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线、面保护古都风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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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08
来源:景观中国网
从现在起到2020年,古都北京将迎来一次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由历史遗迹到自然环境、由砖头瓦块到文化传统的全面保护。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中明确了一
从现在起到2020年,古都北京将迎来一次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由历史遗迹到自然环境、由砖头瓦块到文化传统的全面保护。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中明确了一条全方位、多层面的古都保护思路:重点保护北京市域范围内各个历史时期珍贵的文物古迹、优秀近现代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区、旧城整体和传统风貌特色、风景名胜及其环境,继承和发扬北京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
旧城:进行“整体保护”
旧城的范围是明清时期北京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城市区域,地区面积62.5平方公里,却集中了占城市总量50%以上的交通量和50%以上的商业活动。旧城的保护与复兴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关键所在。
过去,人们的注意力和着力点主要放在对个体性文物古迹或单片性保护区的保护,随着《北京皇城保护规划》、《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旧城整体保护框架方案》等规划的编制完成,人们开始对旧城整体格局进行保护。
未来,将进一步加强旧城的整体保护,制定旧城保护规划,加强旧城城市设计,重点保护旧城的传统空间格局与风貌。
五十多万人将迁出旧城
自1983年至今,旧城公共建筑用地增加,住宅占地面积相对缩小,20年来旧城人口疏散的效果并不显著。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旅游局以及相关部门的数据,2003年旧城实际居住人口不低于165万人。旧城的居住人口密度已接近每平方公里3万人,远远高于世界其它国际大都市的城市中心地区。
居住人口过度稠密已经成为旧城保护的“瓶颈”之一。旧城居住人口将被控制在110万人左右。所以,按照目前的人口数量,将有五十多万人从旧城迁出。
旧城居住人口的有机疏解,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政府的积极引导,另一方面是积极促进旧城居住人口的就业。目前,部分旧城居住人口仍然收入水平偏低,而进行旧城居住人口外迁是需要经济来支撑,收入水平偏低是制约旧城居住人口主动外迁的最主要障碍。通过积极促进旧城居住人口的就业和提高收入水平,旧城居住人口就可以更大范围地选择自己喜欢居住的区域。
旧城内就业人口、居住人口的素质相对世界城市中心区的发展目标存在一定差距,要综合考虑人口结构、社会网络的改善与延续问题,提升旧城的就业人口和居住人口的素质。
公交场站、低端小商品市场适时迁出
旧城聚集了诸多城市功能,相互重叠干扰。要统筹考虑旧城保护、中心城优化和新城发展,合理确定旧城的功能和容量,疏导不适合在旧城内发展的城市职能和产业,鼓励发展适合旧城传统空间特色的文化事业和文化、旅游产业。
规模较大、服务水平低下,盲目发展,影响城市安全、环境和交通,与现代国际城市形象不相符合的低端小商品市场,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密集、条件简陋的公交场站以及因用地限制难以发展的行政办公、文教、医疗单位等都要适时从旧城迁出,腾出用地,完善文化、服务、旅游、特色商业和居住等主导功能。
进一步完善王府井、西单和前门(含大栅栏、琉璃厂)商业区,发展成为现代商贸和传统商贸有机结合、功能互补的商贸文化旅游区。
不再安排大型行政办公设施
旧城内不再安排大型行政办公设施。
保证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工作和开展国际交往的需要,调整优化中央行政办公用地布局。根据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土地置换整合,形成组团式、相对集中的布局模式。在南苑或通州潮白河与北运河沿线的地区预留行政办公用地。
为促进城市发展和提高办公效率,积极引导北京市行政办公用地布局的调整。
危改停止大拆大建
在首都建设过程中,旧城部分地区古都风貌遭到破坏的问题日益突出。“危”、“旧”不分的做法导致旧城大量的历史建筑被拆除,许多地区历史环境被破坏,同时却仍有一定数量的危旧房长期得不到修缮和改造。
为此,要积极探索适合旧城保护和复兴的危房改造模式,停止大拆大建。制定科学合理的房屋质量评判和保护修缮标准,逐步改造危房,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生活质量。严格控制旧城的建设总量和开发强度。
今后,危房改造将坚持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的思想,加强对具有历史价值的胡同、四合院的保护和修缮,减少房地产开发行为,不宜搞一次性超强度开发。逐步拆除见缝插针建造的简易楼及四合院中私搭乱建的临时房屋和建筑物。
维护“凸”字形旧城格局
保护从永定门至钟鼓楼7.8公里长的明清北京城中轴线的传统风貌特色;保护旧城原有的棋盘式道路网骨架和街巷、胡同格局,保护北京特有的“胡同-四合院”传统的建筑形态。
保护明清北京城“凸”字形城廓。沿城墙旧址保留一定宽度的绿化带,形成象征城墙旧址的绿化环。保护由宫城、皇城、内城、外城四重城廓构成的独特城市格局。
保护旧城内的历史河湖水系。部分恢复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河湖。
青砖灰瓦、绿树掩映
保护旧城传统建筑色彩和形态特征。保持旧城内青灰色民居烘托红墙、黄瓦的宫殿建筑群的传统色调。旧城内新建建筑的形态与色彩应与旧城整体风貌相协调。
保护古树名木及大树。保持和延续旧城传统特有的街道、胡同绿化和院落绿化,突出旧城以绿树衬托建筑和城市的传统特色。
分区域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保持旧城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保护重要景观线和街道对景。景观线和街道对景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通过城市设计提出高度、体量和建筑形态控制要求,严禁插建对景观保护有影响的建筑。
