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群众是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
“人民群众是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这是政府目前比较强调的一个观点。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先生最近在全国政协的大会演讲中明确表示:“人民群众是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是文化遗产事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也是文化遗产事业的未来和希望”。通过新华社等媒体的传播,他的这个表述正在产生很大影响。
新华社在报道单霁翔先生演讲内容的同时,也猛烈批评了许多地方官员的错误做法。新华社记者于文静认为:“曾几何时,我们的遗产官员以人民群众为工作对象,将原住民赶尽杀绝,将九寨沟变成‘纯生态’的无寨沟!什么时候,遗产地的老百姓不再挂出‘誓死捍卫家园’的横幅了,我们的世界遗产就真的属于全人类了。”
政府在强调人民群众是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时,用的最新范例是四川理县桃坪羌寨当地民众参与地震灾后的抢救保护工程,以及新疆吐鲁番地区当地民众参与坎儿井的抢救保护工程。羌族的碉楼村寨和坎儿井都属于中国最重要的文化遗产地。这些抢救保护工程,主要由经过培训、掌握了传统技艺的当地居民实施,取得了意想不到的多重效果:当地居民用自己的双手修复家园,能够确保工程质量;“以工代赈”,增加收入,能够改善当地群众的生活;组织培训传统技艺,传承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确保了文化遗产地修缮后的真实性。
这些范例,无疑是政府主导的创新实践,能够引发各地政府官员的深刻思考。我们认为,文化遗产属于当地居民,当地居民应当珍惜文化遗产,自觉保护文化遗产。我们的宗旨,就是帮助社区居民保护自己的文化遗产。因此,我们高度赞赏四川理县桃坪羌寨碉楼保护和新疆吐鲁番地区坎儿井保护的项目方法,支持政府提出的“人民群众是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观点。我们同时认为,政府要继续实践这个观点,就必须承认保护文化遗产是公民最基本的文化权利,就必须在法律制度上保障当地居民行使保护文化遗产的权利。这些方面,中国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
在法律制度上保障当地居民行使保护文化遗产的权利,涉及的重要问题之一,是保障当地居民设立有法律地位的独立机构并依法开展工作。目前,法律承认的“民间组织”有三种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作为历尽艰辛在2003年取得许可证的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我们深感主人的地位依然是遥不可及的。行动上,我们必须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文物局)感到满意和放心;资金上,国内企业在赞助我们的同时还要交纳税款。民间组织的任务之一就是监督和批评政府,民间组织天生就不应该使所谓的业务主管部门满意和放心,民间组织根本就不应该有所谓的业务主管部门。政府在企业赞助民间组织税务管理方面的双重标准,也是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我们确信这些社会发展的阻力迟早会被打破,我们期盼这一天早日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