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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 建设领域的法律准备

admin 2001-12-27 来源:景观中国网
创造完备的法制环境,创造良好的行政环境,创造统一开放、公开有序的市场环境,是中国加入WTO对外承诺。据有关专家介绍,在我国入世后5年内,有关部门将对不符合WTO规则的法律法
    创造完备的法制环境,创造良好的行政环境,创造统一开放、公开有序的市场环境,是中国加入WTO对外承诺。据有关专家介绍,在我国入世后5年内,有关部门将对不符合WTO规则的法律法规及政府法令作出修改。
 
    那么建设领域的法律准备又是如何进行的呢? 

    早在去年11月,建设部就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根据WTO的一般规则,对建设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查。在此基础上,今年第一季度,建设部又把立法工作重点集中到与WTO有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上来。 

    拟制定的部门规章 

    根据我国入世三年后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企业的承诺,建设部拟商外经贸部共同制定《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管理规定》;为实现中国入世五年后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承诺,拟制定《外商投资工程设计机构及中外合作项目工程设计管理规定》;为承诺入世后,境外设计机构和个人可进入我国规划设计市场,拟制定《境外城市规划机构及个人入境从事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重新修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为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准入规则,建设部对以下部门规章做了修改。 

    修订了《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1992年1月18日颁布的部令16号)代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8月23日的部令102号),在修改后的《规定》中,删除了有关中外合资工程监理公司必须取得监理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限制,因此条属于非国民待遇,与WTO法律规则不符。 

    还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部令60号),因其限制了外国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我国境内工程设计业务的规定,与我国入世承诺不符,代之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7月25日的部令93号); 

    修订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部令23号),因其限制外企进入招投标市场的规定与入世承诺不符,代之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部令89号)。 

    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重新发布,其中删除了商品房境外预售须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注明外销比例的规定。 

    对规范性文件《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准备在5年内修订,删除有关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其报批设计文件中需加盖中方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执业专业章。 

    已废止和拟废止的部门规章及行政法规 

    目前,已废止了《城市客运车辆保养修理单位管理办法》,因该办法限制了外国企业进入我国市场与WTO规则不符。此外,还废止了《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1994年3月23日部令34号),因其规定公有房屋出售给外国人的,应当符合涉外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与我国入世承诺不符。 

    此外,拟废止的部门规章有:《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因该《办法》与我国承诺入世3年后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企业的承诺不符。 

    在清理、整理与入世不符的行政法规的工作中,建设部建议国务院废止的行政法规、且已在国务院第319号令中被废止的行政法规包括:《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和《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已废止的规范怀文件 

    建设部各专业司在清理各自对口法律规范性文件工作中,对与入世承诺不符的规定进行了清理,并准备废止,包括: 

    建建[1994]410号《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建建[1996]405号“印发《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建[1995]533号《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2]180号《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管理的规定》。 

    已被建法[2001]143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违规[1992]710号《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规[1992]494号“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1993]112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建标[1996]548号《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新产品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根据入世规则,进口产品不到地方申报);建标[1997]43号“关于发布《〈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试用准用证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等三项管理细则的通知。” 

    入世之后,我国政府将由过去对市场的事无巨细的微观管理,彻底转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的宏观调控。我们对现有法规、规章的清理、修订就是要改变过去计划经济的痕迹,而政府职能的转变就表现在要通过设定规则来管理社会事务,突出执法的公开和公平性。因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定和清理、修订都将围绕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来实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这不仅是入世规则的要求,更是我们实现贸易自由、公平竞争、跻身于世界经济强国所要求的。 
 
    文/刘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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