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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名园禁设大型游乐设施

admin 2003-03-01 来源:景观中国网
本报讯 (记者杨杨)今后,圆明园、北海公园等历史名园内禁止设置大型游乐设施,已设置的应当限期拆除。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园条例(表决稿)》明确规
本报讯 (记者杨杨)今后,圆明园、北海公园等历史名园内禁止设置大型游乐设施,已设置的应当限期拆除。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园条例(表决稿)》明确规定了对历史名园的保护办法。这是北京市首次对公园管理进行立法。 《条例》规定,历史名园禁止损毁、改建、拆除原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禁止建设影响原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园内禁止设置大型游乐设施,已设置的应限期拆除。历史名园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形式、体量、色彩须与公园景观协调。具体控制标准由市园林、规划、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无法再造和无法再生的自然景观或具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禁止改变原风貌和格局,对违反条例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条例》还对公园的管理及游人游览公园需要遵守的事项做了规范。对于公园的管理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例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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