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台城市容貌标准新规定 建设宜居城市
admin
2005-06-15
来源:景观中国网
上海城市容貌该怎样,有关标准已经出台。这是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今天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信息。焦扬表示,《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的制订实施,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上
上海城市容貌该怎样,有关标准已经出台。这是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今天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信息。焦扬表示,《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的制订实施,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文明形象,有助于推进建设“四个中心”,也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对上海建设宜居城市,为广大市民创造和维护一个清洁、优美的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新制订的《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适用于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此项标准与现有的国家《城市容貌标准》规范精神相吻合,既与上海城市发展要求相适应,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完善了城市容貌体系
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只涉及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六个方面内容,而上海市《规定》将原环境卫生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充实,分解成城市道路、城市水域、居住小区三部分,完善了城市容貌体系。这样,上海的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具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城市道路、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居住小区等八个方面。同时,对城市容貌从平面、立面、空间,静态、动态全方位地提出了管理要求。
二、提升了街容路貌的文化品位
为适应国际大都市的管理要求,《规定》在具体内容上,对城市容貌的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强调了对城市景观的规划设计,以此提升街容路貌文化品位。如在建筑景观方面,要求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应进行城市设计,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建筑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协调。规定》对沿街商店的店招店牌设置也提出明确要求,并规定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临街单位或商店不得设置封闭式卷帘门,而应采用透视、美观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等。在园林绿化方面,要求绿地、绿化隔离带应布局合理,季相分明;城市行道树要保持良好的整体效果;居民和单位则应推广庭院绿化及阳台绿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特色绿化。在广告标志方面,要求户外广告及非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规格、色彩、风格相协调,不影响其轮廓线;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物外立面则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及非广告设施。
三、注重分类指导
《规定》针对上海各地区基础条件的差异和区域功能的不同,提出了有差别的管理要求,着重是对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提出了比较高的管理要求,体现了分类指导的精神。
在建筑景观方面,对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面有普遍的规定,主要是要求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而对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又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如要求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对玻璃、金属板类的应每三至六个月清洗一次,对贴面砖、石材类的应每年清洗一次等。对工地围墙,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范围内设置的围墙、围板不低于2.5米,而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墙、围板应不低于1.8米。对环卫设施,要求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的公共厕所设施等级应达到一类水平,其它地区不低于二类水平。
四、增强可操作性
城市容貌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所涉及的政府部门也相当多。《规定》对部分可以细化的内容要求,进行了量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如对遮阳蓬帐,要求其下沿高度不低于2.5米,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的三分之一(最宽不得超过1.5米);对空调外机,要求其下沿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广告方面,明确人行道宽度小于8米的道路两侧不得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而可以设置的实物造型广告设施,其宽度也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公共设施方面,要求阅报栏、画廊、招贴栏、书报亭、电话亭、售货亭等应定期清洗。
随着上海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城市综合实力的提高,以及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目标的确立,对城市市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从2001年底起,经过广泛的专题研究,上海制定完成了《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
新制订的《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适用于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此项标准与现有的国家《城市容貌标准》规范精神相吻合,既与上海城市发展要求相适应,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完善了城市容貌体系
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只涉及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六个方面内容,而上海市《规定》将原环境卫生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充实,分解成城市道路、城市水域、居住小区三部分,完善了城市容貌体系。这样,上海的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具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城市道路、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居住小区等八个方面。同时,对城市容貌从平面、立面、空间,静态、动态全方位地提出了管理要求。
二、提升了街容路貌的文化品位
为适应国际大都市的管理要求,《规定》在具体内容上,对城市容貌的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强调了对城市景观的规划设计,以此提升街容路貌文化品位。如在建筑景观方面,要求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应进行城市设计,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建筑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协调。规定》对沿街商店的店招店牌设置也提出明确要求,并规定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临街单位或商店不得设置封闭式卷帘门,而应采用透视、美观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等。在园林绿化方面,要求绿地、绿化隔离带应布局合理,季相分明;城市行道树要保持良好的整体效果;居民和单位则应推广庭院绿化及阳台绿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特色绿化。在广告标志方面,要求户外广告及非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规格、色彩、风格相协调,不影响其轮廓线;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物外立面则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及非广告设施。
三、注重分类指导
《规定》针对上海各地区基础条件的差异和区域功能的不同,提出了有差别的管理要求,着重是对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提出了比较高的管理要求,体现了分类指导的精神。
在建筑景观方面,对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面有普遍的规定,主要是要求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而对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又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如要求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对玻璃、金属板类的应每三至六个月清洗一次,对贴面砖、石材类的应每年清洗一次等。对工地围墙,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范围内设置的围墙、围板不低于2.5米,而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墙、围板应不低于1.8米。对环卫设施,要求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的公共厕所设施等级应达到一类水平,其它地区不低于二类水平。
四、增强可操作性
城市容貌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所涉及的政府部门也相当多。《规定》对部分可以细化的内容要求,进行了量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如对遮阳蓬帐,要求其下沿高度不低于2.5米,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的三分之一(最宽不得超过1.5米);对空调外机,要求其下沿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广告方面,明确人行道宽度小于8米的道路两侧不得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而可以设置的实物造型广告设施,其宽度也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公共设施方面,要求阅报栏、画廊、招贴栏、书报亭、电话亭、售货亭等应定期清洗。
随着上海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城市综合实力的提高,以及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目标的确立,对城市市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从2001年底起,经过广泛的专题研究,上海制定完成了《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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