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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城市才宜居

admin 2007-06-07 来源:景观中国网
  城镇化进程,使我国的城市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同时,城市的状况也呈现出千差万别的局面。人们期望城市更加舒适宜人,可到底什么样的城市才符合大家的期望?   近日,建设部的
  城镇化进程,使我国的城市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同时,城市的状况也呈现出千差万别的局面。人们期望城市更加舒适宜人,可到底什么样的城市才符合大家的期望? 

  近日,建设部的一项名为《宜居城市科学评价标准》的科研成果向社会公布了,虽然这还不是国家的正式标准,但正如建设部科技司组织的验收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所说,《标准》可操作性强,对于指导全国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的科学指导价值和实用价值。这意味着我国判别“宜居城市”有了可依据的导向性标准,人们今后可以根据这个标准,来衡量什么样的城市才适合居住。 

  从“宜居”到“宜居城市” 

  2005年1月,“宜居城市”概念首次出现在中央政府文件中,国务院在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中将“宜居城市”列入北京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要求“要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宜居城市”。因此也可以认为,“宜居城市”,作为一个标识城市质量状态和理想境界的新的城市科学概念此时正式诞生。同年7月,曾培炎副总理在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上要求,“要把宜居城市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宜居城市从而上升为中央政府对地方城市工作的普遍要求,成为新世纪的城市发展的理想。 

  “宜居”就是适宜人类居住,在“宜居城市”概念出现之前,“宜居”就已经成为人们对居住区的追求目标。 

  联合国从1989年开始面向世界各国城市设立“人居环境奖”、“人居环境范例奖”,每年对改善人居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城市进行表彰。我国的唐山市、威海市、杭州市、包头市、烟台市、厦门市、扬州市都曾获此殊荣。人居环境奖,反映了国际上这一时期对“宜居”的理解和看法。 

  至1996年,联合国人居中心在伊斯坦布尔召开联合国第二届人类居住区大会,会议通过的“人居议程”中提出了“适宜居住的人类住区”,并认为“宜居性是指空间、社会和环境的特点和质量”,这个解释所包含的内容,比“人居环境奖”要丰富得多。“人居议程”所谓的“空间质量”,是指城市布局及其美感、土地使用方式、人口和建筑密度、公共设施等;而“社会质量”突出的是公平问题,认为所有人均应享受所居住区的各种权益,包括住房、基础设施及其服务、食物、水、空气、教育、医疗等等;“环境质量”则强调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利用先进技术,使城镇生态系统得到尊重和延续,保护大自然的质量。 

  国际上对“宜居性”的阐述既如此,国内对此的看法又如何?两院院士、清华大学的吴良镛教授在《人居环境科学导论》一书中提出了中国式的“人居环境理论”,他根据城乡建设的实际,认为解决人居环境须遵循五项原则,即生态原则、经济原则、科技原则、社会原则、文化原则。五原则中生态原则为首要原则,强调正视生态困境,提高生态意识。其他原则强调的则是:人居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增强发展科技推动人居环境建设,关怀普通民众重视社会发展整体利益,科技追求要与艺术创造相结合。 

  国内外对宜居或人居环境的阐释,反映出追求理想居住区已成为一股潮流,这是社会发展的表现。而将整个城市建设成“宜居城市”,把“宜居城市”作为城市发展目标,则展现了我国政府的宽广胸怀和视野,体现了国家对城市工作的关注,对城市居民的关怀。 

  “宜居城市”的标准 

  自2005年7月曾培炎副总理要求“要把宜居城市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之后,至次年4月,我国已有100多个城市将“宜居城市”列为发展目标。但当时尚没有一个评估“宜居”的标准,如果不及时进行这方面的研究,各城市的“宜居城市”的目标,将无法具体落实,最终必然成为一句口号。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秘书长顾文选如是说。 

  2006年4月,建设部将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申报的“宜居城市科学评价指标体系研究”项目正式立项,列为该年度软科学科技计划项目。建设部核准的“立项理由”中指出,城市这个人工体系如何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如何形成“生产发展、生活方便、生态优良”的人居环境,不仅有建设指导思想方面的问题,也有具体的一系列经济技术标准问题。开展该项研究,把宜居城市理论转化为城市工作者可运用、易操作的原则和方法,可以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为城市工作提供科学指导。 

  据主持该项研究的罗亚蒙介绍,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等单位在建设部立项前就已开展了“宜居城市”的研究,立项后更是认真调研,反复讨论和征求各方意见,其成果《宜居城市科学评价标准》是该项研究的成果之一,于2007年4月19日通过了建设部科技司组织的评审验收。 

  《宜居城市科学评价标准》从六大方面对城市是否宜居进行评价,包括社会文明度、经济富裕度、环境优美度、资源承载度、生活便宜度、公共安全度。每一方面之下包含若干具体内容和相应得分,如“社会文明度”下包括政治文明、社会和谐、社区文明和公众参与四项;“环境优美度”包括生态环境、气候环境、人文环境、城市景观,其中“人文环境”又细化为:文化遗产与保护、城市特色和可意向性、古今建筑协调、建筑与环境协调等。《标准》实行百分制,宜居指数即累计得分大于或等于80分且没有否定条件的城市,为“宜居城市”。 

  所谓“否定条件”,是《标准》在六大方面之外设定的特别标准,共包括四项:社会矛盾突出,刑事发案率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基尼系数大于0.6导致社会贫富两极严重分化的;近三年曾被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为年度十大污染城市的;区域淡水资源严重缺乏或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的。《标准》规定,各城市不论得分多少,如果有任何一项否定条件,即非“宜居城市”,只能列入“较宜居城市”或“宜居预警城市”。 

  通过具体化和量化反映城市的质量状态,使“宜居城市”成为可以评估的事物,这对于各地方政府的工作,以及城市居民的监督,都具有较高的科学指导价值和实用价值,意义极大。换言之,“宜居城市”不再只是一个理想,一个口号,一个概念,而是可行、可知、可感的具体事物。这是我国城市发展史上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章。 

  判别某一个城市是否为“宜居城市”并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使每一个城市都成为“宜居城市”,成为城市居民的乐园。因此,不符合“宜居”标准的城市应努力“达标”,符合“宜居”标准的城市,要根据情况“锦上添花”。总之,让我们的城市不仅符合我们制定的客观标准,更要符合人们心中的“宜居”标准。本报记者 薛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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