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刘志峰:城市房屋拆迁要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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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9-19
来源:景观中国网
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说,去年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一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法规,各地要结合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要求,保证拆迁工作依法进行。
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说,去年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一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法规,各地要结合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要求,保证拆迁工作依法进行。
刘志峰在9月12日~13日召开的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座谈会上说,《条例》实施以来,各地结合推进城镇化,改善城市环境,加大了依法拆迁改造力度。据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拆迁工作统计,今年1至7月份,上述城市共拆除房屋总面积1,675万平方米,近80%是按《条例》进行拆迁的。其中北京市共拆迁45 万平方米,大约有70%是危旧房改造项目。通过房屋拆迁,实现城市土地和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居民居住水平,改善了居住环境,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完善了城市功能、促进了经济发展。
新《条例》实施以来,在房屋拆迁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些地方不顾当地经济实力,盲目大拆大建;有些地方不按规定擅自降低拆迁补偿标准;还有的地方违法违规强制拆迁。由此引发了大量的拆迁纠纷和群众上访,甚至在强制拆迁中发生流血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据建设部信访办统计,1~8月份受理来信共4820件(次),其中,涉及拆迁问题的占28%。上访1730批次,其中反映拆迁问题的占70%;在集体上访的123批次中,拆迁问题占83.7%。投诉、上访暴露的问题集中反映在长官意志强,法律意识薄,形象工程多,财政能力弱等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城市规划调整随意,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拆迁。有的城市换一届政府,调整一次规划,刚刚竣工不久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甚至有的房屋还处于在建过程就又面临拆迁,对此被拆迁人很难接受,意见很大。
——拆迁评估随意性大、政府干预多。有些评估机构经不住利益的诱惑,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或与拆迁人串通,做不实评估。有的城市拆迁评估搞独家经营,有的城市因政府公布的区位价、房屋重置价、装修补偿标准调整不及时,造成补偿标准背离市场价格。
——房屋拆除缺乏监管,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些拆迁人、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拆除施工不规范,特别是一些拆迁机构为追求非法利润,无视国家安全规定,把拆除房屋的任务转包给无资质的拆除机构,甚至直接委托给没有任何拆房经验的农民工进行施工,使房屋拆除施工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据建设部统计,今年1~7月份,全国因房屋拆除引发三级以上事故共5起,造成26人死亡,16人受伤。5起事故中有3起是由无拆除资质的私人承包的。
——主管部门越俎代庖,政府职能错位、越位。新《条例》取消了统一拆迁,并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委托进行拆迁,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拆迁主体不平等。但有些地区的政府职能部门法制观念淡薄,越俎代庖,直接参与拆迁,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突击发放拆迁许可证,人为造成拆迁矛盾。为了保证新旧《条例》平稳过渡,新《条例》出台后,建设部专门发文,明确要求各地在新《条例》实施前,不能完成拆迁补偿的,不应再核发拆迁许可证。但有些城市为了保证重点工程能够按照旧《条例》拆迁,赶在新《条例》实施前,突击颁发拆迁许可证,甚至有的城市在新《条例》实施前几天仍在发证,造成新《条例》实施近1年,还在用老《条例》实施拆迁。截止到今年7月底,全国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中尚有2个城市没有一个项目是按新《条例》实施拆迁的。
——房屋性质认定责任不清,引发大量纠纷。目前,拆迁中存在大量由住宅用房改为营业用房,但由于被拆迁人房屋权属登记意识不强,造成这些房屋虽然有合法营业执照、并按规定上缴各种税费,但因未变更使用性质,拆迁时只能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与营业用房市场可比价及被拆迁人的预期相差甚远,被拆迁人难以接受。有些城市在房屋所有人申请变更房屋使用性质时,相关职能部门相互推诿,致使房屋使用性质无法及时变更,拆迁引发纠纷。这一问题在许多城市都不同程度存在。
对此,刘志峰强调,今后各地要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执法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依法处理。
一要检查拆迁补偿是否按《条例》和地方法律法规进行补偿,是否有降低补偿标准和一个拆迁项目使用两种不同补偿标准的行为;二要检查拆迁行政审批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要件不全,安置方案不落实,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三要检查拆迁裁决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对不按规定程序裁决、错裁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四要检查强制拆迁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对违反程序擅自强制拆迁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给予处罚;五要检查拆迁管理工作人员有无玩忽职守、工作懈怠、态度蛮横的情况,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六要检查主管部门在价格评估中是否有违规行为,房地产评估机构是否与主管部门脱钩,有无同拆迁人互相串通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负有责任的估价师,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其注册资格。
