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青海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刍议
加强和完善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青海的生态法律法规建设,必须注重科学性、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地方性的资源法规和政府规章更要求具体、务实、可行,立法的内容应当符合青海的省情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
抓住立法重点,提升立法质量。一要着重制定和完善青海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条例,突出“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的法规和制度建设。例如,《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法》、《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实施细则》、《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条例》、《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三江源地区国家重点公益林建设办法》、《三江源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管理办法》。二要在已经出台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基础上,由省人大尽快制定生态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细则,以明确政府、地方和居民在推进生态建设中的责任和义务,规定生态建设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以及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责任;确立青海省与周边西藏、新疆、甘肃等省区的法律协调机制。
建立与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环境和资源的归属、利用、流转、管理关系以及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都需要以民事法律手段予以调整。因此,应增强民法与环境法的亲和性,增加环境民事赔偿的立法内容,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损害集团诉讼;通过民法理论的创新和变革使之对与生态和环境相关的理论问题更具包容性。
建立完备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增强环境行政执法的“刚性”,形成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者互补的多重防线;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定罚款上限和罚款数额的比例;提高排污收费标准,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行政强制权(如停产、停业、停排、查封、扣押、没收等),让违法企业对其污染行为“埋”不起单,真正体现“谁污染、谁负责”的环境法原则。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理清管理权限,协调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关系,形成统一、权威的执法队伍,使生态保护法治化成本最小化。
构建青海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国家应采用征收生态补偿费、税等方法,建立生态补偿基金,以支持和保证青海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的转变;由中央立法机关制定统一的《青藏高原生态补偿法》,对生态补偿的对象、范围、标准、形式以及生态补偿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做出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联合协作,加大对农牧产业结构调整的扶持力度,构建全方位的补偿途径、多样化的补偿方式,最终建立一个生态效益“有偿使用、全民受益、政府统筹、社会投入”的生态补偿机制。例如,建立地区间横向补偿方式,“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补偿方式等。
完善生态保护法律实施机制
执法是实现生态保护法治化的关键。因此,要努力完善生态保护法律实施机制,稳步推进生态保护的综合行政执法。
提高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制观念和公民的法治意识。如在各级各类学校开设相应的环保教育课;利用各种节日进行环保宣传活动,提高普法实效;提高执法者的思想素质,增强执法者的业务工作能力。
理顺管理机制,保障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一是积极整合生态保护的行政执法机构,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二是协调并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做到职责分明、信息共享。三是充实执法机构,把各级行政执法队伍纳入国家行政编制,赋予其独立执法的职权,并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使他们敢于执法,勇于执法、正确执法。四是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增加执法公开性和透明度。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例如,从法律上确立公众参与生态保护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及时为公众提供各类执法和行政信息,以便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利于公众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完善生态保护的司法机制。一是扩大诉讼主体范围。二是大力推广代表人诉讼制度。三是改进诉讼费预付方式,适当减免环境诉讼原告的预付诉讼费用,对原告确有困难无法全部预交的,可令其先预交一部分诉讼费用甚至不预付,以保证其不致因负担诉讼费用显有困难而放弃对权利的保护。
提高执法监管效能,加大执法力度。一要加强生态保护执法监督的基础建设,根据“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以生态和环境保护为依托的执法网络。二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的管辖、决定、送达、执行等各项制度;建立违法案件的举报制度,对人民群众的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建立重大行政案件的逐级上报制度,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大案要案进行重点督查督办;为了加大执法力度,行政执法应坚持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打击行动,形成工商、公安、海关、监察、环保等部门的合力,形成跨州行政区、相互联动的执法机制,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