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景观安全引发诉讼
一起民事诉讼案引出的话题—— 小区景观:漂亮安全两难全
2004年11月27日下午1时许,租住广益佳苑一名10岁男孩不慎跌入小区景观河中,本报多次予以报道。今年1月17日,孩子父母张先生、杨女士,将无锡市房地产管理局、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无锡市金佳物业管理中心诉至崇安区法院,要求三被告对其子溺死事件承担“全部共同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99569.66元。昨天下午,崇安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三被告对孩子的死亡不承担侵权责任,驳回孩子父母的赔偿请求。
【诉方观点】锡惠律师事务所邹剑明律师(原告代理人):广益佳苑做为一个开放式的居住社区,应对所有进入该小区的人尽到保护的责任。事发后根据实测,这条景观河的水深竟达2.5米,在已有孩子落水发生的情况后,仍未设警示牌,又不采取围栏、降低水位的措施。经济适用房中心作为建设主体,在开发、改造该小区内的景观河道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负主要责任。房管局是经济适用房建设的主管部门。金佳物业在管理服务中,疏于安全防范,未尽注意义务。
【辩方观点】居和信律师事务所李强律师(三被告代理人):这一事件的舆论压力较大。一个可爱孩子在小区的景观河里死了。从一般人的常理判断,首先想的是河的问题。进一步思考,可能才会想到父母亲的监护责任。此案争议最大的是广益佳苑景观河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被告从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均按照规范进行,本身不存在安全隐患。目前国家、江苏的法规中没有对景观河建设有限制或禁止性规定,如设护栏。《居住区环境景观导则》只对人造水景的“溪流”水深有规定,而且是对设计的规范,不是建设、施工的规范。如果景观河边要设警示,那么亭子、景观石,顽皮的孩子也可能在上面出事故,要不要设警示?要不要派专人看着?是不是所有小区居民自己主动的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都要由物业承担?我们认为这次不幸是小朋友的自身行为不当,父母监护不力造成的。
观察
小区景观:爱你不易
位于锡城东部的广益佳苑是一个新开发经济适用房小区。
其实在上述小孩溺水事件发生之前的夏天,该小区就有一名孩子落入河中,幸被及时救起。而在其后的2005年3月7日下午,广益佳苑负责打扫卫生和管理车棚的一对老夫妇因为没有看好5岁的孙女,小女孩落入该小区景观河里,被捞出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孩童落水事件在同一小区连连发生,随着媒体报道的介入,新开发小区“景观”安全性问题开始进入人们视野。
【开发商视角】无锡某建筑设计院的一位设计师表示:景观河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现在没有规范可循。一般同一地块的水景住宅价格要比普通住宅高出10%-15%,故业界有“水能淌金”的说法。一些小区为了景观好看,喜欢设计无边水池,光线昏暗时很容易让路人掉进去。很少有水边设置水深警戒线的。锡城某小区就屡次发生汽车落水事件。其实不光是水景,小区景观设计不少方面都存在着类似问题:花坛、水池的边角过于锐利,儿童玩耍就容易出危险;广场的大理石地面太过光滑,运动的儿童和老人很容易摔跤;步行道过于强调错落,行人很容易崴脚等。该设计师说,他们往往是根据开发商的意图,更多考虑的是这样的设计吸不吸引人,能不能有卖点,安全问题考虑得相对少一些。
【专家观点】上海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吴为廉,因为非常关注景观设计安全方面的问题,是圈内这方面的权威。他提出了景观设计首先要人性化,以人为本的观点。记者通过电话采访吴教授,在水景方面,他介绍了一种梯形多台阶面理论,即城区内水系应该努力形成梯形多级断面的格局,因为有多个台阶,可以起到缓冲作用,以防止将来儿童或不识水性的人直落入水中。另外,他介绍了自己在国外看到的一种小区水景安全设施:日本、新加坡把渔民用过的旧渔网放置在水中,既不影响美观,又很便宜,可以起到救生网的作用。同时,他认为水景不宜面积过大,要顾及成本和安全问题。德国的水景一般就只做小水面。考虑到中国女性1.6米的平均身高,吴教授提出水深应不超过1.5米,这样掉到水中,可以露出一个头呼吸,即使有小孩掉进去,女性就可以把孩子拉上岸。他指出,所谓人性化设计,首先要考虑到弱势群体,小区景观应以居住者实际使用时的安全和便利为重,而不应成为设计师用来自娱自乐的摆设。
建议
解决途径:完善法规
法律不可能把一切问题都穷尽,总是有了问题才有法律的设计。从某方面来说,正是一个个案件推动着法制化的进程。我国的景观住宅设计尚属起步阶段。为此,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去年公布了《居住区环境景观导则》(试行稿),意在指导设计和开发单位的技术人员正确掌握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的理念。虽然这一文件并不是建造规范或物业管理规范,但亦对景观的安全性问题提出了关照。业界人士呼吁进一步完成相关立法,在法制的完善中实现人们家居的安全,增强设计者的人文关怀,实现人类诗意栖居的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