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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关于城市建设中传承与发展文化特色的提案

admin 2009-03-05 来源:景观中国网
文化特色是城市的灵魂,传承与发展城市特色文化,对城市建设可起到十分重要的前导性、引领性作用。一个城市的历史积淀越深厚、文化特色越鲜明,城市的个性就越强,文化品味就越高,就越有利于城市的健康发展和品味的提升。一个城市只有从自己独特的历史文化出发,才能铸就独特的发展灵魂。
  文化特色是城市的灵魂,传承与发展城市特色文化,对城市建设可起到十分重要的前导性、引领性作用。一个城市的历史积淀越深厚、文化特色越鲜明,城市的个性就越强,文化品味就越高,就越有利于城市的健康发展和品味的提升。一个城市只有从自己独特的历史文化出发,才能铸就独特的发展灵魂。

  当前,我国城市建设过程中存在着极端功利主义思想,奉行“经济利益至上”的价值理念,缺乏人文意识,忽视了文化价值。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政府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其主导作用存在缺位、越位的现象,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不力;城市规划方面,缺乏健全机制,虽然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但大多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导致城市面貌趋同、形象低俗现象严重,城市建设规划无序等。

  建议:

  一、转变意识,凝聚共识。转变重经济发展、轻人文精神,重攀高比新、轻传统特色的建设理念,培养“文化自觉”。要认识到文化遗产蕴含着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是全社会共同的文化财富,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必然会产生文化认同、精神归依的需求,在城市建设中,不但要为市民打造物质意义上的家园,也要为市民精神依归提供文化空间。市民是城市真正的主人,建设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城市,必须依靠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只有当全体民众都积极投入到文化特色城市建设的事业之中,维护和实现自身的文化权益,才能使建设文化特色城市形成强大的社会意志,取得真正成效。

  二、保护文化遗产,维护文化生态。一要按照本真性、整体性、可持续性等原则,对文化遗产进行科学保护:在进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修复过程中必须坚持最低限度的干预,充分认识文化遗产的最大价值在于延续性,最大限度地保持文化遗产的本来面貌;从整体上对文化遗产加以关注并进行多方面的综合保护,维护文化遗产的文化生态。二要构建保护机制,完善保护制度:强化国家管理责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评估及领导过失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公众参与保护的机制。

  三、实现从功能性规划到人文性规划的转变。一要做好城市规划的历史文化定位。在编制城市规划之前,成立专家小组,对城市的文化特色进行深入研究,寻找正确的历史文化定位。二要健全城市规划机制。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保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文化生态规划的“六规划”同步制;推行阳光规划制,向市民通报城市规划相关情况,将公众意见作为进一步修改规划的重要依据,规划信息要公开,让所有相关联地区的居民普遍知情;创立专家评审与民众评审相结合的“评审团制”,借外部监督来判定规划的可行度,真正实现民主规划。三要加强城市规划立法。城市规划要确立法律地位,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保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杜绝因规划变更频繁而损害城市特色文化。四要从小处着手,以城市硬件为载体,传承特色文化。将一切可利用的城市硬件都当作传承特色文化的具体载体,通过它们把城市有关的历史事件、历史传说、人文典故等加以固化,凸现浓厚的人文气息,使城市特色文化充分展现出来,使城市文化易于在广大市民百姓中广泛传播,更好更有成效地推动城市特色文化的营造与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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