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新规今日实施 不能拆的违建没收销售收入
admin
2011-09-01
来源:景观中国网
新的《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9月1日正式施行,与原来的《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相比,新的条例更加重视城乡规划的人性化、科学化,城乡规划更加规范、透明,对落实海口市总体规划和各个片区规划,促进城乡协调有序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新的《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9月1日正式施行,与原来的《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相比,新的条例更加重视城乡规划的人性化、科学化,城乡规划更加规范、透明,对落实海口市总体规划和各个片区规划,促进城乡协调有序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规划对公众更加透明
市规划局负责人介绍,条例第十条规定:城乡规划经批准后30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在相关网站、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布。第二十四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规划要考虑到“利害关系人”
据介绍,新条例除了让公众有更多知情权外,还特别考虑可能直接受到规划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条例六十二条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条例提出了许多相关的措施。规定临时改变房屋用途,需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等等。
违法建筑可能被没收并罚款
条例规定,海口市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实行集中统一执法。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筑的全部销售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未纳入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无效
根据规划条件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海口的实际情况,条例分别对规划条件的内容、变更以及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未取得规划条件或者已取得的规划条件与新的控规所要求的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处理问题等作出专门规定,强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其出让合同无效”。
不挂规划公示牌罚5000至1万
违反条例规定,未在项目建设现场设置或者不按照许可内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划对公众更加透明
市规划局负责人介绍,条例第十条规定:城乡规划经批准后30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在相关网站、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布。第二十四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规划要考虑到“利害关系人”
据介绍,新条例除了让公众有更多知情权外,还特别考虑可能直接受到规划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条例六十二条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条例提出了许多相关的措施。规定临时改变房屋用途,需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等等。
违法建筑可能被没收并罚款
条例规定,海口市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实行集中统一执法。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筑的全部销售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未纳入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无效
根据规划条件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海口的实际情况,条例分别对规划条件的内容、变更以及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未取得规划条件或者已取得的规划条件与新的控规所要求的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处理问题等作出专门规定,强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其出让合同无效”。
不挂规划公示牌罚5000至1万
违反条例规定,未在项目建设现场设置或者不按照许可内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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