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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经营权出让年限的深层思考

admin 2003-01-02 来源:景观中国网
  目前,旅游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在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并形成势均力敌的交锋。然而,交锋论题中并不包括转让期限问题。目前从旅游景区两权分离的实际操作来看,大部分
  目前,旅游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在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并形成势均力敌的交锋。然而,交锋论题中并不包括转让期限问题。目前从旅游景区两权分离的实际操作来看,大部分旅游景区的转让年限为50年至70年,最少的也有30年,其依据何在,不得而知。如果景区经营权可以转让,那么现在的转让年限是否合适,会不会产生问题呢?本文将从旅游景区的生命周期及经营权受让企业自身生命周期的视角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一、从旅游景区生命周期看转让年限旅游景区也同人一样有生老病死,学术上称之为旅游目的地生命周期理论,但这里的“死”并不是意味着旅游资源的彻底完结,只是旅游景区作为一个整体的产品,在进入停滞期后,失去进一步获取利润的能力,表现为游客停留时间短、花费少、当地旅游供给厂商竞争激烈。目前比较流行的旅游目的地生命周期理论将旅游目的地生命周期分为探索、参与、发展、巩固、停滞和后停滞六个阶段。这里主要从旅游景区步入停滞期后(即后停滞期),企业的对策入手进行分析。

  在旅游景区的生命周期趋于完结的时候,无非有三个发展趋势:维持、复兴和衰败。复兴,意味着开发新的旅游吸引物(前提是要有新的旅游资源可供开发),打造新的旅游产品,重振景区。但不可避免的是,复兴的成本通常会很高,此时企业可能不会追加投入,那么,景区就只有转入维持或衰败。在维持阶段,即使企业尽力继续投入,由于其已处于生命周期的衰败期,无法遏制利润继续下降的趋势,此时,企业惟一的理性选择就是任其衰败,放弃投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由此可以看出,一旦景区的获利能力衰弱,企业倾向于放弃投入。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企业在旅游景区生命周期的中前期已经获得了足够多的利润,可能会使放弃投入的时间提前,即在停滞期未到来之前,停止投资或进行再转让,甚至会不惜采用违约的方式,避免预期利润的损失。

  如果我们换个角度思考,将旅游景区生命周期视为其整体作为一个产品所固有的生命周期,便可以应用营销学上对产品生命周期的分析理论。很明显,一个处于停滞期的旅游景区属于“瘦狗类”(dog)业务。对于“瘦狗类”业务,即使该类业务可以自给自足,但由于其不可能继续成为利润增长点,理性的投资者会毫不犹豫做出放弃的决策,将有限的资源转移到其他更有价值的业务上去。

  不同的旅游景区,由于具体情况不同,生命周期必然也不相同,这就意味着不能照搬其他景区的作法,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期限。

  撒手不管对企业本身也许是一件好事,但对于旅游景区和当地政府及居民却意味着毁灭性的灾难。

  笔者认为,两权分离的基本前提是保证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如果企业因为景区的生命周期的完结而提前撤出,旅游资源的后续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何以实现?如果重新交还给政府来处理,政府进行两权分离的初衷意义何在?其次,旅游目的地大量的旅游从业人员如何安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的改善是否又会成为一句空话?再次,影响当地经济,小则短时间影响当地的经济运行,大则影响一个地区未来的产业政策和经济计划的实施,从而给当地政府造成巨大的压力。

  二、从企业自身生命周期看转让年限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美国管理学家伊查克·艾迪思博士1989年提出),指出企业同样具有诞生、成长、成熟和衰亡的过程。

  尽管的确存在长寿的企业,但大部分企业的生命周期是很短的。根据荷兰斯特拉提克斯集团的爱伦·德·鲁吉的研究,在日本和欧洲,企业的平均生命周期为12.5年。在美国,有62%的企业平均生命周期不到5年,存活能超过20年的企业只占企业总数的10%,只有2%的企业能活50年(周德孚等,1998),美国1997年倒闭的企业有10万家。英荷壳牌石油公司(RoyalDutchShell)的一项调查表明,1970年名列美国《财富》杂志前500强的大企业,其生命周期只有40~50年,到1983年它们有1/3已经消失。根据陈放的研究(陈放,1999),中国的企业寿命更短,大集团公司平均寿命在7~8年,一般的中小企业只有3~4年。

  尽管获得旅游景区经营权的企业门类多样,不同的企业可能具有不同的生命周期,从现在的资料把握上也还没有对获得旅游景区经营权的企业的主业情况、发展历史和行业成长性等诸多问题的详细考量,因此还不能对具体的年限作出科学的确定,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些获得经营权的企业的生命周期必将对旅游景区经营发展的稳定和长期性产生重要的影响。从现在的旅游景区两权分离的实践中出现的企业类型不加分析,统统给予50年的转让期(即使500强中的企业平均寿命也不过50年而已)是不科学的,个中所承受的巨大风险或许在不久的将来会体现出来。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部分景区出现了高科技企业参与其中的情况,众所周之,高科技企业具有强烈的不稳定性(当然,当高科技企业因投资旅游业引起企业性质的改变,进而引起生命周期的变化时,另当别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与其签订50年甚至70年的合约,实在令人担忧。

  尽管我们所引用的只是研究数据,但可以给我们的启示却很多,因为在两权分离的过程中,没有哪一个企业会将用于保护景区的资金一次性到位。因此,如果企业中途夭折,后续资金怎么办,这不能不是当地政府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没有事先预见到这些情况并做出防范措施,等到亡羊补牢之时,受苦的只能是旅游景区和当地老百姓。

  相对于旅游景区的生命周期,笔者认为企业的生命周期是更容易被考虑的变量。但许多地方政府似乎并没有特别地予以关注。对于急需通过引进资金进行旅游景区开发从而将资源优势转化成经济优势,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地方政府而言,千万不可“病急乱投医”,为了短期的获利或出于急功近利的政绩需要,不加考虑地模仿景区出让年限,更不应该简单地通过延长转让年限作为吸引投资者的优惠条件。忽略了这些细节的问题,很可能为日后发展埋下“地雷”。在旅游景区两权分离转让期限这个问题上,我们也要做到可持续发展,将两权分离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既有利于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又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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