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从本地、区域还是国家乃至世界范围来看,生态和经济之间的关系和相互影响都变得越来越密不可分。——摘自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关于人类未来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 正如上文所说,在各个尺度上,生态与经济正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人们也越来越倾向于用经济手段来对人们的生产、生活行为进行调控。于是“生态补偿”应运而生。 在流域尺度,环境影响因素具有从上游到下游的单向性,加之上下游地区对流域生态资源做出的贡献性质上的差异,导致了上下游地区在利用流域生态资源上的不公正。首例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千岛湖生态补偿进入操作阶段,为流域生态补偿提供了宝贵经验。本期专题试通过对流域生态补偿的探讨进一步理解生态与经济的关系。 |
从宏观尺度来看,生态补偿问题可分为国际范围的生态补偿问题和国内生态补偿问题。国际生态补偿问题包括诸如全球森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污染转移(产业、产品和污染物)和跨国界水资源等引发的生态补偿问题;国内补偿则包括流域补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补偿、资源开发补偿和重要生态功能区补偿等几个方面。[详细]
生态补偿原则
生态补偿主体应根据利益相关者在特定生态保护/破坏事件中的责任和地位加以确定;生态补偿的付费和补偿可根据下面几个原则确定。破坏者付费原则、使用者付费原则、受益者付费原则、保护者得到补偿原则。[详细]
补偿标准确定方法与依据
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一般参照以下4方面的价值进行初步核算:生态保护者的投入和机会成本的损失;生态受益者的获利;生态破坏的恢复成本;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 [详细]
途径与方式
生态补偿的方法和途径很多,按照不同的准则有不同的分类体系。按照补偿方式可以分为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政策补偿和智力补偿等;按照补偿条块可以分为纵向补偿和横向补偿;从空间尺度大小可以分为生态环境要素补偿、流域补偿、区域补偿和国际补偿等…[详细]
从1998年森林法的修改,到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出现,我国在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政策体系上迈出了重要步伐,但是我国目前的生态补偿机制还存在着补偿范围不明确、补偿标准不科学、补偿模式比较单一、资金来源缺乏、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为加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立法建设,2010年4月26日,《生态补偿条例》起草工作启动暨起草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会议召开,标志着这部法规的起草工作正式启动。目前,《生态补偿条例》框架已经初步确定,进入法律起草阶段。
现状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生态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近年来党和政府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生态补偿建设给予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政策措施,有力地推进了生态状况的改善。
问题
在实践过程中,也深刻地感受到在生态保护方面还存在着结构性的政策缺位,特别是有关生态建设的经济政策严重短缺。这种状况使得生态效益及相关的经济效益在保护者与受益者,破坏者与受害者之间的不公平分配,导致了受益者无偿占有生态效益,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激励;破坏者未能承担破坏生态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
2006年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我国最早的生态补偿实践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在云南省对磷矿开采征收覆土植被及其他生态环境破坏恢复费用。90年代中期进入了高峰,广西、福建等14个省145个县市开始试点。[详细]
2007年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3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现就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详细]
2010年4月26日《生态补偿条例》起草工作启动暨起草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会议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
2010年4月26日,《生态补偿条例》起草工作启动暨起草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会议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会议围绕生态补偿立法的重要性、立法的总体思路、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等进行了深入讨论,对下一阶段工作作了部署。[详细]
2010年08月02日《生态补偿条例》进入起草程序
正在研究制订的《生态补偿条例》将明确实施生态环境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办法,确定相关利益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并以此为依据,进一步细化流域、森林、草原、湿地、矿产资源等各领域的实施细则。[详细]
2010年10月23、24日在四川雅安召开“生态补偿立法与流域生态补偿国际研讨会”
2010年10月23至24日,生态补偿立法与流域生态补偿国际研讨会在四川雨城雅安市成功召开。本次会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亚洲开发银行主办,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协办,四川省雅安市…[详细]
2010年11月02日《生态补偿条例》草案成型
由于生态补偿的对象大都是一些相对落后的地区,因此补偿往往会与扶贫联系在一起,但生态补偿与扶贫在目标、手段和方式上存在明显区别,因此王金南建议,“库区移民、生态难民、资源枯竭型城市产业转移等问题,在开始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时,应该区别对待,而不是混在一起。”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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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生态补偿实践就补偿模式层面考察可以分为三类: ①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模式。对由于自然和人为原因所引起的缺失补偿主体的生态类型,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给予补偿。②政府主导模式。政府作为增益性和损益性生态补偿主要支付者的一种补偿模式,主要包括政府实施直接补偿、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制度、征收生态补偿税、区域转移支付制度、流域(区域) 合作等形式。③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生态补偿产品创新,实现对产权关系相对明确的生态补偿类型实现补偿,包括绿色偿付、配额交易、生态标签、排放许可证交易、国际碳汇交易等。下表列出了一些国家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的不同生态补偿模式。[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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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态经济具有动态平衡的特点 ·城市生态经济平衡的相对性 城市生态经济平衡是城市经济平衡和城市生答平衡的对立统一。而这两种平衡之问的对立性和矛盾性是绝对的、经常的;两者之问的统一则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城市生态经济平衡的动态性 由于城市生态平衡是城市生命系统(其主体是人)与城市环境系统的一种相互协调发展的动态平衡;城市经济平衡是城市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环节相互协调发展的动态平衡,所以,二者共同构成…[详细] |
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认识调控两者的关系 要掌握城市生态系统与城市经济系统的对立和统一关系,除了要认识城市生忿结构与城市经济结构的对立和统一、城市生态功能与城市经济功能的对立和统一、城市生态效益与城市经济效益的对立和统一、城市生态平衡与城市经济平衡的对立和统一等等总体的矛盾运动规律外,还需要继续深入到各项城市综合性生态经济问题、城市区域性生态经济问题及城市生态经济规划与管理等问题中去。[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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