普查、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保存文物古迹丰富,具有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镇等,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北京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合计有40片,其中30片在旧城区,总占地面积约1278公顷,占旧城总面积的21%。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以坚持保护历史信息的真实性、保护传统风貌的整体性、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相结合为原则。
继续做好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普查、划定、公布工作,及时编制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根据历史文化遗存分布的现状和传统风貌的整体状况,扩大、整合旧城现有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增加新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再利用,以院落为单位保护和修缮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旧宅院。
目前,保护区内仍有一些房屋自然老化破败、基础设施简陋、居民生活条件差。就此,还要根据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历史环境保护和有机更新方式,逐步改善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同时逐步整治、改建或拆除保护区内不符合保护控制要求的建筑物和构建物。
保护优秀近现代建筑
北京的优秀近现代建筑是北京近现代历史时期建造的,能够反映城市发展历史、建设历史与建筑风格,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和建筑艺术水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重要名人故居。
今后,对优秀近现代建筑将进行全面普查、调查,依据有关分级、分类标准,提出保护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保护名单的优秀近现代建筑设置固定标牌,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对于已经确定的优秀近现代建筑,须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
继续完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
北京市拥有故宫、长城、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颐和园、天坛、明十三陵6处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0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64处。
进一步做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续划定世界文化遗产缓冲区,制定明确的管理和控制措施,逐步整治、改建或拆除不符合保护控制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目前,颐和园、天坛、明十三陵和故宫已经划定了保护缓冲区。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缓冲区的工作正在开展。
继续划定和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逐步整治、改建或拆除建设控制地带内不符合保护控制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对地下文物埋藏区内的保护,坚持先勘探发掘、后进行建设的原则。加强城市考古及对地下文物的调查、勘探、鉴定和保护工作,继续划定并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
保护市域历史文化资源
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有重要意义的地质地貌、自然风景、历史及文化遗产等体现城市发展与演变的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
城市与自然相互映衬
保护独特的自然地理形态。保持城市与山水相互映衬的格局,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整体格局的宏观环境。
保护各级风景名胜区。及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严格依据规划实施规划管理,保护自然景观、文化古迹和生态环境。北京市现有风景名胜区26处,其中国家级2处、市级7处、区(县)级17处,总面积达2200余平方公里。加强名胜区的保护,必须处理好风景名胜资源的公共使用与当地富民政策的关系。严格控制核心区内各类建设、实行统一规划,防止城市化、人工化和不恰当的商业化。
保护城市发展的历史遗存
保护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历史河湖水系,划定保护范围并加以整治。重点保护护城河水系、古代水源河道、古代防洪河道、风景园林水域以及重要的水工建筑物。
保护辽、金、元、明、清不同时期北京城池变迁过程中遗存的历史遗迹和城池格局特征。
保护传统地名、庙会和老字号
发掘、整理、恢复和保护丰富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统地名、戏剧、音乐、字画、服饰、庙会、老字号等,继承和发展传统文化精髓,焕发古都活力。
建立强有力的古都保障机制
鼓励居民成为房屋修缮保护的主体
由于市场机制、房屋产权制度不完善等诸多因素,旧城部分地区已经出现衰败的趋势,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情况严重。大量有价值的文物和四合院得不到保护。
所以,要建立健全旧城历史建筑长期修缮和保护的机制。推动房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房屋产权,鼓励居民按保护规划实施自我改造更新,成为房屋修缮保护的主体。制定并完善居民外迁、房屋交易等相关政策。
完善旧城保护的行政管理体制
建立旧城保护、中心城调整优化和新城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完善旧城保护的实施机制,促进旧城的有机疏散。
打破旧城行政界限,调整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以及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负担的责任和义务。
保护要依法实施
健全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
