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招标入实 “政府采购”落空
admin
2006-12-07
来源:景观中国网
曾经一度被热议的建筑设计“概念招标”目前有了下文。而对于也曾经被主管领导提及的大型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以回避向境外公司招标的思路,却似乎
曾经一度被热议的建筑设计“概念招标”目前有了下文。而对于也曾经被主管领导提及的大型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以回避向境外公司招标的思路,却似乎不再会有下文。日前,建设部市场管理司组织起草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编制深度规定》出台了征求意见稿,对以上两个有可能会对目前设计行业、企业广为诟病的招投标投入过多,被境外公司独霸高端市场的现状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给了一些离期望值颇有距离的说法。
概念招标被打折
2000年10月8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部长令)颁布,对工程设计招投标的有关方面进行了规范。本次针对大中型项目的方案招标与原办法思路应该是一脉相承的,不过对一些问题有了更为明确的认识,因此也增加了一些明确的条款。比如,当时仅有一处提到的“概念招标”被明确,《办法》第九条将设计招标分为建筑方案设计招标和概念方案设计招标两种。项目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需要更多构思方案比选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条件提出申请,经批准或其他不宜进行方案设计招标的项目,可以进行概念招标。另外,“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建筑工程为选择优质的方案和优良的设计单位,招标人可以对投标人采取资格预审和进行概念方案设计,经初步评审后比选出三家以上合格候选人再进行方案设计招标。”这里把概念招标定位于方案招标前的预招标或者说是招标的第一阶段,只是在方案的深度方面有所区别。原本意义上的仅通过概念招标就选定设计单位的思路已被“偷换概念”。
境外公司不受限
对于业界颇为关心的概念招标对投标人是否可以不设资质资格的限制这个问题,在办法第三章中投标人主体资格要求对注册在境内的企业要有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要求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及注册建筑师签章。基本上可以这样理解,个人以及没有资质的企业依然不能投标。
发文中有“为了履行入世承诺”的说法,那么大家关心的对于境外公司参与投标又有哪些规定呢?原《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条款要求注册在境外的设计企业投标,一是要有所在国的全国性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而且要中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二是要在境内、外从事过3项以上类似工程项目设计业绩的证明材料,且项目已竣工并投入使用。此条的解读是广大的境外公司还与过去一样可以不需要更多的条件就可以参与投标。
针对目前在国际招标中限制国内企业参与或强制要求与境外公司形成联合体的情况提出了“境内投标人不得低于投标人总数的1/3”的量化概念,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也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竞争。
“政府采购”没下文
本报曾在2004年底发表了建设部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在一次讲话中曾说,“政府主管部门正在考虑界定‘方案设计’的定义,严格限定国外企业通过跨境交付方式从事方案设计的范围,从而改变目前外国企业通过方案设计名义实际独立从事初步设计甚至施工图设计的现状;完善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办法,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市场准入管理,尽量减少外国设计企业直接跨境交付的范围。对于政府投资工程不开放或有限制开放,是国际惯例。因为WTO中的承诺可以不适用于政府工程,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应按‘政府采购’,不纳入WTO的多边协议之列,限制这类项目国际招标和境外公司投标。有些项目明确规定必须本国企业承担。”这些观点在管理办法中没有看到任何痕迹。可以这样理解,当时是以“保护”为主的思路,而目前是全面开放的姿态。
概念招标被打折
2000年10月8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部长令)颁布,对工程设计招投标的有关方面进行了规范。本次针对大中型项目的方案招标与原办法思路应该是一脉相承的,不过对一些问题有了更为明确的认识,因此也增加了一些明确的条款。比如,当时仅有一处提到的“概念招标”被明确,《办法》第九条将设计招标分为建筑方案设计招标和概念方案设计招标两种。项目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需要更多构思方案比选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条件提出申请,经批准或其他不宜进行方案设计招标的项目,可以进行概念招标。另外,“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建筑工程为选择优质的方案和优良的设计单位,招标人可以对投标人采取资格预审和进行概念方案设计,经初步评审后比选出三家以上合格候选人再进行方案设计招标。”这里把概念招标定位于方案招标前的预招标或者说是招标的第一阶段,只是在方案的深度方面有所区别。原本意义上的仅通过概念招标就选定设计单位的思路已被“偷换概念”。
境外公司不受限
对于业界颇为关心的概念招标对投标人是否可以不设资质资格的限制这个问题,在办法第三章中投标人主体资格要求对注册在境内的企业要有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要求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及注册建筑师签章。基本上可以这样理解,个人以及没有资质的企业依然不能投标。
发文中有“为了履行入世承诺”的说法,那么大家关心的对于境外公司参与投标又有哪些规定呢?原《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条款要求注册在境外的设计企业投标,一是要有所在国的全国性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而且要中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二是要在境内、外从事过3项以上类似工程项目设计业绩的证明材料,且项目已竣工并投入使用。此条的解读是广大的境外公司还与过去一样可以不需要更多的条件就可以参与投标。
针对目前在国际招标中限制国内企业参与或强制要求与境外公司形成联合体的情况提出了“境内投标人不得低于投标人总数的1/3”的量化概念,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也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竞争。
“政府采购”没下文
本报曾在2004年底发表了建设部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在一次讲话中曾说,“政府主管部门正在考虑界定‘方案设计’的定义,严格限定国外企业通过跨境交付方式从事方案设计的范围,从而改变目前外国企业通过方案设计名义实际独立从事初步设计甚至施工图设计的现状;完善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办法,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市场准入管理,尽量减少外国设计企业直接跨境交付的范围。对于政府投资工程不开放或有限制开放,是国际惯例。因为WTO中的承诺可以不适用于政府工程,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应按‘政府采购’,不纳入WTO的多边协议之列,限制这类项目国际招标和境外公司投标。有些项目明确规定必须本国企业承担。”这些观点在管理办法中没有看到任何痕迹。可以这样理解,当时是以“保护”为主的思路,而目前是全面开放的姿态。
发表评论
您好,登录后才可以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