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一年后中国建筑业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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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2-20
来源:景观中国网
加入WTO已经一年了。我国政府按照时间表履行了承诺,总结这一年实际发生的变化,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历史性记录,更重要的是为今后的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建筑市场规模扩大
加入WTO已经一年了。我国政府按照时间表履行了承诺,总结这一年实际发生的变化,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历史性记录,更重要的是为今后的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建筑市场规模扩大了16%
从加入WTO后的第一年情况来看,加入WTO所带来的刺激投资、加快国民经济发展,从而扩大建筑市场规模的效果是十分明显的。2002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预计达到102000多亿元,比上年增长8.0%,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预计达43160亿元,比上年增长16%,而2001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为12%。
投资规模的迅速扩大直接意味着建筑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近年来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建筑安装费所占的比例稳定在64%左右,因此预计2002年建筑安装费达27622亿元,比上年增长16%,增长率比上年同期提高了4个百分点。2002年建筑市场规模的扩大幅度是近年来最大的,这与我国加入WTO有着密切的关系。第一是外商投资规模大幅度增长。去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预计超过500亿美元,是我国历史上最高的一年,超过了美国,成为当年世界上吸收外商投资最多的国家。外商直接投资总额已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占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的15%。第二是加入WTO后中国政府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各项措施,改善了投资环境,不仅吸引了更多的外商投资,也刺激了国内投资。同时,清理行政法规、提高管理体制透明度、整顿市场秩序等措施减少了许多环节上的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最终增加了国内生产总值,从而进一步扩大了投资规模。
2002年,建筑市场规模的扩大,缓解了近年来建筑市场中日益严重的僧多粥少的供需矛盾。最近,一些地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现在建筑业企业的工程中标率普遍提高了。当然,建筑市场供需矛盾好转的情况与2001年7月起实施的建筑业企业结构调整、资质重新就位所取得的成果是分不开的,但是不可否认,建筑市场规模的大幅度扩大起到了更加重要的作用。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基本建立
2002年9月,根据我国加入WTO建设领域的承诺,建设部和外经贸部联合颁发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这两个规定的颁布,使我国建筑市场进一步开放,同时规范和完善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设计企业管理体制,对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在中国设立企业,开展施工和设计活动具有较大的影响。
新出台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有以下几点:第一是取消了对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的限制,自2002年12月1日起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即2004年12月10日前,将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2002年12月1日起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可以说,我国较早地履行了这项承诺。第二是取消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筑业企业注册资本金高于中资企业的非国民待遇限制。第三是取消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筑业企业有承包一定比例外资工程义务的非国民待遇限制。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即2004年12月10日前,将取消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筑业企业的这两项限制。
因此也可以说,我国较早地履行了这两项承诺。第四是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对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的范围做了一定的限制。第五是2003年10月1日起废止《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建设部32号部令)。
根据我国加入WTO关于建筑设计、工程服务及集中工程服务的承诺,新出台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外商独资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
以上两个《规定》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对施工、设计这两个建筑业中最大行业的涉外市场准入制度已经建立起来。此外,建设部目前正在会同外经贸部制定《外商投资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规定》。至此,我国施工、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将基本得以完善。
建筑业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出现新动力