制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及相关法规,调整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矛盾的规划内容、规章和规定,严格依法进行保护和管理。
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制度化的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机制。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中明确了一条全方位、多层面的古都保护思路:重点保护北京市域范围内各个历史时期珍贵的文物古迹、优秀近现代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区、旧城整体和传统风貌特色、风景名胜及其环境,继承和发扬北京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
旧城:进行“整体保护”
旧城的范围是明清时期北京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城市区域,地区面积62.5平方公里,却集中了占城市总量50%以上的交通量和50%以上的商业活动。旧城的保护与复兴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关键所在。
过去,人们的注意力和着力点主要放在对个体性文物古迹或单片性保护区的保护,随着《北京皇城保护规划》、《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旧城整体保护框架方案》等规划的编制完成,人们开始对旧城整体格局进行保护。
未来,将进一步加强旧城的整体保护,制定旧城保护规划,加强旧城城市设计,重点保护旧城的传统空间格局与风貌。
五十多万人将迁出旧城
自1983年至今,旧城公共建筑用地增加,住宅占地面积相对缩小,20年来旧城人口疏散的效果并不显著。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旅游局以及相关部门的数据,2003年旧城实际居住人口不低于165万人。旧城的居住人口密度已接近每平方公里3万人,远远高于世界其它国际大都市的城市中心地区。
居住人口过度稠密已经成为旧城保护的“瓶颈”之一。旧城居住人口将被控制在110万人左右。所以,按照目前的人口数量,将有五十多万人从旧城迁出。
旧城居住人口的有机疏解,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政府的积极引导,另一方面是积极促进旧城居住人口的就业。目前,部分旧城居住人口仍然收入水平偏低,而进行旧城居住人口外迁是需要经济来支撑,收入水平偏低是制约旧城居住人口主动外迁的最主要障碍。通过积极促进旧城居住人口的就业和提高收入水平,旧城居住人口就可以更大范围地选择自己喜欢居住的区域。
旧城内就业人口、居住人口的素质相对世界城市中心区的发展目标存在一定差距,要综合考虑人口结构、社会网络的改善与延续问题,提升旧城的就业人口和居住人口的素质。
公交场站、低端小商品市场适时迁出
旧城聚集了诸多城市功能,相互重叠干扰。要统筹考虑旧城保护、中心城优化和新城发展,合理确定旧城的功能和容量,疏导不适合在旧城内发展的城市职能和产业,鼓励发展适合旧城传统空间特色的文化事业和文化、旅游产业。
规模较大、服务水平低下,盲目发展,影响城市安全、环境和交通,与现代国际城市形象不相符合的低端小商品市场,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密集、条件简陋的公交场站以及因用地限制难以发展的行政办公、文教、医疗单位等都要适时从旧城迁出,腾出用地,完善文化、服务、旅游、特色商业和居住等主导功能。
进一步完善王府井、西单和前门(含大栅栏、琉璃厂)商业区,发展成为现代商贸和传统商贸有机结合、功能互补的商贸文化旅游区。
不再安排大型行政办公设施
旧城内不再安排大型行政办公设施。
保证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工作和开展国际交往的需要,调整优化中央行政办公用地布局。根据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土地置换整合,形成组团式、相对集中的布局模式。在南苑或通州潮白河与北运河沿线的地区预留行政办公用地。
为促进城市发展和提高办公效率,积极引导北京市行政办公用地布局的调整。
危改停止大拆大建
在首都建设过程中,旧城部分地区古都风貌遭到破坏的问题日益突出。“危”、“旧”不分的做法导致旧城大量的历史建筑被拆除,许多地区历史环境被破坏,同时却仍有一定数量的危旧房长期得不到修缮和改造。
为此,要积极探索适合旧城保护和复兴的危房改造模式,停止大拆大建。制定科学合理的房屋质量评判和保护修缮标准,逐步改造危房,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生活质量。严格控制旧城的建设总量和开发强度。
今后,危房改造将坚持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的思想,加强对具有历史价值的胡同、四合院的保护和修缮,减少房地产开发行为,不宜搞一次性超强度开发。逐步拆除见缝插针建造的简易楼及四合院中私搭乱建的临时房屋和建筑物。
维护“凸”字形旧城格局
保护从永定门至钟鼓楼7.8公里长的明清北京城中轴线的传统风貌特色;保护旧城原有的棋盘式道路网骨架和街巷、胡同格局,保护北京特有的“胡同-四合院”传统的建筑形态。
保护明清北京城“凸”字形城廓。沿城墙旧址保留一定宽度的绿化带,形成象征城墙旧址的绿化环。保护由宫城、皇城、内城、外城四重城廓构成的独特城市格局。
保护旧城内的历史河湖水系。部分恢复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河湖。
青砖灰瓦、绿树掩映
保护旧城传统建筑色彩和形态特征。保持旧城内青灰色民居烘托红墙、黄瓦的宫殿建筑群的传统色调。旧城内新建建筑的形态与色彩应与旧城整体风貌相协调。
保护古树名木及大树。保持和延续旧城传统特有的街道、胡同绿化和院落绿化,突出旧城以绿树衬托建筑和城市的传统特色。
分区域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保持旧城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保护重要景观线和街道对景。景观线和街道对景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通过城市设计提出高度、体量和建筑形态控制要求,严禁插建对景观保护有影响的建筑。
普查、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保存文物古迹丰富,具有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镇等,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北京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合计有40片,其中30片在旧城区,总占地面积约1278公顷,占旧城总面积的21%。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以坚持保护历史信息的真实性、保护传统风貌的整体性、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相结合为原则。
