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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不能裹足不前

admin 2009-03-25 来源:景观中国网
生态补偿问题成了近几年“两会”的固定议题。尽管随着《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但和生态保护的实际需求相比,和地方“要环境还是要发展”的压力相比,无论从法律基础、政策机制,还是从理论研究、试点实践讲,“我国生态补偿的发展还是太滞后了”。
生态补偿问题成了近几年“两会”的固定议题。尽管随着《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但和生态保护的实际需求相比,和地方“要环境还是要发展”的压力相比,无论从法律基础、政策机制,还是从理论研究、试点实践讲,“我国生态补偿的发展还是太滞后了”。

  在本届政协的委员们中间,这样的“抱怨”记者听到很多。但和往年偏重呼吁不同,今年委员们开始围绕生态补偿怎么补、补多少、谁来补等实际难题展开讨论,希望从各个层面给予切实的推动。

  法律难题:

  谁是受益者?谁是补偿者?

  “为了涵养水源、保护水源地水质,贵州在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上付出了巨大努力。干净的水惠及整个流域,可无论是保护成本还是失去发展机会的损失,却只由贵州来承担,这既不公平,也不符合水源地持久保护的需要。”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环保局副局长瞿丽雅所说的,是近年来在流域生态补偿问题中呼声最高的调水补偿问题,她的话代表了很多西部省区委员们的心声。

  陕西省政协副主席李冬玉说,水资源分布不均衡使得长距离甚至跨流域调水已成必然,但随之而来的是输出区面临的发展压力和保护压力越来越大。他以南水北调工程中线水源涵养区陕南为例,2000年以来,当地林地覆盖率提高近5个百分点,年均输出Ⅱ类以上优质淡水251亿立方米,但同期人均财政收入却急剧下降,从占全省人均财政收入的1/3降到1/10。

  原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的《指导意见》虽然明确了“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可一旦涉及到流域,这个问题就相当复杂,如何界定资源和环境的提供者和受益者,即生态环境产权的界定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特别是在国家层面上实施东西部大尺度区域之间的生态补偿时,这个问题更加突出。像黄河、长江这样的河流流经好几个省,处于流域中游的省,既是其中一些省的上游,同时也是另外一些省的下游,到底该由谁来补偿谁?

  “流域补偿最困难的就是产权划定问题。原则上,流域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如果各地都在属地内利用水资源,对下游要求补偿,不但在范围上不好划定,而且也会造成新的不公平。”民建中央常委、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说,在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中,上下游责任关系的界定既是难点,也是关键。一般来说,不能简单地上游要求下游给予生态补偿。上下游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

  瞿丽雅接受采访时也承认,不应仅仅把生态补偿看作是下游对上游的补偿,还应包括上游自身对生态环境的补偿,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应从全流域统筹考虑,形成一个严密体系,而这显然不是从地方层面上就可以解决的问题。

  技术难题:

  补多少?补多久?

  国际上制定科学生态补偿标准有两个思路:一是根据某一生态系统所提供的生态服务来定价,二是根据生态系统类型转换的机会成本(即由于生态保护者要保护生态环境,牺牲了部分的发展权)来确定。虽然从公平性来讲,前者更合理;但从我国现阶段国情看,后者可操作性较强。

  李冬玉认为,流域补偿应当两方面都涉及,包括资源补偿、环境补偿、发展机会补偿。其中,资源补偿是对输水区直接利用水资源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的补偿,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资源置换;环境补偿是保证输出水量水质的工程投入、维护费用、保护投入;发展机会补偿是对生活水平差距不断扩大的补偿,以居民生活水平和周边地区同步发展为标准。据此,他认为对陕南的资源补偿为每年25亿元(每立方米增加0.5元),发展机会补偿为15亿元(每立方米增加0.3元),其中的计算过程非常复杂,其合理性并未经过论证。而事实上,因为涉及生态、经济、社会发展等多重领域,具体补偿标准的核算非常复杂,即使在早已实践多年的发达国家,对此也没有统一的定论。而目前国内的研究水平尚不足以支撑这样的核算体系,这就在客观上给生态补偿的实践设置了一道不可回避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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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个现实问题是,应该补偿多久?在林草保护中,国家一直采取类似生态补偿的退还支付,但都年限较短,一旦补偿期结束,农牧民的收入和生活如何保障?压力一旦转移给当地政府,其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就会大大缩水,有的西部官员就曾直言不讳:“农民再去砍树,我们可管不了了。”现有生态补偿的连续性、长效性也成为本届委员们最迫切的呼吁。对此,多数专家认为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简单输血不如建立“造血”型生态补偿机制,通过把生态补偿转化成为当地的保护建设项目,真正起到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的作用。

  融资难题:

  钱从哪里来?

  资金来源无疑是所有生态补偿的呼吁者都不得不面临的现实问题。但在委员们的提案和发言中,这一问题统一被模糊为“希望国家加大支持力度”,这样的建议显然缺乏可操作性。

  瞿丽雅表示,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过程中,中央和地方、政府和市场都可以发挥作用。比较理想的方式就是建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通过申请项目资金直接进行保护治理工作,这样既符合上下游利益,也便于监督。但初期由于地方利益难以协调,国家依然是生态保护与建设的主要“买单者”,还是希望国家能加大补偿力度,在生态补偿中起主导作用。

  目前,财政转移支付是我国最主要的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其中,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占绝对主导地位,而区域之间、流域上下游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微乎其微,这是生态补偿发展初期不可避免。但如果长期全部依赖中央政府买单,不但有违补偿原则,财政也确实无力支撑我国生态治理近乎天文数字的资金需求。

  对国家通过税费征收来进行生态补偿的做法,王曦也表示出疑虑。他说,税收从本质上、法律上不能成为国家的融资工具,而且在收取范围的界定上也面临很多问题。这样的做法在中国还缺乏完备的法律经济基础。

  怎么办?

  进行试点,边研究边干 

  “虽然困难重重,但也不能坐等。”委员们认为要从解剖一只麻雀开始,在尽快立法的基础上,加快相关科研和试点工作。

  尽管中央并未忽视加快生态补偿立法的呼声,但在《指导意见》之后,《生态补偿条例》必须加快步伐,将补偿范围、对象、方式、标准等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李冬玉和瞿丽雅都认为,国家应该从法律法规政策机制上确定生态补偿的合法性、合理性,让要求补偿理直气壮、名正言顺。

  全国政协委员、原国家气象局局长秦大河表示,应当在基础较好、需求紧迫、在国家生态保护总体战略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地区(比如三江源)先行试点,总结经验,边研究边实践。要把握生态补偿的重点,着力解决实验区农牧民生产生活面临的突出问题;要考虑实际,突出保护补偿、限制发展机会和发展权补偿,重点解决保护区民生重点问题。

  “补偿方式、核算机制、汇缴、分配发放、监管、评估等各项制度,在立法之外,我们需要探索的问题还有很多。即使在发达国家,生态补偿机制也没有完全成熟。”王曦说,现在生态补偿的研究最好能针对现实需求,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他和他的学生正与世界自然基金会合作,对黄浦江上游的生态补偿进行研究,希望给上海政府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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