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无近期规划不许出让土地使用权
admin
2003-03-25
来源:景观中国网
建设部颁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从2003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记者近日获悉,在建设
建设部颁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从2003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记者近日获悉,在建设部颁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加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后的规划管理力度,明确规划监督管理程序,是近期保证土地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依据城市规划、有计划地进行的重点。
目前,全国各地相继实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土地供给的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它在严格控制供应总量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对城市发展建设也将产生重要影响。与此同时,改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管理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市场化仍然需要对土地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综合调控和指导。据悉,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项目的批准计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市场需求情况,确定出让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自2003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收购土地方必须接受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供进行土地收购的单位办理征地、拆迁等土地整理活动需要的相关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地块必须具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的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必须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要求。附图要明确标明地块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等。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出让使用权土地使用状况还将接受规划跟踪管理。
文/梁琦
从2003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记者近日获悉,在建设部颁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加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后的规划管理力度,明确规划监督管理程序,是近期保证土地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依据城市规划、有计划地进行的重点。
目前,全国各地相继实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土地供给的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它在严格控制供应总量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对城市发展建设也将产生重要影响。与此同时,改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管理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市场化仍然需要对土地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综合调控和指导。据悉,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项目的批准计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市场需求情况,确定出让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自2003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收购土地方必须接受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供进行土地收购的单位办理征地、拆迁等土地整理活动需要的相关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地块必须具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的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必须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要求。附图要明确标明地块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等。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出让使用权土地使用状况还将接受规划跟踪管理。
文/梁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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