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司长杨鲁豫:中国建筑标准对码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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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19
来源:景观中国网
WTO催生了一切,也催速了我国标准化的进程。2000年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刚刚颁布实施,2002年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又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
WTO催生了一切,也催速了我国标准化的进程。2000年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刚刚颁布实施,2002年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又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朱镕基总理曾指出,“标准工作是技术工作的基础,科学技术工作中标准落后,我们国家的其它工作都要落后。”
近几年来,建设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标准、规范,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一年来,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体制更是加快了完善的进程。在新版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之际,本报记者采访了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司长杨鲁豫。
记者:我国的《标准化法》中,有一般标准和强制标准这样的概念之分,二者有何区别?为什么要从中划分出强制性标准?
杨: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在执行力度上不同。从1988年《标准化法》颁布以后,各级标准在批准时就明确了所制定标准的属性。在随后的10年期间,我国已批准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标准有2700多项。占整个标准数量的75%,相应标准中的条文就有15万多条。如果按照这样庞大的条文去监督、去处罚,一是工作量太大,执行不便;二是突出不了重点,甚至出现好的工程也有可能受到处罚失去惩严警世的作用,也有推荐性的“宜”和“可”等不同的表述。在这样的背景下,就迫使我们寻找以较少的条文作为重点监管和处罚的依据,带动标准的贯彻执行。我们对212项国家标准的严格程度用词进行统计,其中“必须”和“应”规定的条文占总条文的82%,数量还是太多。为此部领导通过征求专家的意见并经过反复研究,采取从标准中将带有“必须”和“应”规定的条文里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以及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条文进行摘录,从而产生了强制性条文。
记者:2000年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哪些内容?其中房屋建筑部分有多少强制性条文?
杨:2000版房屋建筑部分摘录的强制性条文共1554条,占总条文数的5%。建设部自2000年以来相继批准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十五个部分,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与此同时,建设部颁布了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明确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从而确立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
记者:那么,为何在仅仅两年之后,又颁布新的标准?
杨:2000年版的强制性条文颁布以后,立即受到工程界的高度重视,近两年每年质量大检查和今年建筑市场专项治理中都把强制性条文作为重要依据,为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发展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随着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和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及对强制性条文的深入研究和实践的检验,我们发现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还有一些不适应和不完善的地方,急需修订和完善。主要有三方面的情况:第一、国务院领导、建设部领导对标准化工作十分重视,加大了标准的编制力度。两年期间我们将建筑工程领域中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相继颁布了一系列规范,规范的更新率达到42%,一些新的强制性条文需要纳入,原来已经确定的强制性条文也发生了变化,有些内容已经修改,需要及时调整;第二、2000年版本在体系上、逻辑上还不够严密,有些规定过细过杂,需要进行修订;第三、由于强制性条文是在众多的标准规范中摘录的,系统性差的问题比较突出,需要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使之更加完整和协调。
另外,就是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在当前条件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等与中国企业一样,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的强制性标准。因此,完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加强标准实施监督,对于规范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行为也具有重要作用。
记者:新版标准制订和完善的具体过程是怎样的?
杨:这项修订工作我们采取了区别于一般标准制定的程序和做法,积极借鉴国际上技术法规的制定程序和模式。首先成立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包括6位院士在内的85位专家组成,覆盖了政府机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设计、施工、监督、监理等房屋建筑各个领域。其次,明确了修订的原则,严格按照质量、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规定,将整个房屋建筑的强制性条文作为一个体系来编制,并考虑向技术法规过渡的可能性。咨询委员会在强制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反复进行研究和修改。他们将新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保留标准的强制性条文以及近期将发布的强制性条文,都进行编制整理,逐条审查,按照更科学、更严格的指导思想界定强制性条文。在体系框架和内容结构上,充分考虑其合理性,使得将来的技术法规能够在这个体系框架上逐步形成;在条文数量上既严格控制,又宽严适度,力争达到以较少的条文有效地控制质量安全的作用。
修订后的2002版《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共计涉及107项强制性标准,标准更新率为42%,条文总数为1444条,由九篇构成,即: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设备、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房屋抗震设计、结构鉴定和加固、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记者:制定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有何重要作用?
