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规划应以城市为中心
admin
2006-02-24
来源:景观中国网
新农村建设,必然也必须是一个“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的过程、一个“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过程,是一个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使农村地区更加自觉有效地接受辐
新农村建设,必然也必须是一个“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的过程、一个“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过程,是一个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使农村地区更加自觉有效地接受辐射的过程。
2006年2月21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而最近一个时期,各级政府都在制定“十一五”规划,包含其中的新农村建设规划也应该正在制定之中。应当说,新农村建设必须规划先行已经是人们的共识,但是,应该先行的新农村建设规划究竟是什么样的规划,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就范围而言,新农村建设规划应当是一个以城市为中心的区域发展规划。从我国现阶段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情况看,新农村建设不可能是农村地区自身的建设,也不可能每一个乡村独立进行,它只能是一个个一定范围的区域经济和社会建设。而这样的区域只能是以城市为中心的区域,而不可能以农村为中心。这应是不言而喻的。
新农村建设,必然也必须是一个“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的过程、一个“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过程,是一个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使农村地区更加自觉有效地接受辐射的过程。这是由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是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任务所规定的,也是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所决定的,是由市场化、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
因此,新农村建设规划,作为各级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它必然要求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在建设新农村中的事权和财权,职责分工明确,并具有较强的层次感和针对性。在各级政府中,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需要制定和实施包含在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新农村建设规划,它们给自己确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任务,作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者,主要应当是,从宏观上对新农村建设指引方向、提供支持、调控实施过程,并以财政、信贷、税收等经济手段和人才政策给予实际的支持。
同时,作为全国性、全省性或者跨省区的区域(空间)规划,中央和省级政府必须在重要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直接承担责任,特别是跨行政区的公共工程项目、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评价与保护、重大项目的资金技术援助等,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应当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干预。再有,国家应当建立健全必要的区域规划和实施的法律保障体系,其中应尽快制定实施《区域规划法》,并应设立专门的区域规划管理机构,指导、推动和调控规划的实施。
从中国实际出发,作为政府推动型的新农村建设,就中国大多数农村地区而言,在中央、省级、地市级、县级和乡镇五级政府中,县级政府应该在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发挥关键和核心作用。这是因为:
第一,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形成合理的布局,这就需要在一定的制高点上形成较为宏观的视野;需要在资源配置和调控上,有一个张弛有度的权力中心。就此需要而言,乡镇太近,不可能具有宏观的视野,力量也太弱,不具有调控的能力;地市级相对过于宏观,有鞭长莫及之虞。相比之下,县级机构最为合适,可以克服地市级机构和乡镇机构的不足,可以解决新农村建设中各种问题,并且把问题解决到位。
第二,中国行政区划的历史和现实表明,迄今为止,我国地方机构上承担着这一使命的,一直就是县级机构,而不是其它。事实上,在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中,早已经形成了“县域经济”,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不发达地区,先进和落后的基本分野就在于有没有一个比较发达的县域经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着力发展县城和在建制的重点镇,着眼兴县富民,增强县级管理能力,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显然,新农村建设规划中,最重要的就应当是一个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毫无疑问,不管是哪一级政府所制定和实施的新农村建设规划,都必须把发挥城市的带动和辐射作用作为一个关键环节,指引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承担起支持周边农村地区新农村建设的任务。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那么,按照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城市政府就应当把城市规划区的范围扩大到至少行政区划内的全部农村地区。城市政府必须自觉认识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就是为自己服务,必须尽最大努力。
再有,城市对新农村建设的推动应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比如说北京市,其辐射和带动的范围不仅包括本市郊区,还包括河北省乃至其他一些地方的农村地区,那么,北京市政府应当有一个新农村建设规划,这个规划必须是与京津冀三省市共同制定和实施的整个京津冀区域的新农村建设规划相衔接。
2006年2月21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而最近一个时期,各级政府都在制定“十一五”规划,包含其中的新农村建设规划也应该正在制定之中。应当说,新农村建设必须规划先行已经是人们的共识,但是,应该先行的新农村建设规划究竟是什么样的规划,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就范围而言,新农村建设规划应当是一个以城市为中心的区域发展规划。从我国现阶段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情况看,新农村建设不可能是农村地区自身的建设,也不可能每一个乡村独立进行,它只能是一个个一定范围的区域经济和社会建设。而这样的区域只能是以城市为中心的区域,而不可能以农村为中心。这应是不言而喻的。
新农村建设,必然也必须是一个“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的过程、一个“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过程,是一个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使农村地区更加自觉有效地接受辐射的过程。这是由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是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任务所规定的,也是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所决定的,是由市场化、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
因此,新农村建设规划,作为各级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它必然要求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在建设新农村中的事权和财权,职责分工明确,并具有较强的层次感和针对性。在各级政府中,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需要制定和实施包含在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新农村建设规划,它们给自己确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任务,作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者,主要应当是,从宏观上对新农村建设指引方向、提供支持、调控实施过程,并以财政、信贷、税收等经济手段和人才政策给予实际的支持。
同时,作为全国性、全省性或者跨省区的区域(空间)规划,中央和省级政府必须在重要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直接承担责任,特别是跨行政区的公共工程项目、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评价与保护、重大项目的资金技术援助等,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应当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干预。再有,国家应当建立健全必要的区域规划和实施的法律保障体系,其中应尽快制定实施《区域规划法》,并应设立专门的区域规划管理机构,指导、推动和调控规划的实施。
从中国实际出发,作为政府推动型的新农村建设,就中国大多数农村地区而言,在中央、省级、地市级、县级和乡镇五级政府中,县级政府应该在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发挥关键和核心作用。这是因为:
第一,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形成合理的布局,这就需要在一定的制高点上形成较为宏观的视野;需要在资源配置和调控上,有一个张弛有度的权力中心。就此需要而言,乡镇太近,不可能具有宏观的视野,力量也太弱,不具有调控的能力;地市级相对过于宏观,有鞭长莫及之虞。相比之下,县级机构最为合适,可以克服地市级机构和乡镇机构的不足,可以解决新农村建设中各种问题,并且把问题解决到位。
第二,中国行政区划的历史和现实表明,迄今为止,我国地方机构上承担着这一使命的,一直就是县级机构,而不是其它。事实上,在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中,早已经形成了“县域经济”,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不发达地区,先进和落后的基本分野就在于有没有一个比较发达的县域经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着力发展县城和在建制的重点镇,着眼兴县富民,增强县级管理能力,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显然,新农村建设规划中,最重要的就应当是一个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毫无疑问,不管是哪一级政府所制定和实施的新农村建设规划,都必须把发挥城市的带动和辐射作用作为一个关键环节,指引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承担起支持周边农村地区新农村建设的任务。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那么,按照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城市政府就应当把城市规划区的范围扩大到至少行政区划内的全部农村地区。城市政府必须自觉认识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就是为自己服务,必须尽最大努力。
再有,城市对新农村建设的推动应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比如说北京市,其辐射和带动的范围不仅包括本市郊区,还包括河北省乃至其他一些地方的农村地区,那么,北京市政府应当有一个新农村建设规划,这个规划必须是与京津冀三省市共同制定和实施的整个京津冀区域的新农村建设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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