应当被告知相关信息。同时,公众可以组织的名义,派代表参与城市规划的监督。如有异议,起诉则是免费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规划处处长刑海峰认为,当前中国社会组织发育滞后,今后应完善基层政府组织(街道办、居委会)等功能,推动规划修编的公众参与。同时,业主委员会也可成为一种参与和监督的力量。
他建议,中国在相关条件成熟时,改革现有城市居委会的职能,依托其设立参与城市规划管理的非行政机构——“社区参与和发展委员会”,使其拥有一定的决策、管理权限和法律支持,代表社区居民参与政府规划决策、管理。
她指出,尽管现行《城乡规划法》强调了政府制定或修改规划,必须有公众参与和监督,但实践中这一规定往往流于形式。在民众对政府规划的制定和修改不满时,缺乏互相对话或协商的制度化通道。
现行《城乡规划法》明确,城乡规划必须公开,接受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在规划编制、实施、修改等环节,该法均列明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同时,该法也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政府规划,或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但是,近年来时有发生的拆迁“自焚”惨剧,拆迁对象往往都是在“强拆”之时才知晓房屋所在地段已被规划他用。上述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可谓无比苍白,这凸现了现行城乡规划的编制依然缺乏公众参与。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张莉指出:“按上述法条,规划编制部门征求公众意见,是在报送审批前。但此时,政府的规划草案实际上已成型。在此情势下,公众如有意见,修改规划具有相当难度。今后必须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规划的程序性规定,并明确规划违法的救济机制。”
此次会议上,法国巴黎市政府住房司法事务处处长达米安?布莱兹介绍称,在法国,据《规划法典》规定,在城市规划编修之初,公众就应当被告知相关信息。同时,公众可以组织的名义,派代表参与城市规划的监督。如有异议,起诉则是免费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规划处处长刑海峰认为,当前中国社会组织发育滞后,今后应完善基层政府组织(街道办、居委会)等功能,推动规划修编的公众参与。同时,业主委员会也可成为一种参与和监督的力量。
他建议,中国在相关条件成熟时,改革现有城市居委会的职能,依托其设立参与城市规划管理的非行政机构——“社区参与和发展委员会”,使其拥有一定的决策、管理权限和法律支持,代表社区居民参与政府规划决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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