杨: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日显重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项重大举措。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做出的重要规定。现在有了《条例》,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是迄今为止,国家对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做出的最为严厉的行政规定。
第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所迈出的关键性的一步。这套管理体制,由于技术法规的数量比较少、重点内容比较突出,因而执行起来也就比较明确、比较方便,不仅能够满足建设市场运行管理的需要,而且也不会给建设市场的发展、技术的进步造成障碍,应当说,对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改革具有现实的借
鉴作用。
近几年来,建设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标准、规范,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一年来,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体制更是加快了完善的进程。在新版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之际,本报记者采访了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司长杨鲁豫。
记者:我国的《标准化法》中,有一般标准和强制标准这样的概念之分,二者有何区别?为什么要从中划分出强制性标准?
杨: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在执行力度上不同。从1988年《标准化法》颁布以后,各级标准在批准时就明确了所制定标准的属性。在随后的10年期间,我国已批准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标准有2700多项。占整个标准数量的75%,相应标准中的条文就有15万多条。如果按照这样庞大的条文去监督、去处罚,一是工作量太大,执行不便;二是突出不了重点,甚至出现好的工程也有可能受到处罚失去惩严警世的作用,也有推荐性的“宜”和“可”等不同的表述。在这样的背景下,就迫使我们寻找以较少的条文作为重点监管和处罚的依据,带动标准的贯彻执行。我们对212项国家标准的严格程度用词进行统计,其中“必须”和“应”规定的条文占总条文的82%,数量还是太多。为此部领导通过征求专家的意见并经过反复研究,采取从标准中将带有“必须”和“应”规定的条文里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以及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条文进行摘录,从而产生了强制性条文。
记者:2000年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哪些内容?其中房屋建筑部分有多少强制性条文?
杨:2000版房屋建筑部分摘录的强制性条文共1554条,占总条文数的5%。建设部自2000年以来相继批准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十五个部分,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与此同时,建设部颁布了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明确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从而确立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
记者:那么,为何在仅仅两年之后,又颁布新的标准?
杨:2000年版的强制性条文颁布以后,立即受到工程界的高度重视,近两年每年质量大检查和今年建筑市场专项治理中都把强制性条文作为重要依据,为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发展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随着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和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及对强制性条文的深入研究和实践的检验,我们发现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还有一些不适应和不完善的地方,急需修订和完善。主要有三方面的情况:第一、国务院领导、建设部领导对标准化工作十分重视,加大了标准的编制力度。两年期间我们将建筑工程领域中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相继颁布了一系列规范,规范的更新率达到42%,一些新的强制性条文需要纳入,原来已经确定的强制性条文也发生了变化,有些内容已经修改,需要及时调整;第二、2000年版本在体系上、逻辑上还不够严密,有些规定过细过杂,需要进行修订;第三、由于强制性条文是在众多的标准规范中摘录的,系统性差的问题比较突出,需要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使之更加完整和协调。
另外,就是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在当前条件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等与中国企业一样,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的强制性标准。因此,完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加强标准实施监督,对于规范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行为也具有重要作用。
记者:新版标准制订和完善的具体过程是怎样的?
杨:这项修订工作我们采取了区别于一般标准制定的程序和做法,积极借鉴国际上技术法规的制定程序和模式。首先成立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包括6位院士在内的85位专家组成,覆盖了政府机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设计、施工、监督、监理等房屋建筑各个领域。其次,明确了修订的原则,严格按照质量、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规定,将整个房屋建筑的强制性条文作为一个体系来编制,并考虑向技术法规过渡的可能性。咨询委员会在强制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反复进行研究和修改。他们将新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保留标准的强制性条文以及近期将发布的强制性条文,都进行编制整理,逐条审查,按照更科学、更严格的指导思想界定强制性条文。在体系框架和内容结构上,充分考虑其合理性,使得将来的技术法规能够在这个体系框架上逐步形成;在条文数量上既严格控制,又宽严适度,力争达到以较少的条文有效地控制质量安全的作用。
修订后的2002版《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共计涉及107项强制性标准,标准更新率为42%,条文总数为1444条,由九篇构成,即: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设备、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房屋抗震设计、结构鉴定和加固、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记者:制定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有何重要作用?
杨: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日显重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项重大举措。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做出的重要规定。现在有了《条例》,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是迄今为止,国家对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做出的最为严厉的行政规定。
第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所迈出的关键性的一步。这套管理体制,由于技术法规的数量比较少、重点内容比较突出,因而执行起来也就比较明确、比较方便,不仅能够满足建设市场运行管理的需要,而且也不会给建设市场的发展、技术的进步造成障碍,应当说,对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改革具有现实的借
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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