新出台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除直接对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影响外,作为波及效果,还起到了推动我国建筑业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作用。根据《规定》,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并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该《规定》颁布后,目前在我国境内直接承包工程的境外企业,纷纷开始着手在中国设立建筑业企业。今后我国建筑业企业中外商投资企业所占的比例将有所提高。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加入WTO减让表中所明确的限制,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有一定的限制,而中外合营建筑业企业则没有这些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说,设立中外合营建筑业企业更加有利。因此,境外企业目前正在积极寻找具有高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国企业,商洽设立合营建筑业企业。设立合营企业的方式也出现了变化,过去中外双方各出部分资金、人员等,设立一家新企业的方式比较多,现在外资投资参股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资企业,将其中改制为中外合营企业的方式开始增多。
这一新动向对大型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产生了较大的促进作用。我国大型国有建筑业企业的改革之所以难以推动,企业资金不足、无法安置大量富余职工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参股,既可以解决企业经营资金的短缺问题,同时部分投资还可用于安置减员职工,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大型国有企业实施改革的困难。
此外,外国企业对国有建筑业企业的投资参股,必将从根本上推动企业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的改革,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从而有利于实现国有企业本质意义上的改革。在外国企业通过与国内企业的合营打开国内市场的同时,国内合营方也拟借助国际承包商的海外渠道,开拓国际市场。当前,一些大型境外建筑企业正在与一些大型国有建筑业企业筹划外方投资参股、将原国有建筑业企业改制为中外合资建筑业企业的事宜,其中有些合营项目已经成熟,其合营企业的设立以及资质申请已报外经贸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在《规定》颁布之前,外国企业投资参股我国大型国有建筑业企业的事例还未出现过,今后国际大型承包商积极投资参股国有大型建筑业企业,必将对大型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以至我国建筑业的结构调整产生较大的影响。
建筑业企业“走出去”的空间正在扩大
WTO新一轮谈判自2001年起启动,就进一步取消或缓解各成员现行的承诺表中的限制开展双边和多边磋商,建筑领域是新一轮谈判的重点领域。我国政府积极参与谈判与规则制定,争取为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清除壁垒。
去年上半年,建设部本着抓住重点,积极要价,为对外承包工程开拓道路的原则,研究了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的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筑市场准入限制的情况,提出了向17个WTO成员在施工、设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规划、房地产服务领域的要价。去年10月建设部派有关人员随中国代表团赴日内瓦参加了WTO新一轮谈判和服务贸易理事会,与日本、加拿大、韩国、新加坡、乌拉圭、巴拿马、欧盟、美国、挪威、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12个成员进行了双边磋商,就我国要求有关成员取消其建筑市场准入壁垒的要价进行了说明,并强调了我国建筑业的优势以及对有关成员建筑市场的关注。在双边磋商中,我国还要求有关成员对中国建筑劳务市场准入的歧视性措施问题进行调查。另一方面,根据外经贸部的部署,建设部还研究制定了新一轮谈判中我国建筑、设计、工程服务等领域的出价单。WTO新一轮谈判计划于2005年结束,建设部将根据国家统一安排,抓住机遇,积极参与,争取取得实质性成果。
WTO服务贸易理事会重要职能之一就是研究制定WTO服务贸易新规则。去年建设部对我国建筑企业在进入有关成员市场时遇到的透明度、许可要求、审批程序、资格要求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技术壁垒进行了调研,并积极参与了服务贸易理事会关于国内规章准则、服务贸易分类的调整、政府采购等规则的完善和制定工作。参与新规则的制定对推动我国建设企业走出去、加强我国建筑市场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
除WTO新一轮谈判外,与申请加入WTO的国家和地区就其市场准入条件开展双边谈判,是我国加入WTO后所享受的重要权利之一。比较引人注目的是我国与积极申请加入WTO的俄罗斯的双边谈判。俄罗斯的建筑市场潜力很大,我国对俄罗斯的建筑服务有一定优势。去年5月建设部派有关人员参加了中俄就俄罗斯加入WTO的第一次双边谈判,向俄罗斯建筑、设计、工程服务等领域提出了要价。去年11月建设部派有关人员参加了中俄第二次双边谈判,通过这次谈判,俄方对中方的重点要价作出了相关的承诺,谈判取得实质性成果。此外与其他申请加入WTO的国家和地区的谈判也在进行。这些谈判工作对我国建筑业企业开拓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建筑市场具有战略性的意义。
与WTO谈判工作并举,建设部抓住加入WTO的机遇,积极开展了推动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工程市场的工作。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第一线的组织协调力度,经与外经贸部协调,去年第一次从建设系统向我驻外使领馆派遣了官员,被派遣的官员将在收集信息、市场调研、沟通渠道、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初步建立了外派后备人员库和人员选拔机制,以完善向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集中以及开发潜力较大的国家和地区的使领馆派遣官员的工作。
为促进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管,建设部与外经贸部去年10月联合颁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部、建设部联合部文,外经贸部合发[2002]500号)。《规定》的核心内容是将我国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时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与企业资质挂钩,以防止企业的短期行为破坏我国建筑业队伍的整体形象。《规定》体现了建设部、外经贸部两部门联手管理的综合优势,初步理顺了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外,建设部开始组织筹建国际工程信息数据库,收集国外建筑法规、工程信息、建筑业发展情况、技术标准等信息,为我国建筑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服务。同时积极引导内地与香港建筑业共同开拓国际市场,去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与香港工务局签署了《建设部与香港特区政府工务局关于两地建筑业和勘察设计咨询业有关问题的合作安排》,以推动两地建筑业共同开拓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共同筹建国际工程信息数据库,目前正在研究具体措施。“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合作关系”中建筑领域的磋商也在积极地开展。
