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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城乡规划不能“朝令夕改”违建不制止要处分

admin 2010-07-28 来源:景观中国网
临时建设用着用着就成了“永久建设”;审定的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施工过程中被随意修改;交房后才发现,小区里原先规划的停车泊位少了、绿地少了,建筑密度也跟原先的用地规划不一样了。像这样的乱象,在现在规划、建设中很常见。
  临时建设用着用着就成了“永久建设”;审定的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施工过程中被随意修改;交房后才发现,小区里原先规划的停车泊位少了、绿地少了,建筑密度也跟原先的用地规划不一样了。像这样的乱象,在现在规划、建设中很常见。

  27日上午,《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一审。草案对城乡规划的修编程序进行严格界定,防止规划“朝令夕改”,同时还对违建处罚作出规定。

  工程设计方案不能随意修改

  草案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在对草案初步审查报告中建议要增强城乡规划的严肃性,要严格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变更程序。明确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变更申请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调整的必要性和变更性进行论证,并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同时要,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扩大公众参与。

  临时建设使用期不得超两年

  草案还规定,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登记。临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其它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另外,草案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性质、建设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必须依法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发现违建不制止的将被处分

  草案还明确,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按时报告或者移交相应行政执法机关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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