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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经营城市的对策建议

admin 2003-03-24 来源:景观中国网
经营城市、发展城市经济是个新课题,经营城市土地仅仅是经营城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能 包括经营城市的全部内容。城市资源应包括地上、地下、空间三个方面,具体而
经营城市、发展城市经济是个新课题,经营城市土地仅仅是经营城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能

包括经营城市的全部内容。城市资源应包括地上、地下、空间三个方面,具体而言经营城市应包括城

市的道路、地下管线、旅游资源、自来水、煤气、路牌广告、公共绿地、停车场、公共绿地、体育设

施等整个城市资产。为进一步做强做大城市资产,用市场化的方式经营城市,应抓住以下几个环节。

发挥城市规划对经营城市的调控作用

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划分城市功能分区,协调城市空间布局,优化城市

土地和空间资源配置,促进城市资源价值的有效发挥。根据城市发展和房地产业的需求,城市规划要

按年度有计划地明确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尤其是住宅和商业用地投放数量、具体地块和规划技术要

求,有效调控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从根本上改变土地盲目投放的状况。城市规划要根据城市建

设发展进程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特点,合理引导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大中城市要通过规划引导新区建

设,缓解旧城区的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的压力,小城镇要通过规划引导,促进工业进园、住宅进区、

商业进场,走集约式建设发展的路子。

搞好土地资产营运

强化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能力,加大对土地市场的监控力度,实行“政府规划、土地储备、

计划供应、招标拍卖出让”的运作和交易模式,防止土地资产的流失。积极推行“净地出让”,提高土

地价值。

激活房地产市场

全面开放住房二级市场,对已取得全部产权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可直接上市交易,各

单位不得阻碍职工上市交易,引导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房地产转让、购房抵押贷款、房屋置换和房

地产评估等方面,为购房人和商业银行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优质服务。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力度,

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促进住房消费。各商业银行应大力支持住房消费,重点增加与住房公

积金贷款相配套的组合贷款投入,并积极开展二手房按揭等住房金融业务。

积极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市场营运

对城市大桥、隧道、管廊等有明确收费对象、可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确定投资者或经营者,实现市场化运作,提高经济效益。对城市管网和某些特殊性设施的养护也应实

行市场化运作,提高效益,降低财政补贴。推向市场营运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其经营方式可以通过

实行特许经营、租赁经营、托管经营、授权经营以及转让部分股权等途径进行。对经营城市基础设施

项目的企业,要加快改制步伐,规范企业运作,并根据经营的不同项目和特点,实行企业分立,打破

经营垄断。同时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推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公共设施的综合效益。

大力推进市政公用事业产业化经营

按照“投资多元化、经营产业化、管理一体化、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将城市公用事业所有权、

经营权和养护管理进行有效剥离。要在坚持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价格收费监

管制度的前提下,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和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切实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企事分

开。城市的供水、供气、排污、垃圾收集和处理,以及已建成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管理,除管网部分

主要由国家投资建设外,其他部分要通过招标方式推向市场,吸引各种社会资金直接投资建设和经营。

城市公交行业可以将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通过招标拍卖,出让公交线路有限期的经营权。城市环卫

作业、市政养护维修、绿化养护等通过招标实行企业化经营。对现有自来水、水处理、供气等经营城

市公用事业的单位,要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可通过吸收各种经济成分,改制成为多元投资主体

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来水、污水处理、供气等公用事业统一收费

服务,简化收费手续,方便市民,降低收费成本。

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城市建设资金投入机制

要大力推进城市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限定外,允许国外、国内各类机构

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城市基础设施。要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采取股份合作制、股权融

资、境内外发行债券和BOT等形式,扩大招商引资,吸纳社会资金。进一步盘活城市公共无形资产、

实行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特许经营,其经营所得统一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公用设施建设。对

城市户外广告标牌等经营权,要实行公开竞标拍卖出让。

形成合理的价格管理和激励机制

按照“平均成本+合理利润”原则,合理调整和确定城市公用事业的产品基准价,实现公用事业

由福利服务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变,价格管理机制要适应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产业化的需要,并要考

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对推向市场运作的城市公用事业项目,应合理确定回报率;对不向消费者收

费的纯公益性的公用行业,其经营成本和回报率要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由政府财政全额拨付;对提

供城市公用服务,并向消费者收费,但产品价格低于基准价的,应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逐步调整价

格标准,一时无法调到位的,财政给予定期定额补贴;对主要服务于生产的营业性市政公用行业,应

合理计价,实行企业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强化动态管理,监督营运。城市公用事业的价格和服务质

量要实行统一管制和监督,要简化审批程序。

(吕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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