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情形建筑将被限期拆除
admin
2011-06-18
来源:景观中国网
当城市发展的步伐越来越快,人们对于城市中心拓展的期望值也会越来越高。昨日上午,记者从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颁布实施《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自今年8月1日起,新制定的《沈阳市城乡规划
当城市发展的步伐越来越快,人们对于城市中心拓展的期望值也会越来越高。昨日上午,记者从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颁布实施《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自今年8月1日起,新制定的《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便将正式实施,而《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也将同时废止。在旧城区的市政建设上,沈阳的电力、照明以及通讯系统将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有条件的地区的排水管线还将实现雨污分流。
电力通讯等逐步转入地下
即将实施的《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对国家及辽宁省出台的法律法规及实施办法做了细化和补充的基础上,还结合沈阳实际创设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管理制度。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上,《条例》规定,应优先安排城乡基础设施。
为了解决老百姓较为关注的反复破坏路面铺设管线的问题,在新建城区道路、桥梁、隧道以及地铁等市政工程的建设上,相关市政管线敷设应同步规划、审批、实施和验收,对于排水管线,应当实现雨污分流,同类管线应同槽同井。《条例》中规定,在对旧城区进行市政建设的过程中,相关部分应当兼顾地下与地上设施的建设,对架空的高压电力、路灯照明、通讯视频设施等管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
不合格建筑将被限期拆除
《条例》中还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将由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在限期改正的基础上还将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将被限期拆除,无法拆除的将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证确定的建筑面积且超过合理误差范围的;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过合理误差范围的;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以及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应当拆除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
违建将被处造价以下罚款
《条例》中还规定,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仍未拆除的,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并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无法确定的,沈阳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媒体和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不得少于30日的公告。对于公告期满仍不接受处理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将依法予以拆除。
电力通讯等逐步转入地下
即将实施的《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对国家及辽宁省出台的法律法规及实施办法做了细化和补充的基础上,还结合沈阳实际创设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管理制度。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上,《条例》规定,应优先安排城乡基础设施。
为了解决老百姓较为关注的反复破坏路面铺设管线的问题,在新建城区道路、桥梁、隧道以及地铁等市政工程的建设上,相关市政管线敷设应同步规划、审批、实施和验收,对于排水管线,应当实现雨污分流,同类管线应同槽同井。《条例》中规定,在对旧城区进行市政建设的过程中,相关部分应当兼顾地下与地上设施的建设,对架空的高压电力、路灯照明、通讯视频设施等管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
不合格建筑将被限期拆除
《条例》中还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将由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在限期改正的基础上还将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将被限期拆除,无法拆除的将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证确定的建筑面积且超过合理误差范围的;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过合理误差范围的;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以及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应当拆除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
违建将被处造价以下罚款
《条例》中还规定,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仍未拆除的,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并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无法确定的,沈阳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媒体和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不得少于30日的公告。对于公告期满仍不接受处理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将依法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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