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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是进行城乡规划监督的有效途径

admin 2002-11-07 来源:景观中国网
  改革开放20余年来,我国城乡建设事业突飞猛进,城乡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座座大厦拔地而起,城市道路宽广畅通,广场花园鸟语花香,人们的生活、工作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改革开放20余年来,我国城乡建设事业突飞猛进,城乡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座座大厦拔地而起,城市道路宽广畅通,广场花园鸟语花香,人们的生活、工作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是,在规划和建设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近几年来,有法不依、违法建设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国务院近期下发了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设部等九部委也联合下发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通知,旨在通过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确保城乡规划健康有序发展。

  目前,我国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主要是设立规划监察部门,对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实施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进行查处;(2)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主要是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对城乡规划建设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考评;(3)同级人大的监督,主要也是对城乡规划建设进行专项执法检查;(4)群众监督,人民群众对违法建设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反映,这是最为广泛的监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于自身的违法行行为,很难起到监督作用。当地政府和同级人大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由于其自身工作任务或对具体情况了解不多,监督多是听汇报、看材料,流于形式,监督效果有一定局限性。人民群众的监督,于是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对其它监督方式的有益补充。然而遗憾的是,我国目前的城乡规划管理,主要是由规划编制单位(规划设计院)编制规划,经由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后,按照法定权限由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然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整个过程中,社会公众参与很少。

  公众因为对规划管理参与少,对规划方案了解不多,所以就很难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起到监督作用。因此,确保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的参与权、知情权,是保证其监督权的必要条件。如何保证公众对城市规划的参与权,我国各地作了一些有益的探讨,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对规划方案进行公示,征求市民的意见和建议。但由于公示的短期性、市民参与的偶然性及市民对规划方案了解的不完整性,使市民的参与度大打折扣,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公众的参与积极性。因此,让公众很好地参与到城市规划管理中来,并使之形成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在此,笔者提出一种制度化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的方式,供大家商酌。

  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人员由相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规划所在区域的市民代表组成。这样,既保证了委员会的专业技术要求,又保障了公众的广泛参与性,便于倾听公众意见。在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好规划方案后,应先向规划委员会汇报,听取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在经过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同意后,按照法定权限,由政府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段。这样,便于公众代表了解规划师的真正意图,把握规划方案的精髓,从而真正理解规划,支持规划。公众代表向他们所代表的公众负责,向他们宣传、解释规划。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公众一旦发现实施的与他们所了解的不一致,可以进行举报、反映,甚至诉讼。

  这样,就从制度上保证了公众对城市规划的参与权、知情权,增强了他们参与规划的积极性,加强了城市规划的社会监督,有助于促进城乡规划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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