文/赵晖
建筑市场规模扩大了16%
从加入WTO后的第一年情况来看,加入WTO所带来的刺激投资、加快国民经济发展,从而扩大建筑市场规模的效果是十分明显的。2002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预计达到102000多亿元,比上年增长8.0%,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预计达43160亿元,比上年增长16%,而2001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为12%。
投资规模的迅速扩大直接意味着建筑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近年来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建筑安装费所占的比例稳定在64%左右,因此预计2002年建筑安装费达27622亿元,比上年增长16%,增长率比上年同期提高了4个百分点。2002年建筑市场规模的扩大幅度是近年来最大的,这与我国加入WTO有着密切的关系。第一是外商投资规模大幅度增长。去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预计超过500亿美元,是我国历史上最高的一年,超过了美国,成为当年世界上吸收外商投资最多的国家。外商直接投资总额已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占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的15%。第二是加入WTO后中国政府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各项措施,改善了投资环境,不仅吸引了更多的外商投资,也刺激了国内投资。同时,清理行政法规、提高管理体制透明度、整顿市场秩序等措施减少了许多环节上的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最终增加了国内生产总值,从而进一步扩大了投资规模。
2002年,建筑市场规模的扩大,缓解了近年来建筑市场中日益严重的僧多粥少的供需矛盾。最近,一些地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现在建筑业企业的工程中标率普遍提高了。当然,建筑市场供需矛盾好转的情况与2001年7月起实施的建筑业企业结构调整、资质重新就位所取得的成果是分不开的,但是不可否认,建筑市场规模的大幅度扩大起到了更加重要的作用。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基本建立
2002年9月,根据我国加入WTO建设领域的承诺,建设部和外经贸部联合颁发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这两个规定的颁布,使我国建筑市场进一步开放,同时规范和完善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设计企业管理体制,对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在中国设立企业,开展施工和设计活动具有较大的影响。
新出台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有以下几点:第一是取消了对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的限制,自2002年12月1日起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即2004年12月10日前,将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2002年12月1日起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可以说,我国较早地履行了这项承诺。第二是取消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筑业企业注册资本金高于中资企业的非国民待遇限制。第三是取消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筑业企业有承包一定比例外资工程义务的非国民待遇限制。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即2004年12月10日前,将取消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筑业企业的这两项限制。
因此也可以说,我国较早地履行了这两项承诺。第四是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对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的范围做了一定的限制。第五是2003年10月1日起废止《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建设部32号部令)。
根据我国加入WTO关于建筑设计、工程服务及集中工程服务的承诺,新出台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外商独资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
以上两个《规定》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对施工、设计这两个建筑业中最大行业的涉外市场准入制度已经建立起来。此外,建设部目前正在会同外经贸部制定《外商投资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规定》。至此,我国施工、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将基本得以完善。
建筑业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出现新动力
新出台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除直接对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影响外,作为波及效果,还起到了推动我国建筑业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作用。根据《规定》,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并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该《规定》颁布后,目前在我国境内直接承包工程的境外企业,纷纷开始着手在中国设立建筑业企业。今后我国建筑业企业中外商投资企业所占的比例将有所提高。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加入WTO减让表中所明确的限制,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有一定的限制,而中外合营建筑业企业则没有这些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说,设立中外合营建筑业企业更加有利。因此,境外企业目前正在积极寻找具有高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国企业,商洽设立合营建筑业企业。设立合营企业的方式也出现了变化,过去中外双方各出部分资金、人员等,设立一家新企业的方式比较多,现在外资投资参股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资企业,将其中改制为中外合营企业的方式开始增多。
