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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保新规 生态功能定位项目去留

admin 2009-05-15 来源:景观中国网
  河北省近日出台《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全省不同区域内禁止和限制建设项目做出要求,提出了不同区域内禁止和限制建设的项目类别。    河北省环保厅新闻发言

  河北省近日出台《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全省不同区域内禁止和限制建设项目做出要求,提出了不同区域内禁止和限制建设的项目类别。

  河北省环保厅新闻发言人杨智明说,此举将一改以往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亡羊补牢”的局面,从源头上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在全国属首创。

    形势依然严峻出台环保新规

    杨智明说,近年来,河北省在推进节能减排、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上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经济结构不合理、资源约束加剧等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依然突出,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增长仍然过快,产业结构重型化格局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河北省出台“意见”。“意见”以促进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为目的,客观分析了河北的经济发展趋势和面临的环境压力,明确了分区和统筹规划。同时,“意见”以河北省生态功能区划为依据,结合地方主导产业发展基础,合理布局,综合谋划,从而推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杨智明说,“意见”强化严格管理,建章立制,各负其责,协调联动,抓好落实,以确保河北省“十一五”规划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实现。

    防止盲目建设遏制“两高一资”行业增长

    “意见”对河北省不同区域内禁止和限制建设项目提出了明确、详细、严格的要求,提出不同区域内禁止和限制建设的项目类别。

    “意见”要求,严格各类环境敏感区管理。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特征敏感区的建设项目管理,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和超过国家及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坚决退出,确保环境安全。

    强化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在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与文物保护及修复无关的项目。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禁止建设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和整体布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禁止在历史文化名城建成区内建设造纸、原油、焦化等污染严重的项目。

    严格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管理。城市规划区(非工业区)边界外两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1公里和居民聚集区卫生及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设污染型工业项目,已建成的要建立逐步退出机制。铁路、公路干道两旁按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建设。

    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建设项目。严格控制产业政策名录中禁止和限制类项目、不符合国家准入条件项目和列入国家高污染名录的建设项目;除国家审批的项目、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和国家鼓励的“等量替代”、“上大压小”项目外,对各设区市、县(市、区)高于本地GDP能耗水平的高耗能行业项目一律不批。

    实行建设项目区域总量控制。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的设区市、县(市、区),下年度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高于当地GDP能耗水平的项目和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一律不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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