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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保护草原施行新规

admin 2011-12-05 来源:景观中国网
为大力打击草原违法行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大力打击草原违法行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违法征占用、开垦、破坏草原等现象日趋凸显,草原生态保护面临严峻形势,《条例》的施行对强化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利用管理有着重要意义。 
 

  新出台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基本草原的划定,强化了对基本草原的保护措施。其中明确,重要放牧场、打草场、用于畜牧业生产的草地、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草原科研基地等都属于基本草原范围。 
 

  《条例》禁止开垦基本草原、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擅自钻井提取工业用水、挖鱼塘、建造坟墓等破坏基本草原的行为。如对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处以每亩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且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草原的义务,有权参与保护基本草原的社会监督,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基本草原的违法行为。对于非禁止的在基本草原上进行的活动,《条例》要求必须依法办理相应的审核审批手续。 
 

  草原是内蒙古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治区畜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传承草原文明的重要物质载体。内蒙古自治区拥有天然草原面积13.2亿亩,占自治区国土面积的74%,可利用面积居全国首位。其中,基本草原面积为8.36亿亩,是重要的水源地、放牧场、动植物栖息地,是内蒙古草原的核心,也是内蒙古150多万户农牧民赖以生存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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