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发现   /  时事  /  正文

《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明年正常施行

admin 2002-12-05 来源:景观中国网
  “谁说《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中的‘私人可购买苏州古建筑’的条款被紧急叫停”,针对昨天部分网站和媒体发布的不确实消息,相关部门认为“此部地方法规和国家文物法没有
  “谁说《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中的‘私人可购买苏州古建筑’的条款被紧急叫停”,针对昨天部分网站和媒体发布的不确实消息,相关部门认为“此部地方法规和国家文物法没有任何冲突的地方,这则新闻纯属有些人的片面理解”。

  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首部古建筑保护条例因“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可以购买古建筑”等条款而格外受到一些媒体关注,有人甚至将它和前不久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对比,大做文章,因为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根据小法服从大法的法理原则,他们想当然地得出结论:《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中有关买卖古建筑的规定实际上已经无效。

  据了解,《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是经江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中所称古建筑,是指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民居、寺庙、祠堂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优秀建筑和名人故居。这些古建筑与国家文物法中所指的文物概念有所区别,因此也称不上和国家大法有冲突。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的第十五条也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可以说,《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是根据苏州特点,对国家文物法进行了有益的补充。至于条例中有多个条款鼓励非政府资金维修、置换、购买、资助苏州古建筑,也是希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将苏州数量巨大的古建筑纳入良性保护的轨道。这部由省人大批准的条例即使内容有所修改,也必须通过省人大,据悉,条款目前并未需要修改。
11

发表评论

您好,登录后才可以评论哦!

热门评论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