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泉33住户“讨”阳光 告规划局4年终获赔
admin
2010-09-15
来源:景观中国网
自家房屋前不足50米处,盖起了两栋80米高的楼房,日照采光受到严重影响。从2006年1月开始,阳泉南大西街4号楼的业主组成诉讼团,状告阳泉市规划局行政行为违法。历经4年半漫长的诉讼之路,7月30日,33户业主收到法院送达的胜诉终审判决书。近日,业主们陆续领到了总额80多万元的赔偿金。
自家房屋前不足50米处,盖起了两栋80米高的楼房,日照采光受到严重影响。从2006年1月开始,阳泉南大西街4号楼的业主组成诉讼团,状告阳泉市规划局行政行为违法。历经4年半漫长的诉讼之路,7月30日,33户业主收到法院送达的胜诉终审判决书。近日,业主们陆续领到了总额80多万元的赔偿金。
一层住户全天居然“零阳光”
9月14日上午,记者走进了南大西街4号楼。在3楼一户业主家,记者看到楼南不足50米的地方,有两栋80米左右的高楼,挡住了4号楼的采光。尽管外面阳光明媚,屋里却一片昏暗。户主苦恼地说,“如今只有中午12点左右和下午四五点钟有阳光斜射进来。一楼的一些住户全天都看不到太阳,下午4点就得开灯。”
原来,在2004年年底,太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4号楼对面开始动工修建商品住宅楼泰龙大厦。2005年年底,泰龙大厦盖到25层时,4号楼居民发现日照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2006年1月20日,84户业主共同向阳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中指出,在2005年10月后,4号楼底层全天无日照采光,七层以下全天日照采光不达国家标准,同时,泰龙大厦的楼高和楼距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间距本应为110米左右,而实际仅为47米。此外,被告阳泉市规划局对泰龙大厦的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上存在问题,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泰龙大厦的建设许可证,并将其拆除到国家规定日照采光法定标准的楼高,同时依法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诉讼代表、业主之一武守德说:“我们入住4号楼刚5年,在室内享受阳光的权利就被剥夺了。如果按照住宅房屋产权为70年来计算,这意味着我们还将在没有阳光照耀的屋子里住60多年。我们打官司为的就是‘阳光’!”
武守德告诉记者:“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依照这个标准,只要业主家中日照时间小于2小时,就说明采光权受到了侵害。”
由于居住楼层、面积不同,受到侵害的程度也有所不同,为了更好地反映每一户的实际情况,业主们决定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08年7月,4号楼的业主们拿到了鉴定结果:共有36户居民的采光不符合国家标准,其中几家一层住户“大寒日”当天的日照时间,竟然是零。
阳泉市规划局被判赔偿82.9万元
2008年12月28日,阳泉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阳泉市规划局做出此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赔偿受到损失的36名原告共计53万余元;第三人太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还重审。去年11月5日,阳泉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判决:被告阳泉市规划局赔偿原告损失共计82万余元,太原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由于泰龙大厦住宅已有部分出售,如予以拆除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所以不宜判决撤销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拆除已建成的泰龙大厦。
再审判决后,原、被告和第三人均向阳泉市人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原告主张规划局违法行政,应赔偿损失;规划局认为其行政行为合法;第三人请求法院改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月18日,阳泉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6月2日此案终审判决。法院认为,阳泉市规划局在本案行政法律关系中,从审查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变更被规划许可主体与项目名称,直至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变更被规划许可建设工程高度、容积率等内容,在涉案建设工程规划变更行政许可的程序与实体审核执法过程中均有违法。依照《规划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阳泉市规划局做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撤销阳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三人太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阳泉市规划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阳泉市规划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赔偿4号楼33户(其他3户没有掏司法鉴定费,不计入内)业主共计829105元。
一层住户全天居然“零阳光”
9月14日上午,记者走进了南大西街4号楼。在3楼一户业主家,记者看到楼南不足50米的地方,有两栋80米左右的高楼,挡住了4号楼的采光。尽管外面阳光明媚,屋里却一片昏暗。户主苦恼地说,“如今只有中午12点左右和下午四五点钟有阳光斜射进来。一楼的一些住户全天都看不到太阳,下午4点就得开灯。”
原来,在2004年年底,太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4号楼对面开始动工修建商品住宅楼泰龙大厦。2005年年底,泰龙大厦盖到25层时,4号楼居民发现日照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2006年1月20日,84户业主共同向阳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中指出,在2005年10月后,4号楼底层全天无日照采光,七层以下全天日照采光不达国家标准,同时,泰龙大厦的楼高和楼距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间距本应为110米左右,而实际仅为47米。此外,被告阳泉市规划局对泰龙大厦的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上存在问题,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泰龙大厦的建设许可证,并将其拆除到国家规定日照采光法定标准的楼高,同时依法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诉讼代表、业主之一武守德说:“我们入住4号楼刚5年,在室内享受阳光的权利就被剥夺了。如果按照住宅房屋产权为70年来计算,这意味着我们还将在没有阳光照耀的屋子里住60多年。我们打官司为的就是‘阳光’!”
武守德告诉记者:“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依照这个标准,只要业主家中日照时间小于2小时,就说明采光权受到了侵害。”
由于居住楼层、面积不同,受到侵害的程度也有所不同,为了更好地反映每一户的实际情况,业主们决定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08年7月,4号楼的业主们拿到了鉴定结果:共有36户居民的采光不符合国家标准,其中几家一层住户“大寒日”当天的日照时间,竟然是零。
阳泉市规划局被判赔偿82.9万元
2008年12月28日,阳泉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阳泉市规划局做出此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赔偿受到损失的36名原告共计53万余元;第三人太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还重审。去年11月5日,阳泉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判决:被告阳泉市规划局赔偿原告损失共计82万余元,太原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由于泰龙大厦住宅已有部分出售,如予以拆除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所以不宜判决撤销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拆除已建成的泰龙大厦。
再审判决后,原、被告和第三人均向阳泉市人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原告主张规划局违法行政,应赔偿损失;规划局认为其行政行为合法;第三人请求法院改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月18日,阳泉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6月2日此案终审判决。法院认为,阳泉市规划局在本案行政法律关系中,从审查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变更被规划许可主体与项目名称,直至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变更被规划许可建设工程高度、容积率等内容,在涉案建设工程规划变更行政许可的程序与实体审核执法过程中均有违法。依照《规划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阳泉市规划局做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撤销阳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三人太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阳泉市规划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阳泉市规划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赔偿4号楼33户(其他3户没有掏司法鉴定费,不计入内)业主共计829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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