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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WTO新一轮谈判 为保卫中国建筑业权益而战

admin 2003-09-30 来源:景观中国网
WTO新一轮谈判的背景   2001年11月在多哈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多哈部长宣言》。多哈部长会议规定新一轮多边贸易谈
WTO新一轮谈判的背景   2001年11月在多哈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多哈部长宣言》。多哈部长会议规定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原则上将于2005年1月1日前完成。   在这次启动新一轮谈判的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议,也就是说,我国刚刚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就立刻参与了新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国是世界第六大贸易国,我国政府已明确表示,对新一轮谈判持积极的态度,以推动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多边贸易体制。建设部十分重视新一轮谈判,分别于去年10月和今年2月派员随中国代表团赴日内瓦,参加了WTO新一轮谈判以及服务贸易理事会。 建筑业已成为我国向有关成员提出要价的主要部门   与服务贸易领域的其他行业,如金融、保险、通讯、分销、教育等行业相比,建筑业已成为当前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主要行业。2001年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为330亿美元,而其中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以及建筑劳务出口营业额就达98亿美元,占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30%。近年来,我国每年对外承包工程的规模已达到国内建筑市场规模的5%,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带动了设备材料出口,截至2002年,对外承包工程带动了设备材料出口约60亿美元。根据有关数据显示:对外工程承包增加1亿美元,可带动GDP增长3.15亿美元。   基于建筑业在我国服务贸易中的地位,在WTO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中,建筑领域已成为我国向有关成员提出要价的主要部门。 积极向我对外承包工程重点国家和地区提出要价   新一轮谈判是我国成为WTO成员后,充分行使成员权利,为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清除壁垒的良好机遇,建设部抓住这一机遇,配合商务部,积极开展了要价工作。截至目前,我国已向20个WTO成员(共34个国家,欧盟一个成员含15个国家)提出了建设领域的要价,这些成员主要是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的重点国家和地区。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的重点国家和地区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目前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业务比较集中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分布在亚洲和非洲。第二类是目前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业务尚未形成规模,但具有开拓潜力的发展中国家。第三类是世界上建筑市场规模最大的国家,主要为工业发达国家。还有一些成员,虽然不是我对外承包工程的重点国家和地区,但由于这些成员先向我国提出了要价,我国随后也向这些成员提出了要价。   一般来说,发展中成员的建筑市场准入的限制相对比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设计企业及工程服务企业;对合营企业的外方股权比例设定上限,如不得超过50%等;对合营企业的当地合营者设定条件,如当地合营者必须为取得当地最高等级资质的公司;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计企业及工程服务企业的经营负责人必须为本地人、或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为当地人;外国人不得取得当地专业资格,或对要取得当地专业资格的外国人设定非国民待遇的限制条件等。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的重点国家和地区的第一类和第二类中,许多都设有上述限制。这些限制使我国企业较难进入这些国家和地区,即使获得市场准入,承包工程的利益也受到限制。有时为获得工程,不得不“挂靠”当地企业,并要支付代理费。但是也有一些发展中成员建筑市场比较开放,市场准入限制较少。   另外,相对于发展中成员,一般发达成员的建筑市场准入的限制条件比较少,特别是对设立企业的限制以及对企业营业范围的限制较少,发达成员建筑市场的最大壁垒是对自然人准入的限制,而人员准入的壁垒大大降低了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势。   去年10月和今年2月,在日内瓦举行的新一轮谈判中,我国分别与14个成员就建筑领域的议题举行了双边磋商,其中大部分成员是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的重点国家和地区。双边磋商之前,我国已向这些成员提出了对其建筑领域的书面要价,要求这些成员取消诸如上述的建筑市场准入限制。至今年3月的双边磋商实际上是新一轮谈判的前期阶段,在这个阶段的双边磋商中,我方主要是向有关成员强调我国对其建筑市场的重视和我国建筑业的实力;详细解释我国对其建筑领域的要价。通过这些解释,使对方了解我国对其建筑市场的关注度,了解我方要价的本意。当然在双边磋商中,许多成员也同样对我国建筑市场提出了要求取消现行限制的要价。 积极参与服务贸易新规则的制定   根据世界贸易活动的新形势和新问题,WTO不断研究制订新规则。这些新规则对各成员的经济利益都有着较大的影响。我国虽然是WTO的新成员,但应在制订新规则、建立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并努力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WTO服务贸易理事会进行的与建设领域相关的新规则制定或讨论议题有以下几项:   国内规章准则的制定工作。《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所称的国内规章是指各国或地区关于透明度、许可要求、审批程序、资格要求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规章。许多成员认为,国内规章的各项规定已成为服务贸易的实质性障碍。WTO目前正在研究制定一个关于国内规则的一般性准则,以规范各成员的国内规章、减少壁垒,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作为制定国内规章准则的一环,WTO着手汇编国内规章各类限制的事例,事例由各成员提供。去年12月我国向WTO提交了《中国服务提供者获取国外市场准入时遇到的所在国各类“国内法规”的限制(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的报告,这份报告是根据建设部的报告编译的。报告列举了我国建筑及工程设计企业进入国外市场遇到的7类国内法规的限制。其中4类限制被服务贸易理事会秘书处正式列入了《国内法规限制事例》。但是我国列举的签证限制等起初并没有被列入《国内法规限制事例》。为此,我方阐述签证限制应列入《国内法规限制事例》的理由。对此秘书处表示,鉴于中方阐述的理由清晰,同意将签证问题列入《国内法规限制事例》。   在编制国内规章限制事例的同时,WTO准备将1999年制定的《关于会计部门服务法规的准则》扩大到其他专业服务领域,其中包括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建筑设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规划服务等领域,形成一个普遍性规则。对此,先由各成员在国内征求意见。   政府采购自由化问题。目前,WTO成员中有20多个成员签署了《政府采购协议》,主要是发达国家成员,《政府采购协议》的实质内容是要求签署该协议的成员,对其达到一定金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实施国际招标。多数发展中成员为保护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而未签署该协议,我国也尚未签署《政府采购协议》。近年来,欧盟在服务贸易理事会上多次提出了关于政府采购自由化的提案,其提案的宗旨是促进发展中成员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此,我方认为政府采购与建设领域关系很大,应慎重考虑。我方在会上表示,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原则不应适用于政府采购。   服务分类的调整。目前WTO使用的服务贸易分类是联合国制定的产品目录表,许多成员认为,该分类表中的部分标准不符合经济活动的实际,或分割了某类经济活动。为此,服务贸易理事会开始着手讨论服务贸易分类的调整。建设部从对我国建筑业走出去的影响以及对我国市场开放的影响的角度,正着手研究分类的调整。近期要跟进的工作   应进一步完善要价工作,截至目前,我国共向20个成员提出了建设领域的初步要价单,对有关成员需要制定补充要价,还需制定向其他有关成员的要价。要进一步突出要价重点。为使谈判更有成效,今后需要加强对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实际情况的调查,进一步明确制约我承包工程的主要问题,明确重点要价。   要积极跟踪并参与新规则的制定,及时了解世贸组织制定新规则的动态,分析有关成员提出的各类建议的利弊,进一步调查掌握国内企业走出去遇到的壁垒以及外国企业进入我国市场的情况,从推动我国企业走出去以及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角度,提出建议和意见,从而维护我国的利益。(本文作者为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国际合作处处长,曾代表建设部参与了我国加入WTO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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