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admin
2002-12-16
来源:景观中国网
经过3年的试行,国家环保总局近日颁布了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强化新形势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分类管理工作,规范环境行政管理人员的审批行为。
经过3年的试行,国家环保总局近日颁布了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强化新形势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分类管理工作,规范环境行政管理人员的审批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是1999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的,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对试行名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为进一步适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国家环保总局在认真研究名录实施3年来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广泛听取各地方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名录进行了再次修订。
据介绍,该名录在修订过程中坚持了名录的延续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国家环保总局监督司的官员解释说,保持名录的相对稳定,有利于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连贯性,也便于基层管理部门、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掌握和使用;同时,注意发挥分类名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导向作用,修订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突出重点为目标,从有利管理、方便使用出发,在细化、补充和调整过程中,尽量做到宽严得当、粗细适中、涵盖面广,使该名录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也便于政务公开和公众监督。修订过程中,考虑到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的差异较大,名录还加大了环境敏感程度对确定建设项目类别的影响权重,并赋予地方环保部门足够的灵活掌握余地和操作空间。
修改后的名录提高了对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对部分工业建设项目进行了调整,从过去比较单纯地考虑项目规模调整为综合考虑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及所处环境的敏感程度;适当放宽了对市政公用工程、社会服务、房地产开发、文化娱乐等建设项目的要求;并对名录的总体结构作了适当调整,使之条理更清晰,分类更合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是1999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的,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对试行名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为进一步适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国家环保总局在认真研究名录实施3年来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广泛听取各地方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名录进行了再次修订。
据介绍,该名录在修订过程中坚持了名录的延续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国家环保总局监督司的官员解释说,保持名录的相对稳定,有利于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连贯性,也便于基层管理部门、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掌握和使用;同时,注意发挥分类名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导向作用,修订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突出重点为目标,从有利管理、方便使用出发,在细化、补充和调整过程中,尽量做到宽严得当、粗细适中、涵盖面广,使该名录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也便于政务公开和公众监督。修订过程中,考虑到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的差异较大,名录还加大了环境敏感程度对确定建设项目类别的影响权重,并赋予地方环保部门足够的灵活掌握余地和操作空间。
修改后的名录提高了对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对部分工业建设项目进行了调整,从过去比较单纯地考虑项目规模调整为综合考虑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及所处环境的敏感程度;适当放宽了对市政公用工程、社会服务、房地产开发、文化娱乐等建设项目的要求;并对名录的总体结构作了适当调整,使之条理更清晰,分类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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