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市区道路景观规划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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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9
来源:景观中国网
记者27日从福州市道路沿线景观整治改造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福州市于11月24日正式出台了《福州市市区道路景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以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
记者27日从福州市道路沿线景观整治改造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福州市于11月24日正式出台了《福州市市区道路景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以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综合功能,美化市容市貌。
不符合景观规划的建筑物要逐步整改或拆除
《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符合道路景观规划,在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中明确街景和立面方案,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方案进行建设,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与周围景观协调。本规定实施前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符合景观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应当逐步整改或者拆除。
沿街建筑立面设计应统一考虑室外空调机位置、阳台的设计形式、屋顶造型、夜间泛光照明等,在适当位置考虑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设置。空调外机应统一按照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进行安装。不得在沿街建筑立面上擅自附加任何形式的雨蓬和遮阳设施。沿市区主干道和重要景观区域的阳台应统一按照规划设计予以封闭,不得设置有碍景观的防盗网。
一些区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根据《规定》,在市区主、次干道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市或区户外灯光、广告建设管理机构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风格及立面的完整性,不得影响其造型、使用功能与安全;不得超过城市规划中特殊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不得影响建筑物疏散出口及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采光、通风及市容;应与电力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与有线电视、通讯等导线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生活。
根据《规定》,在下列区域或者位置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住宅楼、危房、综合性建筑的住宅部分、建筑物的玻璃幕墙;交通标志、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路灯杆、电力杆等道路附属设施;立交桥、人行过街桥等各种桥梁;建筑物商场门框、门柱及首层通透玻璃上;建筑物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其他禁止设置的区域。在道路交叉口或交通繁忙地段不得设置电子显示牌(屏)。
建设项目永久性围墙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临时性施工围墙可发布自身广告,但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立即拆除。 园林绿地内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在下列区域或者位置不得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涉及国家机关集中办公场所的区域和路段;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设施用地范围内;三环路以内指路牌、地名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阅报栏、宣传栏发布商业性广告,特殊情况确需发布的,应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广告版面不得超过栏牌全部面积的三分之一。公益广告纳入统一规划管理。在市区规划预留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位置,空置的户外广告应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版面。
8个区域将设灯光夜景设施
按照《规定》,福州市将在8个区域或者位置设置灯光夜景设施:五一路、五四路、六一路、华林路、湖东路、八一七路;三山两塔、五一广场;三坊七巷、朱紫坊等历史文化风貌区;园林景区、江景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大型公共场所;大型桥梁、高架路等市政设施;主次干道沿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的招牌、橱窗、户外广告及其他装饰物;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记者 程仁山 冯桦 通讯员 高羚)
不符合景观规划的建筑物要逐步整改或拆除
《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符合道路景观规划,在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中明确街景和立面方案,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方案进行建设,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与周围景观协调。本规定实施前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符合景观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应当逐步整改或者拆除。
沿街建筑立面设计应统一考虑室外空调机位置、阳台的设计形式、屋顶造型、夜间泛光照明等,在适当位置考虑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设置。空调外机应统一按照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进行安装。不得在沿街建筑立面上擅自附加任何形式的雨蓬和遮阳设施。沿市区主干道和重要景观区域的阳台应统一按照规划设计予以封闭,不得设置有碍景观的防盗网。
一些区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根据《规定》,在市区主、次干道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市或区户外灯光、广告建设管理机构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风格及立面的完整性,不得影响其造型、使用功能与安全;不得超过城市规划中特殊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不得影响建筑物疏散出口及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采光、通风及市容;应与电力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与有线电视、通讯等导线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生活。
根据《规定》,在下列区域或者位置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住宅楼、危房、综合性建筑的住宅部分、建筑物的玻璃幕墙;交通标志、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路灯杆、电力杆等道路附属设施;立交桥、人行过街桥等各种桥梁;建筑物商场门框、门柱及首层通透玻璃上;建筑物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其他禁止设置的区域。在道路交叉口或交通繁忙地段不得设置电子显示牌(屏)。
建设项目永久性围墙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临时性施工围墙可发布自身广告,但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立即拆除。 园林绿地内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在下列区域或者位置不得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涉及国家机关集中办公场所的区域和路段;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设施用地范围内;三环路以内指路牌、地名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阅报栏、宣传栏发布商业性广告,特殊情况确需发布的,应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广告版面不得超过栏牌全部面积的三分之一。公益广告纳入统一规划管理。在市区规划预留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位置,空置的户外广告应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版面。
8个区域将设灯光夜景设施
按照《规定》,福州市将在8个区域或者位置设置灯光夜景设施:五一路、五四路、六一路、华林路、湖东路、八一七路;三山两塔、五一广场;三坊七巷、朱紫坊等历史文化风貌区;园林景区、江景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大型公共场所;大型桥梁、高架路等市政设施;主次干道沿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的招牌、橱窗、户外广告及其他装饰物;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记者 程仁山 冯桦 通讯员 高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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