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重要标志性建筑设计方案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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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1
来源:景观中国网
山东省将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节能环保工作进行立法规范。日前,《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应当包含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修订草案同时对勘察设计业务发包与承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筑抗震设防设计专项审查等方面作出规范。
山东省将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节能环保工作进行立法规范。日前,《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应当包含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修订草案同时对勘察设计业务发包与承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筑抗震设防设计专项审查等方面作出规范。
办公建筑设计应含节能监测系统
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只有在勘察设计活动中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环保减排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才能确保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有效贯彻落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
为此,修订草案从三个方面,对节能环保问题作出了规范:一是明确了勘察设计的节能环保原则,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二是在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要求中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专篇,满足环境保护和节能的要求,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技术,提高环保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和建设成本。三是明确了勘察设计工作中的具体节能环保措施,规定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应当包含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城镇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同步设计;鼓励建筑与装饰装修同步设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住宅进行建筑与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施工。
重要标志性建筑物设计方案要公示
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勘察设计质量和勘察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落实《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净化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环境,使优秀的勘察设计方案能够脱颖而出,修订草案从四个方面对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作出了规范。
修订草案规定,一是禁止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再分包和转包行为。二是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主要依据;不得违反规定压低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三是规定民用住宅建设工程中的消防、供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等专业设计,不得分别发包,不得实行行业或者部门垄断。四是规定对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重大的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等。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不得施工
实践证明,通过施工图审查能够及时发现设计缺陷和安全隐患,特别是将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问题在工程施工之前发现并及时纠正,有效避免了质量事故发生和工程投资损失,成效十分显著。2009年,全省共审查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23347项,建筑面积总计1.48亿平方米,投资额总计1341.09亿元,共发现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345条次。
修订草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三个方面对施工图审查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一是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编制完成后的勘察、设计文件送具备相应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勘察文件未经审查通过或者无勘察文件依据的,设计企业不得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二是明确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同时规定了备案、报告制度。三是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应当对其审查质量负责。
建筑抗震设防设计要经专项审查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技术的发展,除了超限高层建筑外,建设工程项目中涌现出了许多造型不规则、结构类型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如文化中心、办公楼、客运站、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建筑,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等诸多问题。
因此,修订草案规定,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考虑到学校、幼儿园、医院的特殊性质,有必要设置较普通建筑更为严格的抗震设防审查程序,修订草案规定此类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办公建筑设计应含节能监测系统
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只有在勘察设计活动中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环保减排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才能确保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有效贯彻落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
为此,修订草案从三个方面,对节能环保问题作出了规范:一是明确了勘察设计的节能环保原则,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二是在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要求中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专篇,满足环境保护和节能的要求,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技术,提高环保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和建设成本。三是明确了勘察设计工作中的具体节能环保措施,规定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应当包含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城镇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同步设计;鼓励建筑与装饰装修同步设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住宅进行建筑与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施工。
重要标志性建筑物设计方案要公示
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勘察设计质量和勘察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落实《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净化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环境,使优秀的勘察设计方案能够脱颖而出,修订草案从四个方面对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作出了规范。
修订草案规定,一是禁止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再分包和转包行为。二是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主要依据;不得违反规定压低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三是规定民用住宅建设工程中的消防、供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等专业设计,不得分别发包,不得实行行业或者部门垄断。四是规定对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重大的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等。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不得施工
实践证明,通过施工图审查能够及时发现设计缺陷和安全隐患,特别是将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问题在工程施工之前发现并及时纠正,有效避免了质量事故发生和工程投资损失,成效十分显著。2009年,全省共审查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23347项,建筑面积总计1.48亿平方米,投资额总计1341.09亿元,共发现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345条次。
修订草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三个方面对施工图审查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一是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编制完成后的勘察、设计文件送具备相应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勘察文件未经审查通过或者无勘察文件依据的,设计企业不得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二是明确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同时规定了备案、报告制度。三是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应当对其审查质量负责。
建筑抗震设防设计要经专项审查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技术的发展,除了超限高层建筑外,建设工程项目中涌现出了许多造型不规则、结构类型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如文化中心、办公楼、客运站、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建筑,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等诸多问题。
因此,修订草案规定,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考虑到学校、幼儿园、医院的特殊性质,有必要设置较普通建筑更为严格的抗震设防审查程序,修订草案规定此类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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