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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将实施

admin 2007-12-10 来源:景观中国网
  2008年1月1日,现行城市规划法将被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所替代,从“城市”到“城乡”的一字之差,不仅反映出我国城市化进程全面铺开,立法机构更加注重法律实践
  2008年1月1日,现行城市规划法将被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所替代,从“城市”到“城乡”的一字之差,不仅反映出我国城市化进程全面铺开,立法机构更加注重法律实践等问题,更标明我国正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八大新意规范乡村规划
  相关数据显示,到2006年年底,我国的城镇人口已从上世纪80年代初的1.7亿人增长到了5.77亿人口,城镇化水平也从不到18%增长到近44%。但此过程中涉及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却一成不变。在一些城市发展中,虽然不少村镇已转变为建制镇,但城市规划法和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始终处于并行局面,法律衔接难以协调。同时,由于“一法一条例”中对于规划修编并无明确细致的规定,从某种角度上弱化了规划的法治权威性,使得地方规划变更频繁。特别是对乡村规划的管理非常薄弱,现有一些规划甚至无法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情况严重。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增强法律的权威性,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即将施行的城乡规划法从八个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升级。一是将城市改为城乡,扩大规划的法律外延;二是将所编制的各类规划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编制主体及责任;三是严格编制及审批程序,用法律限制修编行为;四是明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避免与其他规划发生冲突;五是明确规划同相关法律之间的权利外延;六是重新定义‘一书两证’的审核界定,在乡村一级简化审批手续;七是明确政府监督权利,为规划督察提供法律保障;八是严格规定法律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规划监督被立法完善
  在即将施行的城乡规划法中,第五章对规划监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增强了法律实施的刚性。在监督检查方面,城乡规划法在53条至57条中分别从两个层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同级政府之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力纠正其他部门的规划违法行为;上级政府有权且有责任纠正下级政府的规划违法行为。

  修编程序日趋严格
  在城乡规划法中,对于规划的修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全国督察体系酝酿当中
  从“城市”到“城乡”,一字之差,不仅体现在强调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方面,由于“乡镇”这一概念的纳入,规划督察正面临着工作量激增的挑战。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目前部派规划督察员仅在18个城市展开试点,但建设部负责规划监督的城市为87个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城乡规划法强调了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职能后,规划督察工作在这些城市全面展开已经是可预见的结果。届时,由建设部负责监督经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城市的督察,由各地方负责各自范围内的规划督察,形成层层监督,应该是一个比较理想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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