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目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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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3-20
来源:景观中国网
根据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2002年城市建设管理重点抓四方面工作:
一、以加快市场化进程为重点,全面推动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进一步打破市政公用行业的垄断经
根据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2002年城市建设管理重点抓四方面工作:
一、以加快市场化进程为重点,全面推动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进一步打破市政公用行业的垄断经营,按照“放开市场、平等竞争”的原则,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实行市场准入制度,鼓励采用特许经营、委托经营、发包经营等多种方式,推进运营管理的市场化。政府掌握设施的管理权和服务的监督权,将日常的设施养护和作业性的经营管理完全推向市场。
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市政、园林、环卫等事业单位,要在转制改制的基础上全面推行管养分离、管干分离,作业放开,发包竞争经营。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资产经营,采用多种方式,盘活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发挥城市资产的综合效益。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实施市场化。
立足于节约能源和改善城市环境,全面推进城市供热体制改革。争取国家尽快出台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政策,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改革单位统包的用热制度,停止福利供热,实施用热商品化、货币化,积极推行分户计量收费办法。在全国采暖地区全面启动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
二、以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建设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注重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生态型城市为目标,保持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治理城市水污染、垃圾污染、旧城改造,加强绿化、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广大居民居住环境方面的问题。要以“中国人居环境奖”为载体,全面推动城市的环境建设。
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积极推进城市节水、治污工作,加大城市节水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执行力度,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组织对《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力争在今年上报国务院。组织起草《城市污水及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国务院。研究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加强中水利用技术与设备的开发与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国家科技攻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政策、标准和技术示范研究”课题。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管理网络建设,完善水质监管体系。制定《城市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理指导意见》,突出以资源化带动减量化和处理无害化的原则,研究完善环卫技术标准体系,修订《城市容貌标准》全面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加强对“三河三湖”、三峡库区等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认真抓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组织对落实情况的检查。抓紧《城市绿化条例》的修改工作,制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制定并颁发《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等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合国土资源部制定《城市绿化用地管理办法》,严格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和保证城市绿化用地。督促设市城市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对《中国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行修改,对现有的国家园林城市进行复查,实施动态管理。启动国家重点公园和文明公园的工作。
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力度,以通畅、低污染、低能耗为目标,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行公共交通优先的城市交通政策,推进现代通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调度管理中的应用,积极促进城市交通组织和管理的现代化。
三、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为重点,加强城市建设行业的市场监管
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继续抓好整顿和规范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工作,加强对各地政府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清理整顿取得实效。研究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监管机制,研究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进一步加强城市燃气市场的清理工作,通过制定法规和标准规范,使燃气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配合国家西气东输工程建设,提出城市利用天然气规划建设的具体要求,作好城市天然气规划建设的指导工作。
加强和改进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作,以建立市政设施运行监管机制为目标,制定《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查养护技术规程》,规范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的市场行为。通过建立市政桥梁监管体系,实行市政桥梁强制性检查制度,确保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
加强对城市公园、游乐园、动物园和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伍建设,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管理城市。
四、以严格保护为重点,强化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
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开发利用和资源保护的关系,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破坏性开发建设的问题,使风景名胜资源得以永续利用。
组织制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分类管理标准》,提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分类保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提高资源保护的有效性。组织制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标准》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规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申报、论证、审查程序。
抓紧编制和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加强规划的规范性指导,严格规划审批程序。要求尚未编报总体规划的24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在2002年底以前全部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上报工作。重申未完成规划编制和规划未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一律不准进行项目建设。重新核定风景名胜区的核心保护区,强化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的保护和规划管理。
加强和改进风景资源保护工作。积极运用先进科技手段,争取国家立项,采用遥感技术加强对核心区的保护监测。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查处违规违章的破坏性建设。对风景名胜区设立的开发区、度假区要进行全面清理。研究建立风景名胜区命名动态管理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规行为导致风景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撤销该风景名胜区的命名。
