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诺亚方舟”挡不住城建巨浪?
主体工程计划图,标有“跨植物园节点”字样
鹅毛大雪仍然未阻挡住“高飘”高架桥工程进展的“脚步”
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哈尔滨市决定建设高架桥跨越由《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保护的森林植物园。
4月13日,哈尔滨市发出大雪红色预警。大雪中,哈尔滨“高飘”大跨度跨越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的高架桥工程仍在紧张施工中。当地官员称,这是“以路带绿,交通与环境兼顾并重的发展之举,将保护植物园整体性”。
然而,此举却引起了黑龙江省内外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有人惊呼:“天然的‘都市绿肺’即将‘废’了!”更有不少社会群众强烈呼吁“保护哈尔滨的‘天然氧吧’”。
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始建于1958年,1992年经国家林业部批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园内建有15个植物专类园区,引种、保存、保护植物1500余种,是我国被国际植物园组织列入具有国际植物园使命的10个植物园之一,也是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基地、东北地区珍稀植物保护基地,同时还是我国目前唯一地处大城市市区的国家级森林植物园。
为了保护这个“城市绿洲”,2003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其中第11条规定“不得在植物园内新建城市公用设施”。
据此,黑龙江省林业厅对城市拓路方案坚持意见:或地下隧道通过,或绕行通过省森林植物园,或缓建。
然而,法律的“诺亚方舟”似乎没能挡住城建的巨浪。
一桥飞跃南北 直接危及3660棵珍稀濒危植物
“哈尔滨建设高架桥穿越植物园要慎重!”王文采、蒋有绪、匡廷云、洪德元、金鉴明5名分别来自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的院士闻讯后深感担忧,联名呼吁:我国最具有代表性的东北寒温带森林植物园保存着多种珍稀濒危植物,一旦遭到破坏是不可修复的,而植物园内建设高架桥势必破坏植物园的整体功能。市政公益工程可供选择的线路应该不止一条。即使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也必须保护好植物园,这是对历史负责。
“未经专家论证,野蛮施工,哈尔滨有关领导应出面坚决制止。”中国科学院院士、植物分类学家王文采说。
“高架桥横跨植物园,50年之后将是哈尔滨市政建设的一个最大败笔!”东北林业大学生态教研室一位教授忧心忡忡地说,显而易见,桥上穿梭的车辆产生的尾气污染将覆盖植物园珍稀濒危植物;汽车的轰鸣声将淹没鸟鸣声;司乘人员和行人随手丢弃的烟头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植物园的珍稀濒危植物、小动物们将面临“祸从天降”的风险。
一桥飞架植物园南北,将直接危害5类1686株国家三级保护植物,涉及红松、樟子松、水曲柳等29种3660棵珍稀濒危树种;直接危及红瑞木、接骨木、金银忍冬等灌木树种3382株。据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总工程师李长海介绍,植物园内有3棵兴安松,是他1985年运用克隆技术从内蒙古自治区嫁接引进的国家濒危保护植物。而我国自然分布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兴安松目前也仅存4棵,是濒临灭绝的珍稀物种,其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
生态与发展之争 植物园将遭受“灭顶之灾”
根据哈尔滨市建设部门的整体规划图纸显示:横跨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的高架桥,主桥9跨长434米,桥宽34米,约占植物园1.2公顷林地。
业内人士认为,这将导致全市每年至少多出438吨二氧化碳,减少319.74吨氧气,植物园的生态圈也将被打破。
事实上,植物园的生态圈并不是第一次遭破坏:2000年,哈尔滨市为了拓宽哈平路,侵占了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内“植物地理区”的1.46公顷林地,砍伐树龄超过40年的珍稀濒危树木531棵;时至2005年,植物园紧邻哈平道路一侧幸存的300多株珍贵树木全部死亡———虽然是局部性打破了生态平衡,但仍然遭到了大自然的无情惩罚。
“拓宽哈平路”殃及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后,2001年6月,哈尔滨市再次出台《保健路(哈平路———大庆路段)拓宽改造工程方案》,拟采用高架桥跨越植物园方案和沿植物园墙外绕行方案。
当年9月6日,黑龙江省林业厅召集省内外林业专家进行专家论证。哈尔滨交通与环保方面的专家几乎都举双手赞成建设高架桥穿越植物园的“高飘”方案;而来自北京、上海、广州的专家则一致否决拿“都市绿肺”开刀的方案。
地方早有立法 不得在植物园内新建城市公用设施
为了避免植物园再次遭到厄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在2003年提出了一份《关于以立法的形式保护省森林植物园的建议》提案,并送到了时任省长的张左己的案头。张左己作出重要批示:“森林植物园和太阳岛是哈尔滨市人的命根子,要世世代代保护好,决不允许破坏。”
同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保护条例规定,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植物园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破坏植物园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植物园的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省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植物园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政府对植物园负有保护责任。
保护条例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少植物园面积或者改变林地用途。不得在植物园内新建城市公用设施。植物园内不得建设与植物园建设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建筑物和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当拆除。
据了解,《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是建国以来全国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植物园的资源进行保护。它标志着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将在法律的有效保护下依法开展植物保护、科学研究等工作,标志着植物园的植物从此有了“护身符”,更标志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护生态环境”等理念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保护条例还规定,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在植物园设立派出机构“植物园公安分局”,重点负责植物园内植物资源和财产安全,维护园区治安,依法查处破坏植物园的违法行为。
省林业厅反对无效 城市拓路工程未走法定程序
记者了解到,在2003年8月11日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省人大农林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桂香就《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管理条例(草案)》做立法说明时强调了一个问题:鉴于植物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在今后处理城市建设和植物园保护的关系上,应当本着生态优先的原则。已建的城市公用设施需要维修、改造时,有关单位应当事先向植物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然而,在《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管理条例》生效7年后,这个曾被重点强调的问题似乎被“忽略”了:
2009年10月21日,哈尔滨市建委向黑龙江省林业厅提出在植物园建高架桥,省林业厅认为不妥,于12月8日分别向省委书记和省长汇报;
12月19日,省委决定请专家论证后与林业厅商定;
2010年1月15日,哈尔滨市提出土地补偿意见,16日省领导否定土地补偿意见;
1月30日,省政府专题会议议定:原则同意哈尔滨市实施打通保健路工程,道路穿过植物园的具体方案,由省林业厅与哈尔滨市共同商定,总的原则是对森林景观和环境的影响要降到最低;
2月26日,哈尔滨市建委致函省林业厅,要求明确占地补偿意见;
3月19日和25日,哈尔滨市建委两次到省建设厅协商,建设厅两次答复:“地下隧道通过”;
4月2日,省林业厅向黑龙江省人大报告此事并提出建议:哈市保健路打通工程经过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方法:或地下隧道通过,或绕行,或缓建。
而实际上,在黑龙江省林业厅草拟给省人大报告时,哈尔滨市的保健路打通工程已全面开工。从工程进度表上看,有关植物园高架桥的准备工程已于3月31日开始,保健路打通全部工程将于10月15日至20日竣工验收。
也就是说,哈尔滨保健路打通工程没有时间走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