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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建立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城建工作

admin 2002-01-06 来源:景观中国网
  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正在加速。城市化是指各种城市(包括小城镇)所组成的城市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发展极为重要。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层次之分,有的
  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正在加速。城市化是指各种城市(包括小城镇)所组成的城市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发展极为重要。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层次之分,有的是大区域的中心城市,有的是较小区域的中心城市。对中国来讲,省会所在地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对城市化和现代化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需要优先和大力发展,首先要把这类区域性中心城市建成现代化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把这类区域性中心城市建成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需要做各方面的工作,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是城建工作。因此,本文就建立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城建工作谈点看法。

  从现代化和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属性和功能来看,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城建标准至少应包括十个方面:

  快捷的交通;快速的通讯;良好的环境;方便的服务;合理的布局;有效的功能;鲜明的特色;深厚的潜力。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此外,它们必须要有应有的规模以及体现现代化与开放的原则。

  建设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需要大量的投资,即建设成本。如何看待和确定城建成本的大小?这个问题是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中经常发生的并且争执最多的问题。现在我国评价和审批城建成本主要采取投资成本法,即从投资额本身的大小来评价和审批城建费用。例如,市长根据交通需要提出某条路的费用为2个亿,但是有关部门往往会单从2个亿这个数额本身出发,即2个亿数额显得很大,而认为费用太高,要求压缩费用。实际上修这条路确实需要2个亿。结果是费用被压缩后修的路,根本达不到预定的功能和标准水平,使得交通问题无法根本解决,可能路刚修完没有多久,又需要重修。

  因此,评价和审批城建费用不能单从费用本身出发,而是应该从城建项目的功能及社会效益上评价费用高低。如果城建项目达到了预定的功能,城建费用再高也不能算高;如果城建项目获取了很大的社会效益,项目本身的费用再高也不算高。否则,若达不到预定的功能和社会效益很差,即就是再节约费用,也是属于浪费,属于费用太高。因此,在评价城建成本上应该把投资成本与项目功能及社会效益联系起来,也就是采取功能成本与效益成本法评价和审批城建成本。

  尤其是有的地方往往从城建费用在财政收入的比重上确定城建费用,认为某个城建项目费用占财政收入的比例太大而要求压缩建设费用,这是不对的。建设费用是由建设项目本身的功能及它所要达到的社会效益所决定的,为了其功能的发挥和其社会效益的获取,应该投多少,就必须投多少,不能因为费用高而压缩应有的投资费用。因此,目前评价和审批城建费用的投资成本法必须调整,应该从城建项目的功能及其社会效益上分析城建费用问题。

  所谓城建模式,就是指城建费用采用何种方法筹措的问题。在现实中有如下几种模式:

  第一,财政模式,即依靠财政投资推动城建。一般来说,任何级别的城市的城建都要靠本身财政的投资,这是对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凡是直接利用该城市功能的其他级别的财政,也要进行城建投资。例如,北京市城建不能光靠北京市财政,而是要靠中央财政支持,因为它具有首都的功能。再例如,长沙市城建就不能光靠长沙市财政,因为长沙市还有湖南省会的功能,省财政也需要投资。

  第二,资源模式,即政府通过对自己可控资源的变现而筹措城建资金。例如,政府可以利用土地资源及特许项目的垄断权力,换取城建资金。以资源换城建费用的原则是对的。

  第三,集资模式,即城建费用可以通过向直接受益单位或个人集资的方式获得,这种模式对某些社区城建项目的建设是非常有用的。当然,这种集资应在被集资者自身愿意的基础上进行,被集资者自身愿意就可以搞,因而不能一概否认集资搞城建的作法。

  第四,商业运作模式,即将那些可以作为商业运作的城建项目交给民间资本去投资,允许投资者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收益权,当收益权到期后,再将该城建项目作为公共产品来使用。商业运作模式在财政能力有限的条件下,是城建的一种有效模式。

  第五,举债模式,即政府可以通过向居民及银行借债的方式筹措城建资金。举债推动城建是对的,不能一概反对,关键是要举债适度,资金运用得当和高效作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关地方政府还可能通过发城建债券而筹措城建资金。

  以上五种模式,可以有效地协调地使用,即将它们配合使用,不要只采用某种模式而废弃别的模式,而且应形成一种合力,使各种模式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高效推动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城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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