风景名胜区管理要实行政企分开,管理机构要强化政府管理职能,以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为中心,集中抓好规划管理、生态保护、景区特许经营许可等工作,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统一管理。
一、以加快市场化进程为重点,全面推动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进一步打破市政公用行业的垄断经营,按照“放开市场、平等竞争”的原则,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实行市场准入制度,鼓励采用特许经营、委托经营、发包经营等多种方式,推进运营管理的市场化。政府掌握设施的管理权和服务的监督权,将日常的设施养护和作业性的经营管理完全推向市场。
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市政、园林、环卫等事业单位,要在转制改制的基础上全面推行管养分离、管干分离,作业放开,发包竞争经营。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资产经营,采用多种方式,盘活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发挥城市资产的综合效益。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实施市场化。
立足于节约能源和改善城市环境,全面推进城市供热体制改革。争取国家尽快出台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政策,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改革单位统包的用热制度,停止福利供热,实施用热商品化、货币化,积极推行分户计量收费办法。在全国采暖地区全面启动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
二、以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建设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注重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生态型城市为目标,保持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治理城市水污染、垃圾污染、旧城改造,加强绿化、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广大居民居住环境方面的问题。要以“中国人居环境奖”为载体,全面推动城市的环境建设。
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积极推进城市节水、治污工作,加大城市节水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执行力度,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组织对《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力争在今年上报国务院。组织起草《城市污水及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国务院。研究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加强中水利用技术与设备的开发与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国家科技攻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政策、标准和技术示范研究”课题。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管理网络建设,完善水质监管体系。制定《城市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理指导意见》,突出以资源化带动减量化和处理无害化的原则,研究完善环卫技术标准体系,修订《城市容貌标准》全面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加强对“三河三湖”、三峡库区等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认真抓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组织对落实情况的检查。抓紧《城市绿化条例》的修改工作,制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制定并颁发《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等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合国土资源部制定《城市绿化用地管理办法》,严格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和保证城市绿化用地。督促设市城市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对《中国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行修改,对现有的国家园林城市进行复查,实施动态管理。启动国家重点公园和文明公园的工作。
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力度,以通畅、低污染、低能耗为目标,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行公共交通优先的城市交通政策,推进现代通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调度管理中的应用,积极促进城市交通组织和管理的现代化。
三、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为重点,加强城市建设行业的市场监管
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继续抓好整顿和规范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工作,加强对各地政府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清理整顿取得实效。研究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监管机制,研究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进一步加强城市燃气市场的清理工作,通过制定法规和标准规范,使燃气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配合国家西气东输工程建设,提出城市利用天然气规划建设的具体要求,作好城市天然气规划建设的指导工作。
加强和改进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作,以建立市政设施运行监管机制为目标,制定《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查养护技术规程》,规范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的市场行为。通过建立市政桥梁监管体系,实行市政桥梁强制性检查制度,确保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
加强对城市公园、游乐园、动物园和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伍建设,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管理城市。
四、以严格保护为重点,强化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
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开发利用和资源保护的关系,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破坏性开发建设的问题,使风景名胜资源得以永续利用。
组织制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分类管理标准》,提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分类保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提高资源保护的有效性。组织制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标准》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规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申报、论证、审查程序。
抓紧编制和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加强规划的规范性指导,严格规划审批程序。要求尚未编报总体规划的24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在2002年底以前全部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上报工作。重申未完成规划编制和规划未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一律不准进行项目建设。重新核定风景名胜区的核心保护区,强化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的保护和规划管理。
加强和改进风景资源保护工作。积极运用先进科技手段,争取国家立项,采用遥感技术加强对核心区的保护监测。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查处违规违章的破坏性建设。对风景名胜区设立的开发区、度假区要进行全面清理。研究建立风景名胜区命名动态管理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规行为导致风景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撤销该风景名胜区的命名。
风景名胜区管理要实行政企分开,管理机构要强化政府管理职能,以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为中心,集中抓好规划管理、生态保护、景区特许经营许可等工作,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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