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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风景区建无关项目 市民打公益官司告规划局

admin 2003-03-28 来源:景观中国网
3月24日,杭州市曙光路14号,夜色空明如水。一辆六轮自卸车从院墙驶出,灰尘激起,淡如轻烟。   散步的人们,抬头看了看———“浙江老年大学项目部”。红色的字,告诉这里正在
3月24日,杭州市曙光路14号,夜色空明如水。一辆六轮自卸车从院墙驶出,灰尘激起,淡如轻烟。

  散步的人们,抬头看了看———“浙江老年大学项目部”。红色的字,告诉这里正在施工,偶尔有人伸首往里观望一下。

蓝色的铁板门内,立着一块工程图,它向好奇的市民告知,一年后,又一座新建筑将出现在曙光路南侧,面积为2万多平方米。

  一切都很平静,直到一位律师出现。一个多月前,他路过这里时,对工程产生了疑问:在美丽怡人的西湖风景区内,建一所老年大学,应该吗?

  这位律师叫金奎喜。

  疑问在他头脑里萦绕了很久。

  律师以市民身份状告规划局

  随着西湖南线崭新亮相,西进工程紧锣密鼓地进行,这几年,杭州市政府在保护西湖、建设西湖上不遗余力。

  2月15日,杭州市政府再次在媒体上公开重申西湖区风景名胜区的范围,足见政府对保护风景区的重视。

  浙江老年大学的建设项目位于曙光路以南,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内,按照《杭州西湖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条例》,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任何单位都不准新建、扩建与风景名胜无关的建筑物。

  金认为,杭州市规划局核发了规划许可证,此举违反了规定。2月25日,金一纸诉状,欲将杭州市规划局推上被告席。金奎喜认为此举已经违法规定,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这一行政行为。

  “一些与风景名胜无关的建筑,建在风景区,破坏西湖原有的面貌,这已不是个别现象。”金奎喜称打官司一点好处都没有,就是想保护西湖风景名胜区免遭侵害。

  金并不反对建老年大学,“老年大学该建,但不应该建在风景保护区内”。

  他举例说,南京市在紫金山风景区搭建观景台,最后在市民的反对声中炸掉了,损失了数百万元。事后,为恢复景区原貌,至少又花费了200万。

  法院:金奎喜不具备诉讼资格

  3天后,西湖区法院做出裁定,对此案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杭州市规划局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对金奎喜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予受理。

  金不服,他认为,正因为市规划局发了建设规划许可证,工程才得以在西湖景区内进行,这一行为起码侵犯了游客、市民的公共权益。

  有律师和法官指出,按照现行的法律,金奎喜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将不会立案受理。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尹昌平解释道,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只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相关人,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金奎喜“主体不适格”,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换言之,建设浙江老年大学这一行为,与金奎喜个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结局可以预料———要么法院不受理,要么金奎喜败诉。

  以此案为例,只有工地四邻的居民、对面的世贸中心、杭州市园文局等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作律师的金奎喜想不通。3月10日,他再次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目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上诉案件,现仍在审理之中。

  律师:此类案件少有胜诉先例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国华认为,这起案件可以称为“公益诉讼”。

  近几年,全国、乃至浙江省,已经出现了多起“公益诉讼”案,这类案件的特征是,原告起诉不是为了谋求个人私利,而是为了整体的公共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法院要么不受理,要么是原告败诉,胜诉的案例极少。在浙江,‘公益诉讼’失败告终的不在少数。”

  在浙江发生的此类案例有———

  在台州市椒江区,一家有色情表演的娱乐场所离小学很近,但该娱乐场所对小学生没有任何限入措施。

  浙江画家严正学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没有结果,他继而以椒江区文体局“行政不作为,致使当地小学生遭受精神污染”为由,将区文体局告上了法庭。

  但法院以他没有“亲眼目睹”色情表演,不存在精神上的损害以及不具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

  2001年,长兴县农民李锦良认为县工商局对雉城中药材加工厂乌梅制假案上,“查处不力”,将长兴县工商局告上法庭。结果法院裁定,李锦良“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浙江桐乡市沈李龙举报一企业有偷税嫌疑,后认为税务机关对此查处不力,而以“未履行法定职责”将桐乡市国税局告上法庭,结果被驳回。

  不过,也有胜诉的时候———

  为了3毛钱的如厕费,河南农民葛某与铁路部门打了一场诉讼官司,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法院判决铁路部门退回0.3元。而葛先生则为打官司花了数千元。

  “即使胜诉,但与胜诉后的个人所得相比,官司的成本要多出许多。”专家指出。

  公益诉讼:面临司法制度尴尬

  法官认为,金奎喜起诉案,只有是工地四邻的居民、法人及相关团体,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但问题是,如果这些相对人、相关人都不提起诉讼,那么其他无关的人,由谁来提起“公益诉讼”?

  浙江大学行政法教授章剑生认为,从理论上讲,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在行政诉讼中,目前在中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

  而对于市民金奎喜提起“公益诉讼”,一些法官私底下是赞成的。但是法官仍然认为,即使起诉合理,但并不合法,按照现行法律,只能“不予受理”。

  有法官认为,这是司法制度的尴尬。

  法官尹昌平说,就金奎喜起诉案而言,对于原告主体资格,如果放宽到建设工程影响身心愉悦和视觉景观的周边常住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已经是对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重大突破了。

  律师唐国华说,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对“公益诉讼”的探讨一直没有停止过,但在理论界,对“公益诉讼”的看法并不统一,“公益诉讼”该推行还是缓行,目前也还没有定论。

  作为一个无直接利害冲突的市民金奎喜,他的遭遇,几位法律专家认为,是碰到了现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瓶颈”。

  名词: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魏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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