继续做好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普查、划定、公布工作,及时编制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根据历史文化遗存分布的现状和传统风貌的整体状况,扩大、整合旧城现有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增加新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再利用,以院落为单位保护和修缮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旧宅院。
目前,保护区内仍有一些房屋自然老化破败、基础设施简陋、居民生活条件差。就此,还要根据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历史环境保护和有机更新方式,逐步改善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同时逐步整治、改建或拆除保护区内不符合保护控制要求的建筑物和构建物。
保护优秀近现代建筑
北京的优秀近现代建筑是北京近现代历史时期建造的,能够反映城市发展历史、建设历史与建筑风格,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和建筑艺术水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重要名人故居。
今后,对优秀近现代建筑将进行全面普查、调查,依据有关分级、分类标准,提出保护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保护名单的优秀近现代建筑设置固定标牌,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对于已经确定的优秀近现代建筑,须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
继续完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
北京市拥有故宫、长城、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颐和园、天坛、明十三陵6处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0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64处。
进一步做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续划定世界文化遗产缓冲区,制定明确的管理和控制措施,逐步整治、改建或拆除不符合保护控制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目前,颐和园、天坛、明十三陵和故宫已经划定了保护缓冲区。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缓冲区的工作正在开展。
继续划定和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逐步整治、改建或拆除建设控制地带内不符合保护控制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对地下文物埋藏区内的保护,坚持先勘探发掘、后进行建设的原则。加强城市考古及对地下文物的调查、勘探、鉴定和保护工作,继续划定并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
保护市域历史文化资源
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有重要意义的地质地貌、自然风景、历史及文化遗产等体现城市发展与演变的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
城市与自然相互映衬
保护独特的自然地理形态。保持城市与山水相互映衬的格局,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整体格局的宏观环境。
保护各级风景名胜区。及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严格依据规划实施规划管理,保护自然景观、文化古迹和生态环境。北京市现有风景名胜区26处,其中国家级2处、市级7处、区(县)级17处,总面积达2200余平方公里。加强名胜区的保护,必须处理好风景名胜资源的公共使用与当地富民政策的关系。严格控制核心区内各类建设、实行统一规划,防止城市化、人工化和不恰当的商业化。
保护城市发展的历史遗存
保护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历史河湖水系,划定保护范围并加以整治。重点保护护城河水系、古代水源河道、古代防洪河道、风景园林水域以及重要的水工建筑物。
保护辽、金、元、明、清不同时期北京城池变迁过程中遗存的历史遗迹和城池格局特征。
保护传统地名、庙会和老字号
发掘、整理、恢复和保护丰富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统地名、戏剧、音乐、字画、服饰、庙会、老字号等,继承和发展传统文化精髓,焕发古都活力。
建立强有力的古都保障机制
鼓励居民成为房屋修缮保护的主体
由于市场机制、房屋产权制度不完善等诸多因素,旧城部分地区已经出现衰败的趋势,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情况严重。大量有价值的文物和四合院得不到保护。
所以,要建立健全旧城历史建筑长期修缮和保护的机制。推动房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房屋产权,鼓励居民按保护规划实施自我改造更新,成为房屋修缮保护的主体。制定并完善居民外迁、房屋交易等相关政策。
完善旧城保护的行政管理体制
建立旧城保护、中心城调整优化和新城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完善旧城保护的实施机制,促进旧城的有机疏散。
打破旧城行政界限,调整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以及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负担的责任和义务。
保护要依法实施
健全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
制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及相关法规,调整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矛盾的规划内容、规章和规定,严格依法进行保护和管理。
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制度化的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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