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的重大发展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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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14
来源:景观中国网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城市经济社会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城市功能日臻完善,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到2001年底,我国有设市城市662个,其中百万人口以上的特大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城市经济社会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城市功能日臻完善,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到2001年底,我国有设市城市662个,其中百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41个,50~100万人口的大城市62个,20~50万人口的中等城市218个,20万人口以下的小城市341个;建制镇18090个。截至2001年底,全国城镇总人口4.6亿人,城镇化水平37.7%,形成了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唐地区、胶东半岛、辽东半岛、浙江沿海地区、厦门———福州地区等城市密集区。
城乡规划取得重大进展,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进展顺利,加强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小城镇健康发展。
一、法规体系日渐完善,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逐步加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城乡规划的法制建设不断加强,逐步实现了城乡规划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强化了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提升了规划的宏观调控能力。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随后,陆续发布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我国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逐步配套完善。
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5年,建设部发布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4年,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颁布了《村镇规划标准》。地方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当地情况制定了一批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小城镇规划建设逐步走上了依法办事的轨道。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10项标准已颁布实施。
二、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进展顺利为建立完善的规划体系和有效的调控机制,实现局部与整体的协调、近期与远期的协调、城市与区域的协调发展,组织编制了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全国城市化与城市发展纲要),并正在逐步完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建立了城市规划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规划审查程序,提高了规划审查的质量和效率。经过三年的努力,本轮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基本完成。
1997年,正式开展了全国中小城市总体规划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的核定工作。截至2001年底,累计核定了近200个城市,核减近期城市建设用地约210平方公里、远期约540平方公里,对引导城市节约利用土地、合理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加大了历史文化名城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历史文化名城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目前,我国已有101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82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其规划、保护和管理得到高度重视,大多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编制基本完成。建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从1997年至2002年,共投入资金1.5亿元,补助了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7个历史街区保护项目。云南丽江,山西平遥,安徽黟县西递村、宏村已被评为世界文化遗产;河北秦皇岛的山海关区、湖南凤凰县已经完成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工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制定进展顺利。
四、村镇建设工作成效显著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村镇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2001年底,全国有建制镇18090个,集镇23507个,村庄3458852个,全国村镇总人口9.89亿人。2001年,全国村镇建设投资总额达到3119.7亿元,比1989年增长295.9%;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4.59平方米,比1989年增长25.5%;全国村镇自来水受益人口4.59亿人,比1989年增长148%;全国通电村镇总数299.6万个,比1989年增长20.5%,所有的建制镇、97.78%的集镇、85.44%的村庄通了电;乡村铺装路面道路总长度达到264.1万公里,比1989年增长234%,农村道路硬化率达到88.7%。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城乡规划取得重大进展,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进展顺利,加强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小城镇健康发展。
一、法规体系日渐完善,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逐步加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城乡规划的法制建设不断加强,逐步实现了城乡规划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强化了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提升了规划的宏观调控能力。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随后,陆续发布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我国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逐步配套完善。
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5年,建设部发布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4年,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颁布了《村镇规划标准》。地方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当地情况制定了一批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小城镇规划建设逐步走上了依法办事的轨道。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10项标准已颁布实施。
二、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进展顺利为建立完善的规划体系和有效的调控机制,实现局部与整体的协调、近期与远期的协调、城市与区域的协调发展,组织编制了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全国城市化与城市发展纲要),并正在逐步完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建立了城市规划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规划审查程序,提高了规划审查的质量和效率。经过三年的努力,本轮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基本完成。
1997年,正式开展了全国中小城市总体规划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的核定工作。截至2001年底,累计核定了近200个城市,核减近期城市建设用地约210平方公里、远期约540平方公里,对引导城市节约利用土地、合理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加大了历史文化名城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历史文化名城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目前,我国已有101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82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其规划、保护和管理得到高度重视,大多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编制基本完成。建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从1997年至2002年,共投入资金1.5亿元,补助了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7个历史街区保护项目。云南丽江,山西平遥,安徽黟县西递村、宏村已被评为世界文化遗产;河北秦皇岛的山海关区、湖南凤凰县已经完成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工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制定进展顺利。
四、村镇建设工作成效显著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村镇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2001年底,全国有建制镇18090个,集镇23507个,村庄3458852个,全国村镇总人口9.89亿人。2001年,全国村镇建设投资总额达到3119.7亿元,比1989年增长295.9%;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4.59平方米,比1989年增长25.5%;全国村镇自来水受益人口4.59亿人,比1989年增长148%;全国通电村镇总数299.6万个,比1989年增长20.5%,所有的建制镇、97.78%的集镇、85.44%的村庄通了电;乡村铺装路面道路总长度达到264.1万公里,比1989年增长234%,农村道路硬化率达到88.7%。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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