这一新动向对大型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产生了较大的促进作用。我国大型国有建筑业企业的改革之所以难以推动,企业资金不足、无法安置大量富余职工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参股,既可以解决企业经营资金的短缺问题,同时部分投资还可用于安置减员职工,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大型国有企业实施改革的困难。
此外,外国企业对国有建筑业企业的投资参股,必将从根本上推动企业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的改革,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从而有利于实现国有企业本质意义上的改革。在外国企业通过与国内企业的合营打开国内市场的同时,国内合营方也拟借助国际承包商的海外渠道,开拓国际市场。当前,一些大型境外建筑企业正在与一些大型国有建筑业企业筹划外方投资参股、将原国有建筑业企业改制为中外合资建筑业企业的事宜,其中有些合营项目已经成熟,其合营企业的设立以及资质申请已报外经贸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在《规定》颁布之前,外国企业投资参股我国大型国有建筑业企业的事例还未出现过,今后国际大型承包商积极投资参股国有大型建筑业企业,必将对大型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以至我国建筑业的结构调整产生较大的影响。
建筑业企业“走出去”的空间正在扩大
WTO新一轮谈判自2001年起启动,就进一步取消或缓解各成员现行的承诺表中的限制开展双边和多边磋商,建筑领域是新一轮谈判的重点领域。我国政府积极参与谈判与规则制定,争取为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清除壁垒。
去年上半年,建设部本着抓住重点,积极要价,为对外承包工程开拓道路的原则,研究了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的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筑市场准入限制的情况,提出了向17个WTO成员在施工、设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规划、房地产服务领域的要价。去年10月建设部派有关人员随中国代表团赴日内瓦参加了WTO新一轮谈判和服务贸易理事会,与日本、加拿大、韩国、新加坡、乌拉圭、巴拿马、欧盟、美国、挪威、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12个成员进行了双边磋商,就我国要求有关成员取消其建筑市场准入壁垒的要价进行了说明,并强调了我国建筑业的优势以及对有关成员建筑市场的关注。在双边磋商中,我国还要求有关成员对中国建筑劳务市场准入的歧视性措施问题进行调查。另一方面,根据外经贸部的部署,建设部还研究制定了新一轮谈判中我国建筑、设计、工程服务等领域的出价单。WTO新一轮谈判计划于2005年结束,建设部将根据国家统一安排,抓住机遇,积极参与,争取取得实质性成果。
WTO服务贸易理事会重要职能之一就是研究制定WTO服务贸易新规则。去年建设部对我国建筑企业在进入有关成员市场时遇到的透明度、许可要求、审批程序、资格要求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技术壁垒进行了调研,并积极参与了服务贸易理事会关于国内规章准则、服务贸易分类的调整、政府采购等规则的完善和制定工作。参与新规则的制定对推动我国建设企业走出去、加强我国建筑市场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
除WTO新一轮谈判外,与申请加入WTO的国家和地区就其市场准入条件开展双边谈判,是我国加入WTO后所享受的重要权利之一。比较引人注目的是我国与积极申请加入WTO的俄罗斯的双边谈判。俄罗斯的建筑市场潜力很大,我国对俄罗斯的建筑服务有一定优势。去年5月建设部派有关人员参加了中俄就俄罗斯加入WTO的第一次双边谈判,向俄罗斯建筑、设计、工程服务等领域提出了要价。去年11月建设部派有关人员参加了中俄第二次双边谈判,通过这次谈判,俄方对中方的重点要价作出了相关的承诺,谈判取得实质性成果。此外与其他申请加入WTO的国家和地区的谈判也在进行。这些谈判工作对我国建筑业企业开拓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建筑市场具有战略性的意义。
与WTO谈判工作并举,建设部抓住加入WTO的机遇,积极开展了推动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工程市场的工作。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第一线的组织协调力度,经与外经贸部协调,去年第一次从建设系统向我驻外使领馆派遣了官员,被派遣的官员将在收集信息、市场调研、沟通渠道、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初步建立了外派后备人员库和人员选拔机制,以完善向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集中以及开发潜力较大的国家和地区的使领馆派遣官员的工作。
为促进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管,建设部与外经贸部去年10月联合颁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部、建设部联合部文,外经贸部合发[2002]500号)。《规定》的核心内容是将我国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时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与企业资质挂钩,以防止企业的短期行为破坏我国建筑业队伍的整体形象。《规定》体现了建设部、外经贸部两部门联手管理的综合优势,初步理顺了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外,建设部开始组织筹建国际工程信息数据库,收集国外建筑法规、工程信息、建筑业发展情况、技术标准等信息,为我国建筑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服务。同时积极引导内地与香港建筑业共同开拓国际市场,去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与香港工务局签署了《建设部与香港特区政府工务局关于两地建筑业和勘察设计咨询业有关问题的合作安排》,以推动两地建筑业共同开拓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共同筹建国际工程信息数据库,目前正在研究具体措施。“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合作关系”中建筑领域的磋商也在积极地开展。
文/赵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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