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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10月1日颁布实施

admin 2012-07-11 来源:景观中国网
记者从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获悉,《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两个单行条例,已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2年10月1日颁布施行。
  记者从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获悉,《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两个单行条例,已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2年10月1日颁布施行。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规定,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人工湿地,并采取退耕还湿、退塘还湿、疏浚清淤等措施,对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

  《湿地保护条例》将洱海湿地,鹤庆县草海湿地,剑川县剑湖湿地,洱源县西湖、茈碧湖、海西海湿地,云龙县天池湿地,宾川县上沧海湿地等湿地列为重要湿地,将在以上湿地的保护范围内设立保护标识。重要湿地的水位控制和调整治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提请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报请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重要湿地实行禁渔制度和渔业生产捕捞许可制度。禁止在重要湿地主要入湖河道扩径流区建设对湿地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取水、截水、排水、阻水工程,以及影响鱼类繁殖、索饵等的建设项目项目。重要湿地管理范围内,还将禁止开发地产项目,禁止建设工业项目,禁止赎湖造田、围网(网箱)养殖、围(开)垦湿地、擅自采挖泥碳等开发行为。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规定,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外缘起,按照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标准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除防护、养护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将由主管部门给予罚款、承担民事责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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