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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也要先过环境影响评价这一关

admin 2002-10-31 来源:景观中国网
  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它使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跨出实质性的一步。   刚刚闭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
  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它使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跨出实质性的一步。

  刚刚闭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曲格平说,这部法的宗旨是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不良影响。在此前的相关条例中,法律只对单个建设项目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新的法律规定所有发展规划也要先过“环评”这一关。

  《环境影响评价法》共有5章38条,内容包括对各种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程序以及相应法律责任。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涉及了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活动,包括土地利用、区域、流域、海域的开发利用,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来源于1969年美国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其核心就是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要分析、评估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并采取能减少环境负面影响的措施。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采用了这项制度。近年来,英、美等发达国家将“环评”的对象从单个项目提升到政府规划和政策中。这样的“环评”被称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曲格平说,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始于上世纪70年代,实施对象仅限于单个项目,这次《环境影响评价法》把国民经济的主要规划都包括进去了,这意味着今后不管是大范围的发展规划还是具体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规定。

  为什么要对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曲格平解释说,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某些发展规划,相对于具体建设项目来说,对环境的影响更加巨大和持久。比如,新疆塔里木河流域和内蒙古、甘肃境内黑河流域上游的水资源开发和利用规划,由于只注重局部利益,造成了大范围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现在不得不采取措施纠正决策的过失。又如,沿长江的一个县城搬迁,将城址选在滑坡的山体上,后来造成重大损失。如果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种情况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制定对经济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防止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措施。

  全国人大环资委提前审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中有对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但在正式通过的文本中被取消了。

  曲格平告诉记者,我国的实践证明,政策特别是经济政策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我国生态环境的恶化,与实行不当政策有直接关系。远的不说,就说在改革初期,矿业发展中曾提出“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油水快流,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的政策,最后导致了全国性的乱采滥挖,使矿产资源造成巨大的毁坏和浪费,而且对生态环境也造成了严重污染和破坏。又如乡镇企业的遍地开花政策,在许多地区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国家从“八五”到“九五”期间不得不下大力关闭这类企业。从这些教训中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政策的失误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是难以估量和难以挽回的,对政策特别是对环境有直接影响的经济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非常必要的。所以人大在起草这部法律时把对政策的环境影响列了进去。

  “政策环评”在最终通过时被取消是因为在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征求国家有关部门意见的过程中,部分意见认为政策环评虽很必要,但目前我国缺乏政策评价的经验,应先行试点,待时机成熟时再做规定。

  曲格平最后动情地说,“政策对生态环境影响至关重要,希望各地能积极试点,大胆探索,尽快把对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列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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