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公开征集市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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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16
来源:景观中国网
《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送审稿)昨天起在市政府官方网站上征集市民意见。送审稿明确提出:“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对文物保护单位依法实施原址保护。”违法者
《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送审稿)昨天起在市政府官方网站上征集市民意见。送审稿明确提出:“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对文物保护单位依法实施原址保护。”违法者将被课以重罚。
《条例》(送审稿)规定,不可移动文物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要报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新址的资料等材料。市政府根据提供的资料,听取市文物古迹保护委员会的意见或举行听证会,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经批准,建设单位迁移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时,应当保护建筑构件的安全,避免对建筑构件造成损坏,并将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交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条例》(送审稿)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擅自变更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并对文物造成损坏或破坏其历史风貌时,文物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处工程合同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条例》(送审稿)还规定,本市对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举办展览、展销及大型活动进行严格控制。擅自拍摄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将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提供场地的单位和拍摄、举办活动的单位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本市还应建立文物普查、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制度,每两年依法核定公布一次文物保护单位。
据了解,北京目前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60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0余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600余处。《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已经列入了2004年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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