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面向全社会征意见
admin
2010-03-26
来源:景观中国网
西安市政府正在审查的《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3月底前,广大市民如果有好的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方式提出。
西安市政府正在审查的《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3月底前,广大市民如果有好的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方式提出。
户外广告 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我市今年拟制定出台《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为了让这一条例更加科学,目前,该条例《草案》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指出,城市户外广告、灯光照明、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临城市主干道、广场的雕塑、道路铺装、广告、大门、围墙、小品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报批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定。
杜绝反复开挖 新建道路预埋管线
过去,由于水管、污水管、电力管线、天然气管、通信电缆等管线铺设各自铺设维修,好端端的城市路面时常被一次次挖开、填埋,反复开挖不但影响市容,还堵塞道路,给市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也带来资金、资源的浪费。《草案》力争通过立法的方式,改善这一局面。
《草案》指出,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划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鼓励同类管线同槽同井。城市建成区内架空的高压电力、路灯照明、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
规划公共用地 不得挪作他用
《草案》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已建成或者规划的公园、绿地、广场、道路、体育场馆、影剧院、停车场、公厕、垃圾压缩站等及其他公共用地,应当按照规划予以保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插建其他建设项目。
检查处理结果要依法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规划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草案》意见征求截至本月底
据了解,目前草案的详细内容已经在市政府网站(www.xa.gov.cn)予以公布,广大市民可以登录网站进行查阅。如果有什么好的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3月31日。
通信地址:西安市二府街宏府大厦二期九层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政编码:710003;传真:87295985;电子邮箱:fzj@xa.gov.cn
户外广告 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我市今年拟制定出台《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为了让这一条例更加科学,目前,该条例《草案》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指出,城市户外广告、灯光照明、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临城市主干道、广场的雕塑、道路铺装、广告、大门、围墙、小品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报批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定。
杜绝反复开挖 新建道路预埋管线
过去,由于水管、污水管、电力管线、天然气管、通信电缆等管线铺设各自铺设维修,好端端的城市路面时常被一次次挖开、填埋,反复开挖不但影响市容,还堵塞道路,给市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也带来资金、资源的浪费。《草案》力争通过立法的方式,改善这一局面。
《草案》指出,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划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鼓励同类管线同槽同井。城市建成区内架空的高压电力、路灯照明、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
规划公共用地 不得挪作他用
《草案》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已建成或者规划的公园、绿地、广场、道路、体育场馆、影剧院、停车场、公厕、垃圾压缩站等及其他公共用地,应当按照规划予以保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插建其他建设项目。
检查处理结果要依法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规划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草案》意见征求截至本月底
据了解,目前草案的详细内容已经在市政府网站(www.xa.gov.cn)予以公布,广大市民可以登录网站进行查阅。如果有什么好的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3月31日。
通信地址:西安市二府街宏府大厦二期九层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政编码:710003;传真:87295985;电子邮箱:fzj@x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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