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12种不良行为将受处罚
admin
2002-03-05
来源:景观中国网
建设部日前发出《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行为的通知》,确定对房地产业的12种不良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这些行为是:
1.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2.
建设部日前发出《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行为的通知》,确定对房地产业的12种不良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这些行为是:
1.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2.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拒不整改的;
5.按国家规定办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未委托监管的;
6.未经验收、备案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
7.有明示或暗示勘察、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的;
8.房屋销售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未予改正的;
9.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10.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11.违反合约拖欠工程款的;
12.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建设部规定对存在以上12种不良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通知》要求,凡是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这些行为是:
1.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2.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拒不整改的;
5.按国家规定办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未委托监管的;
6.未经验收、备案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
7.有明示或暗示勘察、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的;
8.房屋销售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未予改正的;
9.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10.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11.违反合约拖欠工程款的;
12.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建设部规定对存在以上12种不良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通知》要求,凡是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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