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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把学校建设成为公众紧急避险场所的提案

admin 2009-03-11 来源:景观中国网
案 由: 关于把学校建设成为公众紧急避险场所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办公厅研究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民政部会同办理 提案人: 田惠光,苑春鸣,沈奎林 主题词: 灾害 应急 提案形式: 联名
 
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提案第 0736 号

案 由: 关于把学校建设成为公众紧急避险场所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办公厅研究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民政部会同办理

提案人: 田惠光,苑春鸣,沈奎林

主题词: 灾害 应急

提案形式: 联名

内 容:
     汶川大地震带给全国各地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如,人口密集的学校建筑质量标准问题、公众紧急避险与救援场所问题等,应引起国家高度重视。加强应急避险场所建设,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应对和预防自然灾害的有效做法。从我国各地目前的状况来看,至少以下方面的问题亟待加强:一是,各类学校的建筑质量标准,并没有因为其人口密集而提出特殊要求,所能应对灾害的水平与一般建筑相同;二是,各地缺少公众紧急避险与救援场所,即使有,公众的认知度也很低,居民不知道在临近是否有紧急避险场所,紧急避险场所所在地、去往紧急避险场所的路线也没有明显标志,有关部门对于紧急避险场所的平常宣传也很少、公众难以关注到;三是,防灾抗灾部门很少对公众进行应对突发灾害的实用性演习,一旦发生灾害,公众自我防范和自我救险能力很弱。
     发达国家的经验是将各类学校校园辟为公众紧急避险与救援场所。因为,灾难发生后,受灾民众应就近避难、就近疏散。避难人群必须分散安置,过分集中将导致局部环境卫生条件下降,容易引发疾病流行。因此,学校是灾害发生时最好的避险地、疏散地和救援场所。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社区都应树立起学校作为公众紧急避险与救援场所的理念,在全社会形成共同认识。应出台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凡符合条件的学校校园都辟为市民紧急避险与救援场所。
     一旦发生灾难,紧急救援应以学校为中心迅速展开,紧急救援机制也应以学校为中心迅速启动。
     2.应出台学校建筑质量新标准,其标准应比一般建筑的抗灾能力高1~2个等级。政府应提高学校建筑单位面积的预算。凡新建的学校校园,必须按高标准建设,使学校校园成为抗灾能力最高的场所。农村学校,也必须按照同一标准执行,使之成为当地民众紧急避险与救援场所。
     3.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学校校园应建在地质条件优良区域,应具有平坦空旷场地,应具备供水供电排污设施或独立的排污系统,还要避开洪涝等自然灾害易发生的地段,远离铁路、桥梁、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存地,和周边建筑保持足够间距,具有多个出入口、安全通畅的出入通道和满足残疾人需求的无障碍通道,能够给临时避难者提供基本生活等必要条件。
     学校建设应包含必要的防灾救灾演习设施,不仅要让学生经常参加实用性防灾救灾演习,而且也要让社区居民经常参加实用性防灾救灾演习,以使大家都对相关避险救援的路线、设施、方式、疏导信号等有充分的认知。
     3.各社区明确划定其对应的紧急避险与救援场所,进行广泛宣传,实地演习。这样,在发生灾难时,民众第一反应就是到学校去避险。在救援灾难时,学校可以放假,腾出来作为救援场所。平常,还可以作为防灾演习场所。学校的校舍可以作为灾民的栖身之所,学校的操场又可以作为救援的直升机的停机坪。
     4.紧急避难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各交通要道处均标明最近的紧急避险与救援场所路线。公共场合所设置的地图,应做出明显标识。地图出版物、网络地图、电子地图等,都应对此作出明显标识。
     5.对所有学校的学生用建筑进行普查,凡是抗灾能力差的建筑应予加固,凡是存在较大隐患的应予以拆除。尤其要重视农村学校建筑抗灾质量的普查。

来 源: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提案组

备注: 注:提案人希望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加强与提案人联系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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