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古城建设有了新规定 5月1日起施行
admin
2003-05-07
来源:景观中国网
从规划部门获悉,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了《苏州市城市规划若干
从规划部门获悉,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了《苏州市城市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暂行规定》,本规定已于4月29日由杨卫泽市长签发,于5月1日起正式执行,本规定是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该规定明确,苏州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平江、拙政园、怡园、山塘、阊门五个历史文化保护区。在保护区内,破坏环境风貌的建筑必须逐步拆除,新建建筑必须采用苏州传统的建筑设计手法。古城内不得破坏水陆双棋盘格局,严格限制道路宽度。在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内严禁一切危害文物安全及有碍观瞻、破坏环境风貌的活动,在保护范围内确需新建、改建的建筑,其檐口高度不超过6米。古城区居住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公共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30%。常熟历史文化名城和木渎、同里、东山、西山等古镇、古村落参照上述内容制定相关强制规范。规定对于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也制定了强制性内容。在风景名胜区内严禁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填塞水域、建墓立碑等影响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行为。(家安 云霞)
发表评论
您好,登录后才可以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