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纽约市的“步行者权利”看城市交通安全法规
编者按: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确定了行人在过人行横道时的“绝对优先”原则。这部新交通法规的最大特点是“以人为本”,它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典范。而在交通安全法规的具体操作中强调对步行者权利的尊重与礼让则体现了一个社会的公正与文明程度和一座城市的公民的整体素质。通过本文作者对纽约市步行者权利及相关交通法规的介绍,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纽约这座国际化大都市在交通管理方面的一些基本规范。
步行者应该拥有哪些权利
据纽约市“步行者权利组织”发表的一项研究报告揭示:在1997年因车祸而导致自行车骑车人和行人死亡的242起交通事故中,有170起是由于汽车司机的失误酿成的惨剧。也就是说汽车司机要负主要责任的占交通事故发生率的70%。行人负主要责任的只有18起(7%),司机行人双方都有责任的是31起(12%)。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在人口集中地区,司机在正常行驶时未给予行人更多的注意。
为此纽约市交通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呼吁尊重步行者的权利。社区民间组织也在网页上重申步行者拥有的合法权利,呼吁市民们给行人创造一个“使用安全的、方便步行的环境”。经笔者归纳,纽约市的步行者享有如下合法权利:行人与其他交通工具使用者一样享用“均衡各方利益”的交通管理体系。而这个体系的设计必须照顾到行人、机动车、公交车和自行车的特点,共享城市交通道路系统。
行人享用洁净的人行道。要求人行道沿街的商店、住户、机构必须在白天停雪后两小时之内将门前“责任地”上的积雪清扫干净。纽约市政府规定,马路中间的积雪归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清扫,人行道上的积雪归划定的相应商店、机构、公寓管理部门负责清扫。否则,一旦行人在哪家门前滑倒,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养老金均按规定由未能及时清扫积雪的单位和个人负责。除了雪天扫雪之外,人行道的“责任地”承包人还必须负责门前的公共卫生,不许随意在人行道上堆放杂物、泼溅脏水。
人行道必须设有残疾人通道。残疾人通道上不能有任何障碍。各企事业单位的大门必须设置残疾人轮椅坡道。
曼哈顿街道车辆行驶限速是30英里。社区里行驶的车辆限速为15英里。
社区主街附近、中小学附近、老人残疾人中心附近的街道必须设有减速墩。
人行道的责任承包人有义务维护门前的人行道,负责其修理。如果不能达到城市交通部门制定的标准,将由交管部门负责维修,责任承包人须交纳维修费和罚款。
在人行道上施工的单位必须另建符合标准的“栈道”,安装照明灯光,并有醒目标志提醒行人注意安全。另外,还需有专人负责疏导交通。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纽约市交管部门很重视维护步行者的权利。步行者自身的权利意识也很强。纽约市民间有许多“步行者权利”组织,他们负责监督保护步行者权利的法规的实施。“交通平息联盟”就是其中之一,该组织的主要工作是致力于在纽约市区限制机动车速度和社区人行道上的街灯的维修。在他们的努力下,2000年纽约市交通法规进行了修正:规定市区街道最高行车速度为30英里,社区街道最高行车速度为15英里。为了让每个社区监督贯彻这一新法规条款,要求每一个社区委员会都宣传这一新法规。该组织还呼吁纽约市的交通部门在道路建设时缩短人行道的距离,以便行人快速通过。这说明,在美国除了交通法规详细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行人“优先权”,在具体操作中行人、骑自行车者、汽车驾驶员之间的礼让有一定的约定俗成。体现了对于弱势群体关怀的一面。举例说,在没有红绿灯的社区街道和公共空间,不管什么情况下机动车驾驶员只要遇到行人总是主动减速或者停车,礼让行人。在十字路口、车库门前和停车场,开车者的习惯动作就是首先看看前后左右有没有行人,如果有行人,开车者就会打手势让行人优先通过。“行人优先”惯例的约定俗成是基于存在于美国社会的一种普遍认同:虽说任何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地位与作用是平等的,但是交通的参与者有强弱之分。在道路交通中,机动车相对于非机动车和行人而言,因其速度快、体积大是交通活动中的“强者”。正因为如此,西方发达国家的交通法规无一例外地对机动车制定了比非机动车和行人更多的规则和约束。这些规则和约束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也就是说机动车驾驶员要在交通活动中承担更多、更具体、更重要的安全责任。另外,从美国交通肇事处理的具体情况来看,一些事故中伤害行人者的赔偿少则几十万美元,多则上百万美元。这笔赔偿无论对于家庭和企业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所以驾车者大多以十二万分的小心驾车上路。
街道交通设施与“步行者权利”
在纽约市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不失为一种选择。但是纽约市的街道(尤其在中城的中央商务区)在上下班高峰时刻很容易堵车,公交车票价低廉,但车速缓慢。许多居住在曼哈顿岛上的纽约人宁愿选择步行去上班。因此每天早上的上班高峰,你能见到许多行色匆匆的纽约人,脚穿一双运动鞋、手提一个公文包和一个塑料袋(里面装着上班穿的皮鞋),这身装束的人不用问就知道是纽约本地人。
步行者打交道最多的还属街道。纽约市的街道共计6千英里长。大部分的街道十字路口都设有街灯、路标和交通标志。人行横道的专用灯显示走和禁止行走。绿灯时间绝对保证人行横道上的行人有充足的时间轻松通过。在走与禁止行走之间用黄色的灯作闪动状,黄灯闪动的时间大约允许一个柱着拐杖的老人从马路的一端走到另一端。所以行人对于闪黄灯时时间是否允许通过大致心知肚明。由此联想到北京市的一些街道的十字路口的信号灯没有给予横穿马路的行人足够的通过时间,往往行人还在马路中间,信号灯就变了。青壮年过马路况且险象环生,老人们更是无所适从。根据国际惯例,允许行人从容通过人行横道应成为行人优先权的最起码的要求。如今连这一点也做不到,“优先”从何谈起?为此,我曾在许多路口专门观察北京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的办法,发现许多行人在红灯时就跃跃欲试企图通过,超前意识很强。问之:“为何不等变成绿灯再过人行横道?”答曰:“如果这样做,就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穿行。”交通信号时间设置不合理导致交通信号灯如同虚设,行人和车辆的交通安全又从何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