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减灾立法之日本经验
日本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主要灾害有台风、暴雨、暴风雪、洪水及泥石流、地震、海啸、火山灾害。近代,日本防灾方面最早的法律是颁布于1880年的《备荒储备法》。
事实上,日本防灾法律制度与日本历史上的诸次大灾害有着密切关系。1959年发生的伊势湾台风灾害后,日本于1960年颁布了《治山治水紧急措施法》;并于次年颁布了日本防灾方面的根本大法《灾害对策基本法》。
在1995年阪神大地震后,《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于1995年通过。同年,日本修改了《灾害对策基本法》中的部分内容。从体系上讲,日本的灾害对策相关法律可分为五大类,即基本法类、灾害预防和防灾规划法类、灾害紧急对应法类、灾后重建和恢复法类、灾害管理组织法类。
由于《灾害对策基本法》有统一的体制(法的体系和组织体系),使得日本的防灾活动更有效率和更规范化。《灾害对策基本法》于1961年10月31日颁布实施,迄今已经修改23次。现成为包括总则、防灾相关组织、防灾规划、灾害预防、灾害应急对策、灾后修复、财政金融措施、灾害紧急事态、综合事项等10章117条法律条款的,较为完整有效的防灾减灾基本国家大法。
依据《灾害对策基本法》,日本政府建立了中央防灾会议体制,由中央防灾会议制定全国防灾基本规划,并指导和推动地方政府的防灾体系的建立(同样,地方政府也成立地方政府防灾会议,制定本地区的防灾规划)。灾害发生时,中央政府视灾害大小,决定是否成立“非常灾害对策本部”或“紧急灾害对策本部”等中央防灾会议的组织体系。中央防灾会议是日本防灾方面最高的行政权力机构,由内阁总理大臣(日本首相)担任中央防灾会议的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