据悉,关于拆迁中行政裁决、强制执行中如何与司法部门协调的问题,建设部将与最高人民法院一起调研,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
文/钟合
刘志峰在9月12日~13日召开的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座谈会上说,《条例》实施以来,各地结合推进城镇化,改善城市环境,加大了依法拆迁改造力度。据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拆迁工作统计,今年1至7月份,上述城市共拆除房屋总面积1,675万平方米,近80%是按《条例》进行拆迁的。其中北京市共拆迁45 万平方米,大约有70%是危旧房改造项目。通过房屋拆迁,实现城市土地和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居民居住水平,改善了居住环境,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完善了城市功能、促进了经济发展。
新《条例》实施以来,在房屋拆迁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些地方不顾当地经济实力,盲目大拆大建;有些地方不按规定擅自降低拆迁补偿标准;还有的地方违法违规强制拆迁。由此引发了大量的拆迁纠纷和群众上访,甚至在强制拆迁中发生流血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据建设部信访办统计,1~8月份受理来信共4820件(次),其中,涉及拆迁问题的占28%。上访1730批次,其中反映拆迁问题的占70%;在集体上访的123批次中,拆迁问题占83.7%。投诉、上访暴露的问题集中反映在长官意志强,法律意识薄,形象工程多,财政能力弱等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城市规划调整随意,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拆迁。有的城市换一届政府,调整一次规划,刚刚竣工不久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甚至有的房屋还处于在建过程就又面临拆迁,对此被拆迁人很难接受,意见很大。
——拆迁评估随意性大、政府干预多。有些评估机构经不住利益的诱惑,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或与拆迁人串通,做不实评估。有的城市拆迁评估搞独家经营,有的城市因政府公布的区位价、房屋重置价、装修补偿标准调整不及时,造成补偿标准背离市场价格。
——房屋拆除缺乏监管,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些拆迁人、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拆除施工不规范,特别是一些拆迁机构为追求非法利润,无视国家安全规定,把拆除房屋的任务转包给无资质的拆除机构,甚至直接委托给没有任何拆房经验的农民工进行施工,使房屋拆除施工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据建设部统计,今年1~7月份,全国因房屋拆除引发三级以上事故共5起,造成26人死亡,16人受伤。5起事故中有3起是由无拆除资质的私人承包的。
——主管部门越俎代庖,政府职能错位、越位。新《条例》取消了统一拆迁,并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委托进行拆迁,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拆迁主体不平等。但有些地区的政府职能部门法制观念淡薄,越俎代庖,直接参与拆迁,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突击发放拆迁许可证,人为造成拆迁矛盾。为了保证新旧《条例》平稳过渡,新《条例》出台后,建设部专门发文,明确要求各地在新《条例》实施前,不能完成拆迁补偿的,不应再核发拆迁许可证。但有些城市为了保证重点工程能够按照旧《条例》拆迁,赶在新《条例》实施前,突击颁发拆迁许可证,甚至有的城市在新《条例》实施前几天仍在发证,造成新《条例》实施近1年,还在用老《条例》实施拆迁。截止到今年7月底,全国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中尚有2个城市没有一个项目是按新《条例》实施拆迁的。
——房屋性质认定责任不清,引发大量纠纷。目前,拆迁中存在大量由住宅用房改为营业用房,但由于被拆迁人房屋权属登记意识不强,造成这些房屋虽然有合法营业执照、并按规定上缴各种税费,但因未变更使用性质,拆迁时只能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与营业用房市场可比价及被拆迁人的预期相差甚远,被拆迁人难以接受。有些城市在房屋所有人申请变更房屋使用性质时,相关职能部门相互推诿,致使房屋使用性质无法及时变更,拆迁引发纠纷。这一问题在许多城市都不同程度存在。
对此,刘志峰强调,今后各地要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执法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依法处理。
一要检查拆迁补偿是否按《条例》和地方法律法规进行补偿,是否有降低补偿标准和一个拆迁项目使用两种不同补偿标准的行为;二要检查拆迁行政审批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要件不全,安置方案不落实,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三要检查拆迁裁决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对不按规定程序裁决、错裁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四要检查强制拆迁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对违反程序擅自强制拆迁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给予处罚;五要检查拆迁管理工作人员有无玩忽职守、工作懈怠、态度蛮横的情况,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六要检查主管部门在价格评估中是否有违规行为,房地产评估机构是否与主管部门脱钩,有无同拆迁人互相串通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负有责任的估价师,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其注册资格。
据悉,关于拆迁中行政裁决、强制执行中如何与司法部门协调的问题,建设部将与最高人民法院一起调研,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
文/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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